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10 万隆光电 更新日期:2026-05-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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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关于披露重组报告书暨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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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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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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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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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董事会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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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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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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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财通证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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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 │防控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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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 │万隆光电(300710):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 │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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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万隆光电(300710):关于披露重组报告书暨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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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控信息”)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2025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在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
告。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意注册等,本次交易最终是否审议通过、相关程序履行完毕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26f2c73d-6fa8-4cef-b3d4-fc65c0d1e5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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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万隆光电(300710):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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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300710):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9fe3c684-f00c-4f6c-8bf5-ffad5c03b8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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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万隆光电(300710):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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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300710):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3f30b150-2e8c-4b73-af32-429ba65b35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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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万隆光电(300710):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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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六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
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
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
据处理活动。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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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万隆光电(300710):董事会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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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
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3486号),聘请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杭
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332A025389号),同时公司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
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8339号)。
董事会拟将前述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用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并作为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
特此说明。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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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万隆光电(300710):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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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标的公司”、“中控信息”)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核查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
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
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
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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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0:48│万隆光电(30071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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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健全公司全面薪资管理及落实有效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四)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
成。
第七条 董事津贴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按照《杭州万隆
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一)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二) 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薪酬综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三)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基
本薪酬综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十一条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一)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参与绩效考核;
(二) 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
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
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二条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工
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或津贴。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
定。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 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 通胀水平;
(四) 公司盈利状况;
(五) 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启动薪酬
追索扣回程序:
(一)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追索扣回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执
行: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若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多项追索扣回情形,应按其中最严格的标准执行,不进行重复计算,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高追索
扣回比例,最高不超过应追回薪酬总额的100%。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止付及追索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联合内审部门,调查并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调查报告拟定追索扣回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
(四)执行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将结果整理并报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或追索扣回决定存在异议,有权向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当自收到公司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材料需详细说明异议理由
并提供相应证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重新审议,必要时可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并最
终出具书面审议结论。
若相关当事人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新审议后出具的结论仍存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
径解决争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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