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24 捷佳伟创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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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7:16 │捷佳伟创(300724):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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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7:14 │捷佳伟创(30072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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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6:16 │捷佳伟创(300724):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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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7:16 │捷佳伟创(30072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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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7:15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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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7:13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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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7:58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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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7:58 │捷佳伟创(30072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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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7:58 │捷佳伟创(300724):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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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18:50 │捷佳伟创(300724):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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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7:16│捷佳伟创(300724):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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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2月 11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左国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2月 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2月 11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2月 11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6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6,065,99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7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510,60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615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5年 2月 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555,39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1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8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55,24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97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
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836,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06%;反对 1,166,4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997%;弃权 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125,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51%;反对 1,166,4
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83%;弃权 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76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c9771e7c-81df-4312-8447-589d0ade8f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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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7:14│捷佳伟创(30072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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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5 年 2 月 5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06,065,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6,875,036
股的 30.57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71,510,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
6,875,036 股的 20.6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34,555,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
6,875,036股的 9.961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9,355,24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6,875,036 股的 2.697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836,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06%;反对 1,166,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7%;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25,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51%;反对 1,166,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83%;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鸣剑、卢创超
3、结论性意见: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5cee2430-b23b-4a08-a2f8-b7c619932c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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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6:16│捷佳伟创(300724):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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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业绩:□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230,000 万元–310,000 万元 盈利: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40.80%–89.77% 163,356.27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210,680 万元–290,680 万元 盈利: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38.13%–90.58% 152,525.85 万元
注:表中“万元”均指人民币。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在手订单在报告期内持续验收转化为收入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
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da2d24a9-e624-4d1d-a86b-dfae5b0011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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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7:16│捷佳伟创(30072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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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
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左
国军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
债权人”)开展合作,客户云南润阳世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润阳世纪”)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及其下属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30 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设
备购买款,云南润阳世纪的控股股东云南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云南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公司追偿,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云南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同时陶龙忠先生及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7/2e433af8-1bc3-485c-8608-4222aec5ee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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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7:15│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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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7/4fcbbada-5ff8-4321-adbd-f77856236f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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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7:13│捷佳伟创(30072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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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若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2 月 5 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并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见附件二)、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7日
下午17:00。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2月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注意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会议联系人:谭湘萍
联系电话:0755-81449633
电子邮箱:chinasc@chinasc.com.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
传 真:0755-81449990
邮 编:518118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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