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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80(隆盛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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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680 隆盛科技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07 18:19 │隆盛科技(300680):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 │2026-04-07 18:19 │隆盛科技(300680):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4-07 18:18 │隆盛科技(30068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07 18:09 │隆盛科技(30068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07 18:08 │隆盛科技(300680):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 │2026-04-07 18:08 │隆盛科技(300680):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 ├─────────┼──────────────────────────────────────────────┤ │2026-04-07 18:07 │隆盛科技(300680):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 │2026-03-26 15:52 │隆盛科技(300680):关于控股子公司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 ├─────────┼──────────────────────────────────────────────┤ │2026-03-20 00:00 │隆盛科技(30068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 ├─────────┼──────────────────────────────────────────────┤ │2026-03-20 00:00 │隆盛科技(300680):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 └─────────┴──────────────────────────────────────────────┘ ─────────┬──────────────────────────────────────────────── 2026-04-07 18:19│隆盛科技(300680):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2026年4月7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 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公司股份回购方案 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部分回购的股票1,474,625股即将满三年,且目前公司暂无使用该部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 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计划,公司将按照规定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1,474,62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5%,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7,716,078股减少至226,241,453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227,716,078元减少至226,241,453 元。最终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 二、依法通知债权人相关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 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 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4月8日起45日内。现场登记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2、申报地点、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68758688-8022 电子邮箱:zqb@china-lsh.com 3、申报所需资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 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事项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信封上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邮 件收到文件日为准,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7/6bee2e06-0faa-4bfb-a8fd-f8f73fe73213.PDF ─────────┬──────────────────────────────────────────────── 2026-04-07 18:19│隆盛科技(300680):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 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3月 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隆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月 7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 99 号公司 A407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 4月 7日 9时 15分至 9时 25分期间、9时 30分至 11时 30分期间、13时至 15时期间进行,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6年 4月 7日 9时 15分至 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189,17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6.8063%。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56,7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反对 98,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 %;弃权 34,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886,18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0555%;反对 98,4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9%;弃权 34,0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25%。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53,97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5%;反对 10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5 %;弃权 31,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883,387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0356%;反对 103,6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0%;弃权 31,6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54%。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7/f64a5c02-5c96-48d7-be10-3d6d1a204387.PDF ─────────┬──────────────────────────────────────────────── 2026-04-07 18:18│隆盛科技(30068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隆盛科技(30068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7/786a45d5-f52a-48fc-ad2e-0c342721e973.PDF ─────────┬──────────────────────────────────────────────── 2026-04-07 18:09│隆盛科技(30068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隆盛科技(30068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7/4a5427e3-ad78-41ab-8bd1-b0fa756459a4.PDF ─────────┬──────────────────────────────────────────────── 2026-04-07 18:08│隆盛科技(300680):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 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 原材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 意,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不得进行 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从事其他品种的期货业务 ; 3、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分析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 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 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应对每笔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公司内审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四)公司销售部、采购部等是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 销售部、采购部等部门负责人为业务协作责任人。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第十二条 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 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 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安排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后,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 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 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 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 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 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七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 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 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期货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 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7/fe2009a6-e079-4306-a137-7c1964445648.PDF ─────────┬──────────────────────────────────────────────── 2026-04-07 18:08│隆盛科技(300680):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目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铝、铜、硅钢,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为避免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影 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通过套期保值机制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障公司生产 经营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投机或套利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2、交易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使用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品种: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即铝、铜、硅钢等期货品种。 4、交易工具: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及其组合等。 5、交易场所: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 6、交易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7、资金来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无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 二、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期货,目的是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进行投机和套 利交易,严控资金规模,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套期保值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资金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甚至可能因 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造成实际损失; 3、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 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4、操作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存在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5、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期货交易规则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 交易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风险控制和交易止损机制,降低内部控制风险。 2、合理设置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在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办理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性高的期货品种,业务规模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 波动风险。在制订交易方案的同时做好资金测算,以确保可用资金充裕;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在市 场剧烈波动时做到合理止损,有效规避风险。 4、公司内审部定期及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部分规避和防范主要原料价格波动给公 司带来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的生产经营。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四、开展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措施齐 备。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有效地规避原材料因现货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借助期货市场 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增强盈利稳定性,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7/d47a6105-6e4c-4db3-a6a7-2135688e7be4.PDF ─────────┬──────────────────────────────────────────────── 2026-04-0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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