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22 新余国科 更新日期:2025-10-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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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52 │新余国科(300722):2025-040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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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37 │新余国科(300722):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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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36 │新余国科(300722):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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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59 │新余国科(30072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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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58 │新余国科(30072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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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58 │新余国科(30072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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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57 │新余国科(300722):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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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57 │新余国科(30072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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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56 │新余国科(300722):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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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54 │新余国科(30072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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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52│新余国科(300722):2025-040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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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西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余国科”)大股东江西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农发集
团”)持有公司股份76,754,811股(占公司总股本27.73%),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10月17日
至2026年1月16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67,56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江西农发集团出具的相关减持股份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江西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6,754,811 27.7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无偿划转取得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上市后送转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767,56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且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期间区间: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10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江西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减持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上述两
年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股份
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划转前股
东江西钢丝厂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本单位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情况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2)本单位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
(三)江西农发集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
定性。
2.江西农发集团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江西农发集团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b4e4abf6-bc50-46f7-a9e2-ad11069db6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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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37│新余国科(300722):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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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
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
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
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2 日 14 时 30分在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
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282,63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8.03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10,145,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989%。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6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78,136,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1,8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99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董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8,071,12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168,41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
43,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0,3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936%;反对:168,41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74%;弃权:43,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9%。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8,098,52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2%;反对:144,31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弃权:
39,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97,7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764%;反对:144,31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34%;弃权:39,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c3a09825-e351-4387-8c05-04f51e2703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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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36│新余国科(300722):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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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有根先生。
公司董事 9人,均参加了会议,其中陶冶、熊进光和张杰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袁有根、刘爱平、高国琼、吴雄臣、雷恒池和廖
义刚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5
年 8 月 27 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88,282,6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31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0,145,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98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8,136,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330%。
3、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董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8,071,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16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70,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936%;反对:16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74%;弃权: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9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8,098,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2%;反对:14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66%;弃权: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9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764%;反对:14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34%;弃权: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1%。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270c9b2c-2634-44f0-ac91-65779e2a35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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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59│新余国科(30072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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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14:30 召开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众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9、会议主持人:袁有根
10、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二、会议审议事项说明: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提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董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和议案 2均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善。该提案为普通
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披露情况
议案 1和议案 2内容的公告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敬请查询。
三、会议登记手续: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6:30;异地股东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5 年
9 月 11 日 16:30 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证券事务部。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4、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
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股东需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5、会务联系人:陈花
电话:0790-6333906
传真:0790-6333004
电子邮箱:dmb_9394@163.com
地址:新余市仙女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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