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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09(精研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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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09 精研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12 09:09 │精研科技(3007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4-12-11 19:11 │精研科技(300709):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11 19:10 │精研科技(300709):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11 19:09 │精研科技(3007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2-11 19:09 │精研科技(3007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4-12-11 19:09 │精研科技(30070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4-12-11 19:09 │精研科技(30070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 │2024-12-11 19:09 │精研科技(300709):监事会议事规则 │ ├─────────┼──────────────────────────────────────────────┤ │2024-12-11 19:09 │精研科技(300709):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4-12-11 19:09 │精研科技(300709):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2024-12-12 09:09│精研科技(3007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1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2月 11日(星期三)下午 15:00在公司(常州市钟楼经济开 发区棕榈路 59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1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 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 3.《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 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 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年 12月 4日下午 15:0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456名,代表股份 59,561,69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092%;其中中小股东 449名,代表股份 3,894,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0%。1.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6人,代表公司股份 49,058,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45%;其 中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450 人,代表股份 10,503,5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47%;其中中小股东 449人,代表股份 3,894,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0%。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57,754,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2%;反对 1,73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6%;弃权 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087,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880%;反对 1,737,15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43%;弃权 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6%。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 同意 57,75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1%;反对 1,73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9%;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089,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625%;反对 1,737,95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49%;弃权 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6%。3.《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7,749,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69%;反对 1,73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9196%;弃权 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082,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597%;反对 1,738,95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05%;弃权 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8%。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份,无副本。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律师 何佳欢 律师 孟 怡 律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69be3230-933f-4cde-a55c-adcfdc820789.PDF ─────────┬──────────────────────────────────────────────── 2024-12-11 19:11│精研科技(300709):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列明了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方式召 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且均以现场方式出席。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其中副总经理杨剑先生和王立成先 生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董事会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 同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办公楼 3 楼会议室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 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aa89623e-ebaa-4b01-99c6-c6fbca83ac5e.PDF ─────────┬──────────────────────────────────────────────── 2024-12-11 19:10│精研科技(300709):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送达至各位监事,通知中列明了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 4、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游明东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4929a062-9df4-4a07-911e-f7a2ed808dbc.PDF ─────────┬──────────────────────────────────────────────── 2024-12-11 19:09│精研科技(3007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1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号,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1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6 人,代表股份 59,561,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9,058,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0 人,代表股份 10,503,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9 人,代表股份 3,894,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9 人,代表股份 3,894,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0%。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何佳欢、孟怡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54,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52%;反对 1,73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6%;弃权7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7,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880%;反对 1,73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043%;弃权 7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57,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1%;反对 1,73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9%;弃权6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9,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625%;反对 1,73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249%;弃权 6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49,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69%;反对 1,73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96%;弃权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2,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597%;反对 1,73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05%;弃权 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佳欢、孟怡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4e003fbf-3c4c-4644-a02b-7c5b8a512640.PDF ─────────┬──────────────────────────────────────────────── 2024-12-11 19:09│精研科技(30070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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