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16 泉为科技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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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6:16 │泉为科技(3007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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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20:43 │泉为科技(300716):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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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8:44 │泉为科技(30071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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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44 │泉为科技(300716):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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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44 │泉为科技(300716):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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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9:34 │泉为科技(300716):关于拟出售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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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02 │泉为科技(3007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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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1:11 │泉为科技(30071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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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1:10 │泉为科技(300716):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联国际房字【2024】第FYMPJ08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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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1:10 │泉为科技(300716):关于公司出售部分房地产的公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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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6:16│泉为科技(3007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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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纳入
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3,52
4.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4.0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人民币1,
169.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7.9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人民币2,355.0
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6.06%。具体情况详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1/81cb94d1-c5bc-4fe8-ae8e-29b5daea6a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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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20:43│泉为科技(300716):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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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
?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9,600万元-13,500万元 亏损:13,856.07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9,400万元-13,300万元 亏损:19,523.93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沟通顺利,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出现亏损,主要原因如下:
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在2024年进一步剥离了橡塑板块业务,聚焦光伏新能源板块为主业。2024年光伏行
业竞争激烈,致使光伏产业链产品价格持续走低,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不及预期,主营业务产品光伏组件价格下跌,导致毛利
率为负。同时,公司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公司因部分应付账款逾期引起的诉讼,已有部分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等待判决,公司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4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以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e0b595d5-6380-46bf-88a1-328ea65315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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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8:44│泉为科技(30071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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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5日、2024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期实施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公司
控股股东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绿能”)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240万股且不超过480万股。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泉为绿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6
%,增持金额1,096,000元。
3、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完成或无法
达到预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泉为绿能《关于股份增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泉为绿能投资(海南)有限公司
2、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前,泉为绿能直接持有公司16,00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其一致行动人广东国立科技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立控股”)直接持有公司19,202,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泉为绿能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立控股合计持有
公司35,204,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注:国立控股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泉为绿能行使)。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泉为绿能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泉为绿能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合理判断和对公司从事异质结(HJT)光伏新能源产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泉为绿能
计划自2024年2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240万股且
不超过480万股,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为确保增持计划的实施,同时经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泉为绿能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在原有期限基础上顺延6
个月,增持计划其余事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期实施公司股份增持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三、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泉为绿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6%,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增持数量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 占总股
(股) (元/股) (元) 本比例
泉为绿能 集中竞价 2025年1月3日 100,000 10.96 1,096,000 0.06%
本次增持前后,泉为绿能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立控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泉为绿能 无限售条件股份 16,002,000 10.00% 16,102,000 10.06%
国立控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202,400 12.00% 19,202,400 12.00%
合计 35,204,400 22.00% 35,304,400 22.06%
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控股股东泉为绿能将继续按照增持计划,履行增持承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时间和金额视市场情况而定,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等因素,导致增持计
划无法完成或无法达到预期等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份增持事项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泉为绿能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要求,并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
六、备查文件
1、泉为绿能《关于股份增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6/3bfcea20-37c4-436c-b33b-bfd87b2fa8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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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44│泉为科技(300716):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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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2月 2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2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月 20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99 号 C幢易贸大楼 2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褚一凡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6名,代表股份 35,881,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35,20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00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2 名,代表股份 676,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5%。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5
名,代表股份 676,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名,代表股份 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 62 名,代表股份 676,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售东莞市大罗沙房地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4%;反对 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3%;弃权 5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0.4779%;反对 9,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9%;弃权 5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4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售肇庆市广宁县房地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4%;反对 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3%;弃权 5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0.4779%;反对 9,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9%;弃权 5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廖嘉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6fbb39d4-e41e-4123-9b1a-22a4495c0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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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44│泉为科技(300716):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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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C幢易贸大楼2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
董事长褚一凡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6日)的股
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6人,代表股份35,881,25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3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东莞市大罗沙房地产的议案》
同意35,81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04%;
反对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3%;
弃权54,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1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0.4779%;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479%;
弃权 54,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74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肇庆市广宁县房地产的议案》
同意35,81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04%;
反对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3%;
弃权54,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1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0.4779%;
反对 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479%;
弃权 54,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742%。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d20b3aa4-3d91-4676-9bcf-4cf6b0d078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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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9:34│泉为科技(300716):关于拟出售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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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关于拟出售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eaf56a3b-586f-4bec-a90f-c0e380e459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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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02│泉为科技(3007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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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067534e9-23f3-492e-b003-9a48a64fb1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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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1:11│泉为科技(30071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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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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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1:10│泉为科技(300716):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联国际房字【2024】第FYMPJ0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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