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86 智动力 更新日期:2025-06-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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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50 │智动力(300686):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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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2 │智动力(30068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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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2 │智动力(30068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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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5 │智动力(300686):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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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4 │智动力(30068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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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4 │智动力(300686):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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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4 │智动力(30068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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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2 │智动力(300686):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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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1 │智动力(300686):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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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0 │智动力(300686):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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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7:50│智动力(300686):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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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0〕2944 号)。公司向13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61,327,44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59 元/股。该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078,749,669.6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9,763,393.5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
8,986,276.0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 2020 年 12 月 3
1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721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及开立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
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消费电子结构件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散热组件越南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
改建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
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截至本公告日,为便于账户管理,公司办理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相应终止;公司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保荐机构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注销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后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用途 备注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9170188000091869 本次注销
南)工厂建设项目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
南)工厂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769274392748 收购阿特斯 49.00% 本次注销
股权项目、补充流动
资金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
南)工厂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 100000600363812 本次注销
散热组件越南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
南)工厂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 100000600363823 本次注销
消费电子结构件越南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8110301012800746800 本次注销
基地改建项目
收购阿特斯 49.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741979957796 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 本次开立
存储和使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777074529057 -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755921098510404 - 已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
44250100003800002103 - 已注销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110301012900559715 - 已注销
注:截至 2025年 6月 1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账号:741979957796)账户余额为 5,949,999.96 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1979957796,截止 2025 年 6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阿特斯 49.00%股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
募集资金的金额约为 595 万元,实际以甲方收购阿特斯 49.00%股权项目具体投入为准。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
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
(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阳、史松祥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
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的邮箱地址,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
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
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
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e55785a8-c4f0-4a49-bc19-e2bf1ebea2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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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2│智动力(30068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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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05 月 29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05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0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05 月 29 日 9:15-1
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 10 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第四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加维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5
会议的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9,271,138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34.7541%
通过网络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95
参与会议的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90,980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0.4637%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95
出席会议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90,980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0.4637%
注:1.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指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 3,759,000 股股份后的股份
数量。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364,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4%;反对 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09%;弃权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03%;反对 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19%;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宋幸幸律师、王健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深圳市智动力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
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41a0812e-db34-4e4c-a054-72c7cce177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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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2│智动力(30068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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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王健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
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
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9日15:00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加维
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5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
入本次《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
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4,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4%;反对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9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03%;反对82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19%;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9%。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7592a494-afe0-4113-8647-897ef434ad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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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5│智动力(300686):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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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300686):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3/ca836f69-1afb-43b4-a419-27d855ac51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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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4│智动力(30068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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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30068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3/df04f103-237d-4607-ab15-2586788287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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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34│智动力(300686):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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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05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 2025 年 05 月 29 日(星期四)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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