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31 科创新源 更新日期:2025-08-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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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6:50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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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50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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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7:58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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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44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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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44 │科创新源(30073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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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7:02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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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7:00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其下属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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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9:12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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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07:54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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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07:54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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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6:50│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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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创新源”)于2025 年 3 月 7 日、2025 年 3 月 24 日分别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克”)、芜湖市航创祥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综合授
信业务(授信融资品种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理、押汇等综
合业务)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
结合等形式,预计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1,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及拟执行贷款置换的担保。具体内容请见公司
于 2025 年 3 月 8日、2025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瑞泰克与民生银行
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1本次担保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新增的担保额度,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被担保的主合同:民生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瑞泰克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
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4、保证范围及金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5、保证责任: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
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2,747.12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
17%。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7,466.46 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0%。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0d84b467-9a46-4986-bab6-4f2eb94ec2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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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50│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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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科创新源;证券代码:300731)已连续
三个交易日(2025 年 8 月 4日、2025 年 8 月 5 日、2025 年 8 月 6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电子邮件、现场问询及其他方式,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
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
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
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近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部分投资者对公司数据中心散热结构件业务进展情况较为关注。关于公司数据中心散
热结构件业务的相关情况,公司已在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13)第三节“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中“四、主营业务分析”部分,进行了详细披露,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数据中心散热结构件业务仍处于客
户开拓和产品认证阶段,该业务模块收入占公司当前整体收入的比重较低,预计对公司202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
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业务推动情况,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
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公司计划收购东莞市兆
科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兆科”或“标的公司”)51%股权,并包含其计划重组后 100%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子公司昆
山兆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兆科科技有限公司1、VietnamZiitek Technology Co., Ltd(中文名称:越南兆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
年 5 月 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为提升标的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股
权重整组合效率,标的公司成立了 ZhikeTechnology Pte. Ltd.(中文简称:新加坡兆科科技有限公司);此外,由于标的公司股权
结构调整涉及较为复杂的跨境并购事宜,导致实际用时超出预期。鉴于《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中约定的排他期限即将届满,经交易各
方协商一致,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意延展排他期限,并将新加坡兆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标的公司范围,继续就
相关事项做进一步磋商。截至目前,东莞兆科已完成对昆山兆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整合,并积极推进兆科科技有限公司、Viet
nam Ziitek Technology Co., Ltd(中文名称:越南兆科科技有限公司)和 Zhike1兆科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台湾法律设立
并存续的公司,所在地位于台湾新北市。Technology Pte. Ltd.(中文简称:新加坡兆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整合的相关工作。
关于此次收购的最终交易协议及其实施尚待约定的前置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公司内
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推动股权收购事项的相关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计划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披露《2025 年半年度报告》,目前相关编制工作正常进行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不存在需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情形,且未向第三方提供 2025 年半年度业绩信息。公司 2
025 年半年度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请关注届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询证函及回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de8328ca-ae35-4cb2-9546-0660ca96f4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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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7:58│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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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马婷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
司治理结构的调整,马婷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马婷
女士原定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期为 2024年 9 月 27 日至 2027 年 9 月 26 日)。马婷女士的辞任未导致公司董事会
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正式生效,马婷女士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婷女士通过舟山汇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汇能”)间接持有公司 38,71
0 股的股份,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126,431,804 股的 0.03%。除上述间接持有的股份外,马婷女士未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马婷女士之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马婷女士本次职位变动后,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承诺。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选举马婷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马婷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马婷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同时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与三名独立董事及三名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董
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原定任期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至 2027 年 9 月 26 日,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王玉梅
女士、张红敏女士、彭少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玉梅女士通过舟山汇能间接
持有公司 38,710 股的股份,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126,431,804 股的 0.03%。除上述间接持有的股份外,王玉梅女士未通过其他方式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玉梅女士之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张红敏女士、彭少健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上述人员本次职位变动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承诺。
2、鉴于马婷女士已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补选
工作,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辞职报告;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70daae47-6edc-4682-ba52-e5f87bffb1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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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44│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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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号厂房 1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431,804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8 人,代表股份 36,574,
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28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30,695,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783%;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代表股份 5,879,1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1%。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4 人,代表股份 5,879,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
5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78,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2%;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4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2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78,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2%;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4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3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78,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2%;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4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4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78,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2%;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4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5 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78,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2%;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3%;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弃权1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4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e37af8b5-78a2-4f57-9284-91c3a5ad34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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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44│科创新源(30073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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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
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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