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94 蠡湖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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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18│蠡湖股份(300694):蠡湖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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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蠡湖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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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15:33│蠡湖股份(300694):蠡湖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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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300694;证券简称:蠡湖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
日内(2024 年 11 月 13 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
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
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等已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风险因素,秉持价值投资理
念,审慎决策。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6114e0e2-2f80-469e-8647-31b9cb3f25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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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蠡湖股份(300694):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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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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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蠡湖股份(300694):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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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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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蠡湖股份(300694):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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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日上午 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嘉斌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张嘉斌先生、黄正权先生、刘大进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 名董事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名弃权;0名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7 名董事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 名董事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备查文件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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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蠡湖股份(300694):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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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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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蠡湖股份(30069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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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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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蠡湖股份(300694):蠡湖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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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面临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舆情的处置。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监测:董事会办公室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包括但不限于财经新闻、社交媒体、论坛、博客等,确保信
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深入分析:董事会办公室深入分析收集的信息,判断其真实性、影响力和潜在风险,以便及时作出反应。
(三)及时响应:一旦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董事会办公要立即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协调
公司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以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利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四)形成机制:董事会办公室建立一套完善的舆情监测和分析机制,包括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应对等流程,确保工作的规
范化和高效化。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
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
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注重时效。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有效引导。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客观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三)利用技术、提高效率。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舆情监测和分析工作。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可以更加准确
地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和影响力,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完善机制、系统运作。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舆情监测和分析机制,包括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应对等流程,同时建立与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保持系统运作的意识,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和挑战,并合理澄清公告
,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
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如有必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全面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以及舆情重点。
(二)第一时间与刊发媒体沟通,寻找舆情源头,并与媒体沟通,避免媒体关注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高度重视、深入调查、及时公布”的信息,还原事实真相。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
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通过信息披露网站和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来协助解决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六条 舆情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对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具体分析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制定普
适性应对策略。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搜集和整理来自公众的反馈意见;
(二)搜集和整理来自媒体的相关报道;
(三)对舆情处理过程中公司的强项和弱项、面临的机遇和威胁等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根据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对相关制度及管理流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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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6:42│蠡湖股份(30069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展期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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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展期及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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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蠡湖股份(300694):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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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27日上午 1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4年 8月 16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嘉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其中,黄正权先生、刘大进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名董事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名弃权;0 名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7名董事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名弃权;0 名反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7名董事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名弃权;0 名反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7名董事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名弃权;0 名反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备查文件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8/611ea728-49ad-418e-b7b3-95438a6103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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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蠡湖股份(30069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部分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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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类别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比例 的比例
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 14.10 2.93% 0.065%
及其他骨干(5人)
预留部分授予合计(5人) 14.10 2.93% 0.0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其他骨干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余长平 管理/技术/业务/其他骨干
2 范建军 管理/技术/业务/其他骨干
3 贝金芝 管理/技术/业务/其他骨干
4 游庆荣 管理/技术/业务/其他骨干
5 姚楠 管理/技术/业务/其他骨干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7/4a8043e8-efca-42c9-a8b3-c83a64c5ea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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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蠡湖股份(300694):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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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7/c6f3bf83-d4cf-436c-ae52-b4f42e903a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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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蠡湖股份(300694):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预
│留部分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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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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