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17 华信新材 更新日期:2025-07-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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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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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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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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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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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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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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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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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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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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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 │华信新材(30071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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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华信新材(3007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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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8月 6日(星期三)召开 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月 6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8月 6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6日(星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表决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月 30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7月 30日(星期三)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会议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新沂市珠江路 18 号公司 401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该列打钩
的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非累积
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不包含 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议案第 1.00、2.00、3.00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者文件。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
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本人身
份证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
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 年 8 月 5 日 17:00 之前送达或传真
至公司证券部),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8 月 5 日(星期二)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5年 8
月 5 日 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新沂市珠江路 18号,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邮编 221400。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束珺
联系电话:0516-81639999,传真:0516-88682389
联系邮箱:zqb@hxgs.com
5、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e07495db-5979-4758-8123-cc9c4d4396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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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华信新材(300717):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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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300717):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aafde048-9785-48df-b9be-c2bb95cffd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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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华信新材(30071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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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信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现任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择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
员职务。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者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须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
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9b976bd3-6f22-41fe-b7a2-a217f29441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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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华信新材(30071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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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审议上述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遇有紧急事
项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 1 名独立董事有 1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
0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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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华信新材(30071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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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30071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e7efd2b8-7cbd-4025-9e87-fe51c3c74c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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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华信新材(300717):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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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300717):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c03c2884-891e-470e-a607-a3816c7e23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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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华信新材(30071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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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30071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34a8c2b1-e61c-402f-a284-e49fab2a38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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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59│华信新材(30071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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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
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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