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29 乐歌股份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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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18:30 │乐歌股份(300729):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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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18:30 │乐歌股份(300729):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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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07:50 │乐歌股份(300729):关于乐歌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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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6:40 │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公司内审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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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6:40 │乐歌股份(300729):2026年第二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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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7:04 │乐歌股份(300729):乐歌股份2026年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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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22 │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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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16 │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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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6:42 │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实际控制人办理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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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9:56 │乐歌股份(300729):购买参股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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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18:30│乐歌股份(300729):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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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本公公司司及及董董事事会会全全体体成成员员保保证证信信息息披披露露内的容内的容真真实实、、准准确确、、完完整整
,,没没有有虚假虚记假载记、载误、导误性导陈性述陈或述重或大重遗大漏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6年 7月 10日,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的情形,触发“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2、2026年 7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且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乐歌转债”到期日(即2026年 7月 11日至 2026年 10
月 20日)内,若再次触发“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57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 2020年 10月 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42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1.42亿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42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1.42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年 11月 1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乐歌转债”,债券代码“
123072”。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因实施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73.13元/股调整为 56.1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1年 5
月 27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5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79)。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未能全比例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56.12元/股调整为 55.8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1 年 9 月 9 日生效。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新增股份在深交所上市,根据“乐
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55.88元/股调整为 49.2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1年 11
月 1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0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49.24元/股调整为 48.9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年 5月 18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5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原 48.98元/股调整为 46.4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 12月 8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3)。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46.48元/股调整为 35.4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 5月 25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5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5.47元/股调整为 34.9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5月 20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7)。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暨上市流通,根据“乐
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4.95元/股调整为 34.7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9
月 2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因公司 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4.7
8元/股调整为 33.2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11月 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因公司实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3.23元/股
调整为 32.9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5月 22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因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完成归属,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2.93元/股调整为 32.9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6月 27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 6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因公司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3.91元/股
调整为 32.6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6年 5月 28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年 5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二、关于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截至 2026年 7月 10日,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的情
形,触发“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市场环境、股价走势等诸多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
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公司于 2026年 7月 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歌转债”转股价
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且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乐歌转债”到期日(即 2026年 7月 11
日至 2026年 10月 20日)内,若再次触发“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0/73a6ac79-66ac-4d1e-a2e2-1fd7b0b4b5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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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18:30│乐歌股份(300729):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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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6年 7月 10日(星期五)在宁波市鄞州区
首南街道学士路 436号乐歌大厦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7月 3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
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项乐宏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及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利
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乐歌转债”转股价格,且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乐歌转债”到期日(即 2026年 7
月 11日至 2026 年 10月 20日)内,若再次触发“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不向下修正“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39)。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0/9fab4d79-0c6e-4066-b306-cb6d51316b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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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07:50│乐歌股份(300729):关于乐歌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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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2、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3、转股价格:人民币 32.61元/股
4、转股时间:2021年 4月 27日至 2026年 10月 20日
5、自 2026年 6月 22日至 2026年 7月 3日,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已有 1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持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32.61元/股的 85%,即 27.72元/股的情形,预计有可能触发《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相关条款。若触发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条款,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和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57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0年 10月 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42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1.42亿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42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1.42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年 11月 1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乐歌转债”,债券代码“
123072”。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因实施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73.13元/股调整为56.1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1年 5
月 27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5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79)。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未能全比例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56.12元/股调整为 55.8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1年 9月 9日生效。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9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12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55.88元/股调整为 49.2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
21 年 11 月 1 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49.24元/股调整为 48.9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年 5月 18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2年 5月 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2-05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原 48.98元/股调整为 46.4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2年 12月 12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2月 8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3)。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46.48元/股调整为 35.4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 5月 25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3年 5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3-05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35.47元/股调整为 34.9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5月 20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4年 5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4-037)。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暨上市流通,根据“乐
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4.95元/股调整为 34.7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9
月 2 日 起 生 效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因公司 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4.7
8元/股调整为 33.2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11月 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因公司实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3.23元/股
调整为 32.9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 年 5 月 22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因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完成归属,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2.93元/股调整为 32.9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6月 27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月 25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因公司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3.91元/股
调整为 32.6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6 年 5 月 28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
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具体说明
自 2026年 6月 22日至 2026年 7月 3日,公司股票已有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持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32.61元/股的 85%,即 27
.72元/股的情形,预计后续触发“乐歌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将于
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
示性公告,同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召开董事会履行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五、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乐歌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6/dfbf67bf-23df-4f66-92ee-74387767b0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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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6:40│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公司内审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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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内审负责人王海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海涛
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内审负责人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王海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王海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1/6e5cce38-7774-4375-b530-f2cb847f3c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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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6:40│乐歌股份(300729):2026年第二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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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2026年第二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1/14c94577-4215-4a09-adba-ccca875052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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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7:04│乐歌股份(300729):乐歌股份2026年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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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维持“乐歌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67f89a87-6dab-431d-a42b-f55015fc46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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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22│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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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31d9a6b8-8849-4917-9d1a-18e7cdb79b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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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16│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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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日、2026年 5月 18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6952581D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项乐宏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
;家具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家居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
零配件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
家居用品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叁亿肆仟壹佰陆拾壹万贰仟柒佰叁拾柒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2002年 03月 26日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开发区启航南路 588号(鄞州区瞻岐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8/1f67b1fb-b73a-4cfc-b0d9-874084bd91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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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6:42│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实际控制人办理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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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艺女士的函告,获悉姜艺女士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股东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数量(股) 股份比例 本比例
其 一致行动人
姜艺 是 1,300,000 14.02% 0.38% 2023年 4月 2026年 5月 28 兴业银行股份
3日 日 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
合计 - 1,300,000 14.02% 0.38% - - -
二、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股) 比 质押前质 质押后质 所 司 况
例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持股 总股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量(股) 量(股) 份 本 股 质 份限售和 质
比例 比例 份限售 押股 冻结数量 押股
和 份 (股) 份
冻结、 比例 比例
标
记数量
(股)
宁波丽 72,473,724 21.22 33,806,00 33,806,00 46.65 9.90% 0 0.00% 0 0.00%
晶电子 % 0 0 %
集团有限公
司
麗晶 49,801,028 14.58 0 2,600,000 5.22% 0.76% 0 0.00% 0 0.00%
(香 %
港)國
際有限
公司
宁波聚 18,538,650 5.43%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才投资
有限公
司
项乐宏 15,048,295 4.41% 0 0 0.00% 0.00% 0 0.00% 11,286,22 75.00
1 %
姜艺 9,272,824 2.71% 1,300,000 0 0.00% 0.00% 0 0.00% 0 0.00%
合计 165,134,52 48.34 35,106,00 36,406,00 22.05 10.66 0 0.00% 11,286,22 8.77%
1 % 0 0 % % 1
注 1:上述“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中的限售股为高管锁定股。注 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整体风险可控,不
存在平仓风险,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a3ca6d22-5a2c-4a3c-9e90-7a1a0dd5b6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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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9:56│乐歌股份(300729):购买参股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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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购买参股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8/936a0a0a-2781-4e84-a11c-c6af3d6e67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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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9:56│乐歌股份(300729):关于收购苏州亿思贝斯科技有限公司3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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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关于收购苏州亿思贝斯科技有限公司3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8/cc0925a5-7154-40f5-ad62-d5c7d016ee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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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9:56│乐歌股份(300729):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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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27日(星期三)在宁波市鄞州区
首南街道学士路 436号 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5月 13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
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项乐宏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苏州亿思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3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战略发展,提升市场拓展与业务协同能力,完善人体工学产品全品类矩阵,持续强化核心竞争力,经审议,与
会董事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苏州亿思贝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贝斯”)32%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亿思
贝斯 52%股权,亿思贝斯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和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
标的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和汛评报字[2026]第 175号《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苏州亿思贝斯科技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形成价值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对象亿思贝斯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890.00万元。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标的亿思贝
斯 32%股权的转让价款为 1,865.6万元。本次交易作价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定价依据符合市场
原则,交易公允,符合交易双方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转移的情况。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且经独立董事全体成员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苏州亿思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32%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8/1a976b3e-0192-4a5a-aee3-b5404093ef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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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52│乐歌股份(300729):关于为间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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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6年5月18日召开了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为全资子
公司Lecangs LLC在申请银行授信时提供担保,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贷款情况概述
1、担保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被担保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Lecangs LLC(以下简称“美国Lecangs”)
3、担保基本情况:为完善公司海外仓储体系,提升跨境电商及海外仓业务核心竞争力,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美国Lecangs拟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申请不超过10,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73,500万元)银行贷款,上述贷款主要用于自建美
国Apple Valley海外仓项目。公司拟为此次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担保内容以之后正式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4、审议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6年5月1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授权额度内实施。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再次审议。公司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审议批准,代表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与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
5、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名称:Lecangs LLC
2、法定代表人/董事:姜艺
3、成立日期:2020年6月11日
4、注册地点:美国特拉华州
5、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6、股权结构:公司通过间接全资持股方式对其实施控制,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公司直接
持股美国Lecangs56.3%;乐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美国Lecangs43.7%,公司直接持股乐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
7、经营范围:海外仓的建设、运营与管理,跨境物流服务,智能家居及智慧办公产品的仓储等相关配套业务。
8、与公司关系: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系公司布局美国海外仓业务的核心主体,其经营活动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9、主要财务状况:美国Lecangs作为公司海外仓业务核心运营主体,依托公司跨境电商主业发展,经营状况稳健,资产质量良好
,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未发生担保、抵押、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
10、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44,764.60 567,633.24
负债总额 368,380.21 385,152.88
净资产 176,384.39 182,480.37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1-12月(经审计) 2025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236,537.96 323,756.00
利润总额 20,919.78 13,447.38
净利润 17,230.16 10,167.53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Lecangs LLC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4、担保金额:不超过10,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73,5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其他说明: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贷款及担保协议,上述计划贷款及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申请的贷款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
度,具体金额、担保条款等尚需银行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
1、美国Lecangs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完全控制权,本次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
2、本次贷款及担保事项用于美国Apple Valley海外仓建设,是公司完善海外仓储物流体系、深化跨境电商与海外仓“双轮驱动
”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公司海外市场竞争力和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再次审议。公司董事长根
据董事会的审议批准,代表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与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美国Lecangs申请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海外仓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和实施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美国Lecangs提供上述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事项实施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63,746.64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37,24
6.6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62%,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亦无其他对外担保
情况。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为间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申请银行贷款,主要用于美国Apple Valley海外仓自建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
公司海外仓储物流布局,降低跨境物流成本,提升公司海外市场的供应链效率和服务能力,对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推动
作用。美国Lecangs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具有完全控制权,能够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8aa0e784-e2db-4a52-b8c5-5f1cd84b97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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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52│乐歌股份(300729):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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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
公司本次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
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
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1、2023 年 6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2023 年 6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3、2023年 6月 19日至 2023年 7月 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 7月 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 7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 年 7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年 7月 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10名激励对象授予 244.3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4 年 5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确定以 2024年 5月 16日为预留授
予日,授予 48名激励对象 33.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在董事会前审议通过了本次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 4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1,298,200 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8、2025 年 5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9、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825,750股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0、2026年 5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的主要情况
1、调整事由
2026年 5月 21日公司发布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341,613,405 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 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02,484,02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
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1)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应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P=P0-V=7.49-0.30=7.19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49元/股调整为 7.19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7cb1d72e-3c8f-4402-b045-fd20ce7188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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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52│乐歌股份(300729):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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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26日(星期二)在宁波市鄞州区
首南街道学士路 436号 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5月 2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
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项乐宏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49 元/股调整为 7.19元/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9)。
董事黄晓红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
1、Lecangs LLC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完全控制权,本次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
2、本次贷款及担保事项用于美国 Apple Valley海外仓建设,是公司完善海外仓储物流体系、深化跨境电商与海外仓“双轮驱动
”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公司海外市场竞争力和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再次审议。公司董事长根
据董事会的审议批准,代表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与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间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0)。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7d50cf6f-d9c4-4fe3-80f8-af34fcf263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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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52│乐歌股份(300729):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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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 6月 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2023年 6月 1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3、2023年 6月 19日至 2023年 7月 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 7月 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 7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 7月 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年 7月 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10名激励对象授予 244.3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4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8.19元/股调整为 7.79元/股。
同时,确定以 2024年 5月 16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48名激励对象 33.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已在董事会前审议通过了本次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1,298,200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2025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7.79元/股调整为 7.49元/股。
9、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825,750股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0、2026年 5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鉴于公司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7.49元/股调整为 7.19元/股,关联董事黄晓红女士回避表决。
二、调整事由及方法
1、调整事由
2026年 5月 21日公司发布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341,613,405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 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02,484,02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应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P=P0-V=7.49-0.30=7.19
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49元/股调整为 7.19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
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e6a1f88e-4482-4c33-ad0a-3b49b07887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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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22│乐歌股份(300729):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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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47439361-5660-4a80-9245-791b5f3acf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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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22│乐歌股份(300729):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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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1、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丽晶电子”)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万元且不超过
8,000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丽晶电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00,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0.8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40,053,761.53元,已超过增持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增持贷款暨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82)。2026年 5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丽晶电子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本次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
完成,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前,丽晶电子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69,704,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0%,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先生及其配偶姜艺女士直
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16,236.5555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47.53%。
2、本次公告前 12个月内,公司于 2025年 2月 11日披露了丽晶电子增持计划,2025年 8月 10 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结束,增持
实施期间,丽晶电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515,3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0,482,
019.38元,已超过增持下限。
3、在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 6个月内,丽晶电子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控股股东丽晶电子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股份的金额:人民币不低于 4,000.00万元且不超过 8,000.00万元。
3、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计划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元/股,具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
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2025年 11月 25日起至 2026年 5月 24 日止(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
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6、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计划资金来源:增持资金来源为丽晶电子自有资金与股份增持专项贷款相结合的方式,丽晶电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了《贷款承诺函》。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
安排。
9、本次增持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
且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丽晶电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00,5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8%,增持金额为
人民币 40,053,761.53元,丽晶电子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 增持前 已增持公司 增持后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票数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股) 本比例
宁波丽晶电 69,704,758 20.40% 3,000,566 72,705,324 21.28%
子集团有限
公司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丽晶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的各项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
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系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丽晶电子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95b0f555-fb0c-4589-93c2-22d0df7ece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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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52│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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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调整前“乐歌转债”转股价格:32.91元/股
2、调整后“乐歌转债”转股价格:32.61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6年 5月 28日
一、关于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 10月 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2万张(债券
简称:乐歌转债;债券代码:123072),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如下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
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
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
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
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
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因实施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73.13元/股调整为 56.1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1年 5
月 27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5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79)。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未能全比例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56.12元/股调整为 55.8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1 年 9 月 9 日生效。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新增股份在深交所上市,根据“乐
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55.88元/股调整为 49.2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1年 11
月 1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0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49.24元/股调整为 48.9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年 5月 18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5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原 48.98元/股调整为 46.4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 12月 8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3)。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46.48元/股调整为 35.4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 5月 25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51)。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
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5.47元/股调整为 34.9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5月 20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7)。
因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暨上市流通,根据“乐
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4.95元/股调整为 34.7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9
月 2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因公司 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4.7
8元/股调整为 33.2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11月 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因公司实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3.23元/股
调整为 32.9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5月 22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因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完成归属,根据“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32.93元/股调整为 32.9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6月 27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 6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三、本次乐歌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司将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341,612,707股为
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 3.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注】。【注:自
2025年 12月 3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申请前一交易日(2026年 5月 18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 341,612,707股增
至 341,613,405股。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41,613,405股
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因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乐歌转债;债券代码:123072)正处于转股期,在本次权益派发股权登记日前,如有新可转债转股,公司总
股本则相应增加。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规定,需按下列方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P0=32.91元/股
D=0.30元/股
P1=P0-D=32.91-0.3=32.61元/股
综上,乐歌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 32.91元/股调整为 32.6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6年 5月 28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d01267b0-dd84-48cd-b563-1552a3ff5c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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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52│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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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18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5 年 12 月31日公司总股本 341,612,7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股派现金红利 3.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 102,483,812.1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
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作出的承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 2025年 12月 3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申请的前一交易日(2026年 5月 18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 341,612,707股增至 341,613,405股。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
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41,613,405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 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02,484,021.5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因公司可转债(债券简称:乐歌转债;债券代码:12
3072)正处于转股期,在本次权益派发股权登记日前,如有新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则相应增加。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41,613,4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
1 麗晶(香港)國際有限公司 08*****223
2 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08*****260
3 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 08*****341
4 姜艺 00*****088
5 项乐宏 00*****201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5月 19日至登记日:2026年 5月 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将由 32.91元/股调整为 32.6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将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相关调整事项将另行公告。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 436号 17层
咨询联系人:虞浩英
电话:0574-55007473
传真:0574-88070232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5bf05232-5e5b-4182-8733-64bbdd0bc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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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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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建律
师、吴尤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 436 号 4 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项乐宏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
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6,493,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37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7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95,5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
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1.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8. 《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 《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11. 《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
年 4 月)〉的议案》;
12. 《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6 年 4 月)〉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c9bcf232-a833-4c64-8607-642e7ba487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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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04│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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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d15bb9ed-c28a-4ed5-9a52-9c77ad9d29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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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5:56│乐歌股份(30072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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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e1d61d32-d76e-4b74-9f46-f958473877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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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5:56│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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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296b910-a9c5-4e58-9298-0b2864c9f0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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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00:35│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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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b3c1a5cc-2709-41ba-a367-de28b67273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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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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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秘办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或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绩效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制度;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与数额;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错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时,提出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与重
新考核方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报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审议后,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未公开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
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通知期限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务。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见进行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用签字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委员对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制作决议并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二十九条 参会人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第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秘办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d966eef8-4947-4822-bab3-2e43a62d62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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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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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年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2025年 8月 12
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本人陈翼然,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德国欧洲商学院(EBS)访问学者
,浙江大学访问学者。曾主持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子课题、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等多项纵向课题,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
多篇学术著作,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与创新战略。现就职于宁波大学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宁波大学 MPAcc执行主任。
2、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性的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13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 5次,实际现场出席了 5次,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
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2次股东会,其中本人现场出席了 1次股东会。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5次,其中 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
均按时出席相关会议,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谨慎评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维护好中小股东
的利益,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部门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充分
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
制度规定编制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2025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
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本人也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导,
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年度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导,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
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人参与了公司半年度、年度经营会议
,进行了宁波地区的门店视察,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任职期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日。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
沟通联系,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
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充分说明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依据市场化、双方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本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项乐宏先
生为总经理,朱伟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响先生、泮云萍女士、孙海光先生、顾朝丰先生为副总经理,虞浩英女士为董事会
秘书兼总经理助理,任期为三年。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档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
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档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加强与董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de0f394c-373e-487e-98b7-d7bbdbf9bb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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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满达-已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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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歌
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
委员会的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8月
12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本人刘满达,1966年出生,男,湖南涟源市人,法学硕士,教授,中国社科院联合博士生导师。1994年至今,在宁波大学法学院
教学,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宁波分中心委员、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市网商
协会法律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网络与电子商务
法、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发表论文 4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 2项。2022年 5月至 2025年 8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性的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13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 8次,实际现场出席了 8次,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
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2次股东会,其中本人现场出席了 2次股东会。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参加 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未有缺席会议的情
况。
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参加 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谨慎评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维护好中小股东的利益
,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部门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充分
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
制度规定编制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2025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
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本人也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年度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
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任职期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日。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
沟通联系,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
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充分说明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依据市场化、双方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本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
构。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5、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2025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
积极性,相关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相关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
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
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 8月,公司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
责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大力支持。衷心期望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保持稳健的经营态势,规范公司治理和运作,并
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独立董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180a63ea-29aa-4627-b16a-097a930092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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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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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9974a6b1-6e38-4fbe-a95f-16fa92d042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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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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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7f7c0ff9-0a67-4367-aeae-7321733cd3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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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郝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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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年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2025年 8月 12
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本人郝亚斌,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5年至 2019年任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副会长兼
秘书长,2019年至今任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执行会长。
2.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性的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13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 5次,实际现场出席了 5次,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
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2次股东会,其中本人现场出席了 1次股东会。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在 2025年任职期间,参加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议案。
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谨慎评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维护好中小股东
的利益,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部门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充分
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
制度规定编制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2025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
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本人也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年度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
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人参与了公司半年度、年度经营会议
,进行了宁波地区的门店视察,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任职期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日。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
沟通联系,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
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充分说明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依据市场化、双方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本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项乐宏先
生为总经理,朱伟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响先生、泮云萍女士、孙海光先生、顾朝丰先生为副总经理,虞浩英女士为董事会
秘书兼总经理助理,任期为三年。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
,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加强与董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3a451ac6-0274-4ffa-92fe-53b3cb8f1e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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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贺雪飞-已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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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 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
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
门委员会的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8
月 12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本人贺雪飞,1962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杭州大学中文系,本科学历,1988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研究生学历。现为宁
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1993年至 2009年历任宁波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系主任、副院长(主持工作),期间 2007
年入选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现任宁波大学教育督导委员副主任,本科教育督导组组长,兼任浙江省高校新闻传播学类专业教学
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主要从事传播学、广告学、公共关系、文化产业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近年来主持或参与过多个省部级
和市厅级科研项目,先后在《当代电影》《现代传播》《浙江社会科学》《当代传播》《中国广播电视学刊》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三
十余篇;出版专著《全球化语境中的跨文化广告传播研究》等;担任国家级规划教材《广告策划》副主编;浙江省重点建设教材《广
告案例教程》的主编;为宁波市政府部门与多个企业提供城市(或区域)形象顶层设计、整合营销传播策划、咨询等服务,合作出版
《全球化背景下宁波城市品牌形象构建与传播策略规划研究》。科研成果两次获得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22年 5月至 202
5年 8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性的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13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 8次,实际现场出席了 8次,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
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2次股东会,其中本人现场出席了 2次股东会。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提名委员
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参加 1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1次提名委
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相关会议,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参加 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谨慎评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维护好中小股东的利益
,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部门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充分
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
制度规定编制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2025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
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本人也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年度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
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任职期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日。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
沟通联系,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
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充分说明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依据市场化、
双方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本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3、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新一届
董事候选人开展全面任职资格合规审查,对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6、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2025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
积极性,相关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相关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
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
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 8月,公司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
职责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大力支持。衷心期望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保持稳健的经营态势,规范公司治理和运作,
并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独立董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f1295809-07de-4a28-88ac-9e4e6fed21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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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溪红-已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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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年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
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202
5 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8月 12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本人王溪红,1975年出生,汉族,籍贯宁波,无党派人士,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澳大
利亚公共会计师。曾获得浙江省优秀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宁波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等荣誉。2011年 10月至 20
16年 11月,就职于宁波海联会计师事务所、宁波海跃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职务;2016年至今,任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宁
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宁波正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三星医疗、恒帅股份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 5月至
2025年 8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性的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13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 8次,实际现场出席了 8次,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
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2次股东会,其中本人现场出席了 2次股东会。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参加 1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
、3次审计委员会,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谨慎评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维护好中小股东
的利益,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部门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充分
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
制度规定编制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2025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
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本人也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年度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
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任职期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日。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
沟通联系,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
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充分说明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依据市场化、双方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本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
构。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新一届
董事候选人开展全面任职资格合规审查,对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6、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2025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
积极性,相关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相关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
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
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 8月,公司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
责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大力支持。衷心期望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保持稳健的经营态势,规范公司治理和运作,并
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独立董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4c1ea66c-207c-4cbf-b0b9-04a6623451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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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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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
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
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5533e176-9a57-4cd1-8f64-2cf85603fc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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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华秀萍)
─────────┴────────────────────────────────────────────────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年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2025年 8月 12
日至 2025年12月 31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本人华秀萍,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历任诺丁汉大学商学院(中国)助理教授、副教授、博士生
导师,宁波诺丁汉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现任诺丁汉大学商学院(中国)教授、博士生导师,宁波诺丁汉大学─宁波经开
区区块链实验室主任。
2、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性的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13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 5次,实际现场出席了 5次,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
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需表决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 2次股东会,其中本人现场出席了 1次股东会。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本人 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召开会议 5次,其中 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相关会议,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谨慎评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维护好中小股东
的利益,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决恪守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对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职权。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与内部审计部门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充分
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
制度规定编制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2025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
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本人也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年内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相关报道,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悉公司各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人参与了公司半年度、年度经营会议,进行了宁
波地区的门店视察,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任职期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日。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
沟通联系,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
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充分说明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依据市场化、双方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本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项乐宏先
生为总经理,朱伟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响先生、泮云萍女士、孙海光先生、顾朝丰先生为副总经理,虞浩英女士为董事会
秘书兼总经理助理,任期为三年。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
,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加强与董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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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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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
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的基本薪酬根据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市场薪资行情、公司职工
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
(二)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由公司按月发放,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结构执行。第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
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相关税费后予
以发放,具体扣除项目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有);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考虑不予发放或降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
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同行业或者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四)通胀水平。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407ee920-6a57-4333-ac9b-7d84b5b818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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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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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
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职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的管理。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
,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该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一)至(六)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七)至(八)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
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
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董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
赔偿损失。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书面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
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
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义务,并不因其离任而当然免除,在2年之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依法进入公有领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
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对该等人
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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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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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aa3e068a-3b3d-4017-9274-b5f6434fc1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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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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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bfab0f7f-49cb-4905-b01b-0611944110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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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8│乐歌股份(300729):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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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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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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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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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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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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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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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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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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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
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乐歌股份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5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2025年 4月 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
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持仓保证金业务额度上限为 40,
000万美元;上述额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2025年 5月 12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形成的损益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列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 10,114,456.
44 元人民币,投资收益为-1,836,440.50元人民币。
经核查,2025 年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履行了
相应的审批程序,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部分业务涉及进出口外汇收支,存在一定的外汇风险敞口,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降低未来偿债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
元和日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2、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 40,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
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不涉及募集资金。
3、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
循环滚动使用。
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方限定为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
构。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仍
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
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履约
风险;
3、内部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四)风险管理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低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
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3、公司制定了《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
部风险控制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4、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
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履行的程序
2026年 4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4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宜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针对相关业务制定了合理
的内控制度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
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
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
、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f66607b4-9bd1-4605-ba57-8414930c3d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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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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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
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
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
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和授予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具体
如下:
1. 2023年 6月 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 2023年 6月 1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3年 6月 19 日至 2023年 7月 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 7月 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23年 7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
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3年 7月 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年 7月 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4.3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 2024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
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8.19元/股调整为 7.79元/股。同时,确定以 2024年 5月 16日为预留授予日,
授予 48名激励对象 33.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在董事会前审议通过了本次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 2025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1,298,200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 2025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公司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 7.79元/股调整为 7.49元/股
。
9. 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1,298,200股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情况如下:
1.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 24名离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 5名离职,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 173,7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
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83人调整为 159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 43人调整为 38人。
2.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为“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5亿元,”若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469,767.08元,未达到2025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上述已离职以
外的其他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拟归属的合计 652,05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25,75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ccb2a9e6-990f-492e-a2fb-26822cfd8d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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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国泰海通关于乐歌股份2025年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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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国泰海通关于乐歌股份2025年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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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国泰海通关于乐歌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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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国泰海通关于乐歌股份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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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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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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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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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
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乐歌股份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提高资金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自有资金的持续增值作用,公司及子公司
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
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
好、诚信记录良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发行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保本型、中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
种:(1)商业银行及其全资子公司发行的保本型、中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2)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
、国债逆回购、中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公司自有资金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直接或间接购买股票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
(三)投资额度
最高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万元,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理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执
行。
(六)关联关系
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八)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
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充分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委托理财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
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投资产品。
2、公司财务部门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其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
司及子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授权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该事项无需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
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
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792dac15-e514-4104-b432-dd6d8933d1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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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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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300729):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f16d1a4c-e416-4ea9-b57b-3acf877e9500.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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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乐歌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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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7/12251852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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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乐歌股份: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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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7/1225185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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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乐歌股份: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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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乐歌股份: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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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乐歌股份: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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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8/1223302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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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乐歌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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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乐歌股份: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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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8/12215213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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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乐歌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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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01/12207657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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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乐歌股份: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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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9/1219860858.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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