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70 大烨智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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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52 │大烨智能(300670):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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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5:42 │大烨智能(30067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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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6:06 │大烨智能(300670):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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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6:04 │大烨智能(300670):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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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9:00 │大烨智能(300670):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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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9:00 │大烨智能(30067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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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21:11 │大烨智能(300670):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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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21:10 │大烨智能(300670):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1-10 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
│ │24)034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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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21:10 │大烨智能(300670):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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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21:10 │大烨智能(300670):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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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52│大烨智能(300670):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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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杰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办理
了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数量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
东 股股东或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用途
名 第一大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称 东及其一 押
致行动人
陈 是 8,300,000 7.20% 2.62% 否 否 2024.12.24 至办理解除 戴玲 个人
杰 质押登记之 资金
日 需求
注:1、上表中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2、上述如有小数点出入,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3、上述质押的股份未负担重大
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的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杰先生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东 比例 押前质 押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份 占已质 未质押股份 占未质
名 押股份 押股份 比例 比例 限售和冻结 押股份 限售和冻结 押股份
称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陈 115,317,000 36.39% 16,000, 24,300, 21.07% 7.67% 0 - 0 -
杰 000 000
注:1、上述如有小数点出入,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2、上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
量”中的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杰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其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6a75b060-90f7-4b52-8511-8d00e30615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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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5:42│大烨智能(30067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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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300670):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e5521fdb-f786-439c-88c7-e2adea2c11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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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6:06│大烨智能(300670):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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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300670):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112673c4-1916-4998-8fc3-75f94ba95d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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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6:04│大烨智能(300670):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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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通过专人送达
、电话通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监事。
2、本次监事会于 2024年 12月 17日上午 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因情况特殊,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监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
4、本次监事会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黄斌斌先生召集并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大烨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审议过程:为保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正常运作,选举黄斌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议案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0a218df1-7766-48e5-a2cd-61d362399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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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9:00│大烨智能(300670):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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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6日 9:15-
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至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54,448,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4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9,682,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4,76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9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5,20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8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胡海洋律师、沈博远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4,04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0%;反对32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36%;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76%;反对 32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04%;弃权 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5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78%;反对4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1710%;弃权1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78%;反对4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0%;弃权1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012%。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54,06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3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986%;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1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61%;反对3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2%;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胡海洋律师、沈博远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
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67dd18ec-14aa-418c-84e4-c0edac838e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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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9:00│大烨智能(30067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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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4SH(法)字第 12173 号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烨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所”)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大烨智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
有关事项向大烨智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大烨智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大烨智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烨智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披露媒体发布了《江苏大烨智
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显示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召开,其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十五日。《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期限、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14:00 在公司会议室(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223
号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大烨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0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4,448,945 股,占大烨智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48.73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9,682,295 股,占大烨智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44.0749%。大烨智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有效时间内通
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0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4,766,650 股,占大烨智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4.659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本次股
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前述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042,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0%;反对 32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36%;弃权 7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9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76%;
反对 329,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04%;弃权 7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19%。
(二)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78%;反对 482,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710%;弃权 1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9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78%;
反对 48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10%;弃权 1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012%。
本议案关联股东陈杰、南京明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长根回避表决,其所持股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063,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6%;反对 30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986%;弃权 7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16,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61%;
反对 3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2%;弃权 7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157%。
根据表决结果,黄斌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2330cea2-5bc1-4342-881a-871fa3e021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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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21:11│大烨智能(300670):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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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烨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通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5名,实际出席董事 5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陈杰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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