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27 润禾材料 更新日期:2025-08-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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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04 │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
│ │司债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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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04 │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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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04 │润禾材料(30072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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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2 │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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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2 │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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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2 │润禾材料(300727):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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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1 │润禾材料(300727):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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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0 │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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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0 │润禾材料(300727):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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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9 │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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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04│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
│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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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禾材料”)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
.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
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自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1、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交易时间 合计买入 合计卖出
(股) (股)
1 肖 鹰 独立董事 2025-07-10 8,000 0
2 邬海妃 监事 2025-03-26至 200 200
2025-03-28
3 童时军 职工代表监事 2025-02-21至 5,500 5,500
2025-04-28
4 李海亚 财务总监 2025-05-12至 0 33,173
2025-06-06
注: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邬海妃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童时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润禾材料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海亚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经核查,核查对象肖鹰、邬海妃、童时军、李海亚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且均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之前,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润禾转债”已于 2025 年 4月 22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摘牌)。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
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
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07a2f329-9947-46a9-b3be-08528dc86a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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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04│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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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8月 14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4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 16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剑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069,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9,867,353
股的 56.191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566,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5.911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3,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7%。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3,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979,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2.1155%;反对 53,634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622%;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979,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2.1155%;反对 53,634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622%;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979,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2.1155%;反对 53,634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622%;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博律师、张馨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5f195dee-11fc-42ef-8c30-aa77c6f91e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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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8:04│润禾材料(30072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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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7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
滨海新区金海中路 168 号)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叶剑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8 月 14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8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01,069,926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6.19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拟作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97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413,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5
5%;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22%;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二:《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拟作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97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413,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5
5%;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22%;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拟作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97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413,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5
5%;反对 5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22%;弃权 36,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
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博律师、张馨云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cb64d19b-72cf-4979-bf4c-a57303ea0f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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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2│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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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
料”、“公司”)将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1101 号)批复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7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92.35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2,3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824,167.4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6,525,832.5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27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宁波
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230Z018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5年 6 月 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1,578.82万元。其中:
(1)以前年度使用 19,133.99 万元,具体使用情况为:募投项目“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使用金额为 10,363.31
万元(含已置换的预先投入资金 4,265.13万元);募投项目“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使用金额为
3,118.1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5,652.58万元。
(2)本报告期使用 2,444.83万元,具体使用情况为:募投项目“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使用金额为 1,969.89 万
元;募投项目“8kt/a 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使用金额为 474.94万元。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8,022.16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2,022.16 万元(含募
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支出后的净额 948.40万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未到期的余额 6,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
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与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设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各方职责履行良好。
截至 2025年 6 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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