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96 爱乐达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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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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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300696):2024年一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4/939866b8-d61b-4ef8-8bef-c0ce11c76e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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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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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300696):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4/cd24c07a-e7c9-4c64-8777-c9a3739606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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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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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300696):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2278ea42-dd55-48b5-9bd0-e290c0120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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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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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30069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097f6227-1a3d-48e2-a9e5-d1d087326c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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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202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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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300696):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054c1ba4-6f09-47f3-845d-df8b55f4ce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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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爱乐达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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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律证字[2023]AN007-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
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07-3号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
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等相关
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爱乐达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统称“本次终止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
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
、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
或正本完全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对爱乐
达提供的有关本次终止暨作废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终止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终止暨作废已经履行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2024 年 4 月 23 日,爱乐达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
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本次终止暨作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次终止暨作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暨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终止暨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终止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终止的原因如下:
鉴于目前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虽然公司合力攻坚,确保生产运营不间断,但业务增长情况未及预期。综合考虑市场环
境等因素,公司继续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研究,并结合激励对象意愿,公司
决定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85.3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及尚未授出的预留
部分 14.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00 万股由公司作废,与之相关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因本次终止,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300.00 万股,其中本次作废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总数为 285.30 万股,涉及 179 名激励对象;本次作废尚未授出的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70 万股。
(三)本次终止对公司的影响及安排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终止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承诺自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的原因、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等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爱乐达就本次终止暨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的原因、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暨作废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就本次
终止暨作废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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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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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300696):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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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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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300696):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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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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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成都爱乐达航空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保障了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有效地运行,不存在重
大缺陷。《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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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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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月 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雷波先
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雷波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雷波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
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e16014a5-a46a-444a-a47c-4852f859d2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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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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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
,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
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能够规范、有序的运作。现就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的工作报告
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 5次会议,审议通过 20 项议案。监事会成员均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
议的人数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召开 议案内容
方式
第三届监 2023年1月9日 现场会议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事会第五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次会议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第三届监 2023年2月8日 现场+通讯 审议《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事会第六 会议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次会议
第三届监 2023年4月25日 现场会议 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事会第七 案》、《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会工作报告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召开 议案内容
方式
次会议 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案》《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等 12项议案。
第三届监 2023年8月28日 现场+通讯 审议《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事会第八 会议 的议案》《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次会议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第三届监 2023年10月26日 现场+通讯 审议《关于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事会第九 会议
次会议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监事会充分讨论,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列席和出席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报告
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等程序实施了监督,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
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较好地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尽职履责,忠诚勤勉,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定期报告所载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事会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意见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认真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
管理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认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审批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规定履行了相关
程序,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
2023 年度,公司监事会核查了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情况,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会工作报告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编制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时,严格执行了相关程序,做好了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和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交易等情况。
(八)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保障了公司可持续发
展。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有效地运行,不存在重大缺陷。《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九)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制度要求,认真自觉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规范信息传递流程,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得公司信息。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2024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持续加强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关
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注重与经理层、董事会的沟通交流。
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维护公司、员工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会工作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cf4d70d7-6db8-44a4-b81f-15e36b3ea0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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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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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于2024年
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c65d4081-ae9e-46a7-ab4e-b2bdf4a71e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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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0:00│爱乐达(300696):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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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24年5月15日(星
期三)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
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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