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20 海川智能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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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1 │海川智能(300720):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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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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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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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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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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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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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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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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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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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 │海川智能(300720):总经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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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1│海川智能(300720):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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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日以网络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邓永议主持,会议采取现场与视频会议表决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授权代表 0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拟对《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合同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征集投票权
实施细则》、《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
修订和完善。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2 月 24 日刊登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75344b9b-b093-4dcd-838d-7c340083c6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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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海川智能(300720):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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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智能(300720):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c2449c37-6751-4a4e-8daf-258f7ef6f3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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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海川智能(300720):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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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作用,规范年
报编制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在年报各项工作进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沟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
事在编制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二章 汇报制度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章 沟通制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
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对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
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
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
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
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
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有沟通、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ced00a78-7bf2-458e-bd64-2600a2dd39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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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海川智能(3007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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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
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 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
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 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四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
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
第十七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
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
,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
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可以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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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8:50│海川智能(300720):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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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
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
章。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
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
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五)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
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第二章 印章刻制和颁发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财务部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
,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财务印鉴专用章,由保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批准;
(二)子公司、分公司印章的刻制,由子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各部门业务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及时将旧印
章收回,并做好印章废止登记工作。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 ”原则进行保管。所有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
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公司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总经办、董事会报告,并采
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
批准,及时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或销毁。第十一条 由于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刻
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第十二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
性负责,严格照章用印,对因印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
员暂时保管并做好交接,交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等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制度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
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第十六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由申请人按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印章使用审批流程
。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公文,由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后用印,并应留下文件底稿以
备存档和查阅。
第十九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批准权限,审批后用印。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由部门经理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用印,如涉及敏感信
息等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用印,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等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
。
第二十二条 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用印,重大或非常规事项,必须
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第二十三条 公司部门用章不对外使用,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批用印。第二十四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
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销毁。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
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
罚: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二)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专管人员仍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仍然用印的;
(六)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
(七)印章专管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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