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74 宇信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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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18:44│宇信科技(30067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宇信科技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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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30067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宇信科技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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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17:20│宇信科技(30067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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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22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
规定,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公司依据前述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
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
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
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
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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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期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 母公司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2.05 16,199.44
未分配利润 -447.89 14,579.50
盈余公积 1,619.94 1,619.94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合并 母公司
2023.12.31 2022.12.31 2023.12.31 2022.12.31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 928.79 7,448.14 20,698.73 762,753.64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合并 母公司
2023.12.31 2022.12.31 2023.12.31 2022.12.31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递延所得税负债 5,904.83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 12,424.18 -6,276.09 742,054.91 -746,554.20
税费用
未分配利润 -7,045.91 -68,827.22 18,628.86 686,478.28
盈余公积 2,069.87 76,275.36 2,069.87 76,275.36
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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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17:18│宇信科技(30067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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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高度认
可,为充分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经营、健康和长远稳
定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状况、经营和业务发展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和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
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26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
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2024年2月5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
回购,并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截至2024年2月末的回购股份情况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披露。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
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773,01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1.53%,最高成交价为14.0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97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31,674,814.5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
回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间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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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宇信科技(300674):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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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300674):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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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宇信科技(300674):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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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
水平,制定了 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经 2024 年 3月 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4年 1 月 1日—2024年 12月 31日。
三、薪酬标准
1、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仅指内部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外部非独立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
司中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及绩效,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内部非独立董事 2024 年度的报酬均以上一年度的报酬为参考,并根
据公司业绩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每人每年调整额度在附表对应金额±150 万元之内(含 150 万元)的,提请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
权,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具体调整数额;但若调整额度超出 150 万元(不含 150 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
议。
2、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2万元(税前)。该薪酬方案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3、监事
公司监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职务领取薪酬,不另外就监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薪酬。2024 年度公司监事的报酬均以上一年度的薪
酬为参考,并根据公司业绩情况,进行相应薪金绩效发放。该议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以上一年度薪酬为参考,并根据公司业绩情况,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进行相应调整
。每人每年调整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之内(含 100万元)的,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具体数额,但若调整额度超出 100
万元(不含 100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总经理洪卫东先生、副总经理吴红女士、副总经理戴士平先生由于同时为公司董事,其报酬支付方案按照非独立董事报酬支付方
案确定。
四、其他规定
1、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薪酬按季度发放。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届次、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人员绩效工资部分视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浮动。
4、上述薪酬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4 年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2024 年非独立董事以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提请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中
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回避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无需对监事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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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宇信科技(300674):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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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300674):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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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宇信科技(300674):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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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信科技(300674):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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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宇信科技(30067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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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董事会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立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公
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发出会议
通知。紧急情况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不晚于召开前一天(不包括会议当日)发出会议资料及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
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
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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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宇信科技(30067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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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
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宇
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其他两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人。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战略委员会其他两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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