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71 富满微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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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2 │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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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2 │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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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 │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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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 │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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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富满微(30067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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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富满微(30067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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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富满微(30067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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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富满微(300671):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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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6 │富满微(30067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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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40 │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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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2│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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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景裕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77,242,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5,775,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4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5人,代表股份7,70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2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4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2%。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七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9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9%;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19%。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9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9%;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91,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9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9%;反对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85,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5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7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4,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4%;反对5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51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5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反对5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54%;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23%;反对5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6%;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31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164,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2%;反对6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0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9%;反对6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09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7,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6%;反对5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50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7,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6%;反对5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0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静曲律师、王茂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e355afe4-2be4-4a11-bf09-530ef5f045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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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2│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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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a176df9a-7687-4f2a-b9bb-45ec8847ed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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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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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4月 21日以邮件、短信和专
人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4日 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
董事会经审议后一致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6年
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
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4月 24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423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57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
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f3c7f8dd-6a37-4db6-bfaa-2417e4989f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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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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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有:赖警予、陈岚清、罗琼。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 3 名,实际出席委员 3 名,会议由主任委员赖警予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2026年4月2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9.57元/股。
本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最后,会议主持人宣读了本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宣告本次会议胜利闭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07f1f10c-ebdd-40b8-9076-f8c27929b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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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富满微(30067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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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且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6年4月24日,以29.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1b34cbd0-8091-4897-a117-ebfd297301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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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富满微(30067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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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80476-00033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满微”)的委
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
、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
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
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26年 3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 2026年 3月 24日至 2026年 4月 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届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6年 4月 3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04)。
3. 2026年 4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05)。
4. 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1.2026年 4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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