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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2(永福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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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12 永福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8 17:46│永福股份(300712):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宏投 资”)、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投资”)的通知,获悉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 份办理了质押展期的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 占公 是否 是否 质押 原质押 展期后 质权人 质 名称 股股东或 展期股份 所持 司总 为限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质押到 押 第一大股 数量(股) 股份 股本 售股 充质 期日 用 东及其一 比例 比例 押 途 致行动人 (%) (%) 博宏 是 2,185,000 4.73 1.17 否 否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国泰 融 投资 11 月 16 11 月 15 11 月 14 君安 资 日 日 日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诚 是 7,070,000 19.98 3.77 否 否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中邮 融 投资 11 月 16 11 月 15 11 月 14 证券 资 日 日 日 有限 责任 公司 恒诚 是 500,000 1.41 0.27 否 是 2024 年 2025 年 2025 年 中邮 补 投资 2 月 6 日 2月 5日 11 月 14 证券 充 日 有限 质 责任 押 公司 注:本次质押展期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 (股) (%) (%)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结、标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记数量 (%) (股) (%) (股) 博宏投资 46,185,486 24.63 23,015,000 49.83 12.27 0 0 0 0 恒诚投资 35,378,453 18.86 14,460,000 40.87 7.71 0 0 0 0 福建省永 3,830,796 2.04 1,915,000 49.99 1.02 0 0 0 0 福博发投 资股份有 限公司 林一文 210,000 0.11 0 0 0 0 0 0 0 合计 85,604,735 45.64 39,390,000 46.01 21.00 0 0 0 0 注:上表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博宏投资、恒诚投资、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先生控制。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85,604,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64%。其中,累计质押的公司 股份数为 39,3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1%。 三、其他说明 1.股东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并无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等情况。 2.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出现平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3e09173a-6a93-40c5-8dd1-138d22fff8d0.PDF ─────────┬──────────────────────────────────────────────── 2024-11-11 17:40│永福股份(300712):关于投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公告 ─────────┴──────────────────────────────────────────────── 一、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概况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福建省国改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乡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海峡创新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各方共同投资设立福州高新区国改绿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2024 年 10 月 31 日,基金完成了工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认缴出资总额为 2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3,750 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 1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9)。 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福州高新区国改绿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福州高新区国改绿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福建省国改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4 年 11 月 08 日 备案编码:SAQQ46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业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53991c8a-0095-4f32-8a6d-8481db3b2a3d.PDF ─────────┬──────────────────────────────────────────────── 2024-11-08 18:22│永福股份(30071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永福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永福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永福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 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永福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永福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永福股 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由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10 月 24 日,永福股 份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福建永福电 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 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福州市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 3 号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 2006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永福股份董事长林一文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永福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永福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23 日召开,决定召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永福股份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8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1,189,875股,占永福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992%。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永福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以现场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1,016,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4%;反对 1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54%;弃权 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1,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77%;反 对 1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97%;弃权 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2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永福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0fdcdee1-fea9-40ec-83ef-ef2c30df00e7.PDF ─────────┬──────────────────────────────────────────────── 2024-11-08 18:22│永福股份(30071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永福股份(30071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e5a9516f-13fb-4209-bbd4-2cb51a0b5f9e.PDF ─────────┬──────────────────────────────────────────────── 2024-11-06 18:22│永福股份(300712):关于收到重大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收到甘肃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玉门南山 1GW 风电 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前期专题咨询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2 ,080 万元(含税)。因本项目的中标金额达到公司日常经营单个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的自愿披露标准,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中标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玉门南山 1GW 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前期专题咨询服务项目 2.项目招标人:甘肃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3.项目类型:陆上风电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类服务 4.中标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5.中标金额:20,800,000 元人民币(含税,具体金额以届时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6.建设地点: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 7.项目规模:装机规模为 1GW,储能系统配置规模为 150MW/600MWh,拟建设 1 座 330kV 风电汇集站,并通过 35kV 线路汇集 1GW 风电与 150MW/600MWh 电化学储能后,以一回 330kV 线路(线路路径长度约 105km)接入电网,规划于 2025 年底全部机组投 运。 8.工作内容:公司负责本项目前期测风塔建设,地形图测量,风电场(含升压站和储能)及配套送出 330kV 线路的项目开工前 专项报告书的编制、评审和批文获取工作、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以及风电场地质详勘等工作。 9.关联关系说明:本项目招标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甘肃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阳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 41 号市民中心三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储能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与其发生的购销金额: 序号 年度 采购发生额(不含税) 销售发生额(不含税) (元) (元) 1 2021 年 0.00 0.00 2 2022 年 0.00 0.00 3 2023 年 0.00 0.00 4 2024 年 1-9 月 0.00 1,707,547.17 履约能力分析:甘肃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三、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类服务,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2,080万元,约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含 规划咨询)营业收入 3.14 亿元人民币的 6.62%。本次若能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将增加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勘察设计类业绩,有 助于巩固并提升公司在新能源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本项目正式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将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亦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甘肃巨化新材 料有限公司形成业务依赖。 四、风险提示 本项目虽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正式合 同为准,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af0b4570-7a7b-4576-9f12-b46a7a9158ee.PDF ─────────┬──────────────────────────────────────────────── 2024-11-04 18:02│永福股份(300712):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 永福股份(300712):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68a310a8-0426-488e-b797-995bea40505e.PDF ─────────┬──────────────────────────────────────────────── 2024-11-04 18:02│永福股份(300712):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届满。鉴于公司新一 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尚在筹备中,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 人员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对公司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公司将尽快推动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并及时履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5957c449-dc60-41cd-b484-37628fc04122.PDF ─────────┬──────────────────────────────────────────────── 2024-11-01 17:28│永福股份(30071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2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4.59 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即 2024 年 7 月 15 日)起,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 34.59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人民币 34.49 元/股(含本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7 日、2024 年 2 月 27 日、2024 年 7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4)、《关于 2023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 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151,854 股,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 1.1474%,最高成交价为 25.9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0.5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50,672,317.64元(不含交 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d5233d82-daf6-4197-a139-7103a922ec66.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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