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88 创业黑马 更新日期:2025-05-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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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8:46 │创业黑马(30068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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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8:46 │创业黑马(30068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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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33 │创业黑马(300688):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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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32 │创业黑马(300688):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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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31 │创业黑马(300688):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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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30 │创业黑马(300688):关于参与竞买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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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20:55 │创业黑马(30068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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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20:55 │创业黑马(300688):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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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20:55 │创业黑马(30068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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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20:52 │创业黑马(30068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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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8:46│创业黑马(30068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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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6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牛文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623,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的23.16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量37,293,74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36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53人,代表股份数量1,330,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9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2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30,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9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253人,代表股份数量1,330,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97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通讯形式参加了本次会
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8,351,4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6%;反对 251,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503%;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168%;反对 25
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19%;弃权 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3%。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述职)
表决情况:同意38,363,5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0%;反对 234,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72%;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302%;反对 23
4,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302%;弃权 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6%。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365,0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9%;反对 232,9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30%;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429%;反对 23
2,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099%;弃权 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1%。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345,7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8%;反对 253,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554%;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882%;反对 25
3,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23%;弃权 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5%。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38,6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4%;反对 255,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627%;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545%;反对 25
5,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28%;弃权 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7%。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295,2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91%;反对 300,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774%;弃权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 1,0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17%;反对 30
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732%;弃权 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1%。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35,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1%;反对 253,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564%;弃权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4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402%;反对 25
3,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86%;弃权 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2%。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2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0%;反对 264,6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851%;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440%;反对 26
4,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931%;弃权 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9%。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买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14,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6%;反对 181,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697%;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2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93%;反对 18
1,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82%;弃权 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5%。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雅程、石家瞻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8/c88157ae-4445-47a9-958d-88828d7c12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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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8:46│创业黑马(30068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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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黄雅程律
师、石家瞻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
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16/SH/wg/cm/D19 1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
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
会议通知合称“会议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牛文文先生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向董事会发出书面临时提案, 董事会收到该等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将该
等临时提案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6 号楼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25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623,90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61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4SH7200116/SH/wg/cm/D19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38,351,44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46%; 反对 251,160 股; 弃权 21,300 股。
(二)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8,363,59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60%; 反对 234,510 股; 弃权 25,800 股。
(三)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8,365,09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99%; 反对 232,910 股; 弃权 25,900 股。
(四)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38,345,74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798%; 反对 253,160 股; 弃权 25,000 股。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8,338,64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614%; 反对 255,960 股; 弃权 29,300 股。
24SH7200116/SH/wg/cm/D19 3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8,295,24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491%; 反对 300,260 股; 弃权 28,400 股。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8,335,79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541%; 反对 253,510 股; 弃权 34,600 股。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8,329,19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370%; 反对 264,610 股; 弃权 30,100 股。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买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8,414,39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576%; 反对 181,410 股; 弃权 28,100 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
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24SH7200116/SH/wg/cm/D19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
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黄雅程 律师
石家瞻 律师
二○二五年五月八日
24SH7200116/SH/wg/cm/D19 5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8/97044eca-2f31-4887-826f-78a5cea90e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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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33│创业黑马(300688):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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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300688):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e24d3d0b-4c39-41a8-bd94-d0139d8499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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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32│创业黑马(300688):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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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
拟聘任王丽娟(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项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丽娟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关于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62691933
传真:010-62510308
邮箱:zq@iheima.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院 6号楼 8层证券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1d72a213-7877-487c-937b-c3158274ad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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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31│创业黑马(300688):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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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300688):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4237710f-592c-4b41-8a0f-0325f39018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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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9:30│创业黑马(300688):关于参与竞买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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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300688):关于参与竞买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f23e56a6-0701-436c-a67b-e16b53f533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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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20:55│创业黑马(30068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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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30068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审核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8/b442c43a-5477-4496-87fd-85ec82a674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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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20:55│创业黑马(300688):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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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300688):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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