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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0(海川智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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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20 海川智能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王丽淋)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公司章程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制度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赵扬) │ ├─────────┼──────────────────────────────────────────────┤ │2025-07-10 00:00 │海川智能(300720):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 ─────────┬──────────────────────────────────────────────── 2025-07-10 00:00│海川智能(300720):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王丽淋) ─────────┴────────────────────────────────────────────────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 根据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人王丽淋被提名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承诺如下:本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 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王丽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757e231d-ae65-4162-92c1-095cd0dddce8.PDF ─────────┬──────────────────────────────────────────────── 2025-07-10 00:00│海川智能(300720):公司章程 ─────────┴──────────────────────────────────────────────── 海川智能(300720):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e7ce19da-bb79-4b99-9d62-35f2ce8ddc94.PDF ─────────┬──────────────────────────────────────────────── 2025-07-10 00:00│海川智能(30072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选择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 建议和意见。 提名委会员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择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公司证券部协助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 年。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cdfa1270-ac65-4762-aa9f-8927bc30470d.PDF ─────────┬──────────────────────────────────────────────── 2025-07-10 00:00│海川智能(3007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为加强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 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 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 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2193dbfe-0d10-4efd-924b-3917593a9008.PDF ─────────┬──────────────────────────────────────────────── 2025-07-10 00:00│海川智能(30072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细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 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 5日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和期限; (二)会议拟审议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若采用通讯方式,则 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 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向独立董事提供公司运营 情况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85aa2eac-f259-46d2-b94b-11df0be67b07.PDF ─────────┬──────────────────────────────────────────────── 2025-07-10 00:00│海川智能(300720):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及《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 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 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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