公司公告☆ ◇300666 江丰电子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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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46 │江丰电子(30066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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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5:56 │江丰电子(300666):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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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8:10 │江丰电子(30066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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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8:10 │江丰电子(3006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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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8:10 │江丰电子(3006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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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8:10 │江丰电子(300666):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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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5:42 │江丰电子(3006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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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42 │江丰电子(300666):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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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42 │江丰电子(300666):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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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19 │江丰电子(300666):江丰电子章程(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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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46│江丰电子(30066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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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265,338,58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020,200股后的股本 264,318,383
股为基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
.0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尚未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
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自 2025 年 1 月 1 日到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实施前,因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
司总股本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265,338,583 股变更至目前的 265,320,683 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5,3
20,683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1,020,200 股后的股份数264,300,4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80,875,947.80 元(含税)。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
本×10=80,875,947.80 元/265,320,683 股×10=3.048233 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0.3048233 元/股。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29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
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5月 29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4 年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265,338,58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020,200 股后的股本
264,318,383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80,881,425.19 元(含税),
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 2025 年 1 月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
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
份(尚未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
额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2、2025年 1月 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 20
24 年 12 月 31 日的265,338,583股变更至目前的 265,320,683股。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020,2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享
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实施权益分派。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5,320,68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1,020,200股后的
股本 264,300,4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3.06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
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2.754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1
2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06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月 17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 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6月 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020,200股不享
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 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815 姚力军
2 08*****738 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08*****770 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839 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9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6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
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
本×10=80,875,947.80 元/265,320,683股×10=3.048233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0.3048233元/股。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于 2021年 12月 27日披露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198号
咨询联系人:蒋云霞
咨询电话:0574-58122405
咨询传真:0574-5812240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72510922-fe08-4e18-a039-3222e131a7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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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5:56│江丰电子(300666):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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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23日、6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65,416,083 元变更至人民币 265,320,683 元;以及
选举姚舜先生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由姚舜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5 月 24 日、6 月 9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72311538P
2、名称: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
5、法定代表人:姚舜
6、注册资本:贰亿陆仟伍佰叁拾贰万零陆佰捌拾叁元
7、成立日期:2005 年 04 月 14 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
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软
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1839d40a-687c-4cd7-9160-47fe14a2af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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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8:10│江丰电子(30066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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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江丰电子”)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的通知,姚力军先生与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各方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根据姚力军先生与宁波江阁、宁波宏德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宁波江阁、宁波宏德作为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相关事
务中采取一致行动。目前,姚力军先生持有江丰电子股份 56,765,724 股,宁波江阁持有江丰电子股份 4,208,135股,宁波宏德持有
江丰电子股份 4,208,076 股;姚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合计持有江丰电子股份 65,181,935 股,占江丰电子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4.57%。协议签署前后,姚力军先生能够支配的江丰电子股份表决权数量不变。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姚力军先生
乙方: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友好协商,各方就采取一致行动之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江丰电子股东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该次股东会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
设若各方未能就江丰电子该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和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按照甲方的意见在该次江丰电
子股东会上就拟审议事项行使股份表决权。
(二)在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前,各方应当就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向股东会召集人提
交书面提案。
设若各方未能就临时提案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单独向江丰电子股东会召集人提交书面提案;乙方、丙方承诺,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单独或者会同江丰电子的其他股东向江丰电子股东会召集人提交书面提案。
(三)在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前,各方应当就提名的人选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江丰电子
股东会或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并在江丰电子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对该候选人投赞成票。
设若各方未能就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单独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乙方和丙方应当
在江丰电子股东会选举甲方提名的该董事候选人时对该候选人投赞成票;且乙方、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
单独或者会同江丰电子的其他股东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名其他董事候选人。
(四)乙方、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会同江丰电子的其他股东向江丰电子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协议于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经自甲方签字以及乙方、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姚力军先生与宁波江阁、宁波宏德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姚力军先生与宁波江阁、宁波宏德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d2bc42da-1af6-4c5d-a4e3-a902b22a19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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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8:10│江丰电子(3006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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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以公告的形式
发出。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月 9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74人,代表股份 90,977,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42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1,699,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5
人,代表股份 9,277,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1 人,代表股份 25,795,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6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517,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97%;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5 人,代表股份 9,277,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3%。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08,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26,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反对 60,6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9%;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10,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28,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3%;反对 57,8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1%;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赵振兴律师和敖菁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997c3af6-f687-4e03-9ba4-0d9725b2d8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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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8:10│江丰电子(3006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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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
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
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股份 81,699
,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江丰电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
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 265 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9,277,67
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74 名,合计代表股份90,977,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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