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71 富满微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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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02 │富满微(30067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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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02 │富满微(30067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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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7 │富满微(300671):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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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6 │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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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4 │富满微(3006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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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2 │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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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9:02 │富满微(30067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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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 │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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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 │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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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富满微(300671):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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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02│富满微(30067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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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景裕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8人,代表股份70,770,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9,540,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1,229,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人,代表股份1,229,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人,代表股份1,229,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一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71,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6%;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937%;反对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94%;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796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7ef137c1-3a39-46a5-9c5e-dfd43144ea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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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02│富满微(30067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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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80476-00035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6月 9日
(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以下简称“德恒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年 5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6 年 5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5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2026年 6月 3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9日(星期二)下午 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B 座 3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6月 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9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9日 9:15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770,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9671%。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540,94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1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9,9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9,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5%。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
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671,14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91%;
反对 7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96%;弃权 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3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0,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937%;反对 7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94%;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69%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33fb0f2f-2446-4fbd-9394-cb1de88628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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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7│富满微(300671):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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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月 22 日,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聘请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容诚香港”)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已启动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考虑到容诚香港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
聘请容诚香港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香港于 2008 年成立于香港
,致力于为香港、国内及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包括审计及鉴证、税务、咨询等专业之服务,为众多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涵盖金融、能源、汽车、科技等诸多行业。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自 2021 年 9月 6日起,容诚香港根据中国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容诚香港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容诚(香港)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适当的职业责任保险,
以覆盖因容诚(香港)提供的专业服务而产生的合理风险。
(三)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容诚(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意见
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
有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
需求。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其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相关的审计专
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需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
请其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容诚香港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3、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82e28ac2-4b3b-4a7f-a959-935c1d6a3e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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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6│富满微(30067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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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以邮件、短信和专人送达方
式送达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会于2026年5月22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的
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6年6月9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c934ccff-b40f-42dc-af9b-22a61c15f0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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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4│富满微(3006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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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6 月 0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09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6 月 0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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