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31 科创新源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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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0:10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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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58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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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8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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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8 │科创新源(30073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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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8 │科创新源(300731):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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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7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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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7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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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5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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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2 │科创新源(300731):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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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2 │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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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0:10│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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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舟山汇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舟山汇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汇能”)持有公司股份258,37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26,431,804股的0.2044%)。舟山汇能计划自本
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拟减持时间区间为:2025年 9月 29 日至 2025年 12 月 28 日),通过集中竞
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141,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126,431,804股的 0.1119%(全文简称“本减
持计划”或“本次减持计划”)。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舟山汇能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舟山汇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258,377 0.2044
合伙)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舟山汇能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减持主要系持股平台合伙人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141,500 股,即不超过当前总股本 126,431,804 股的 0.1119%(若
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更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 1
26,431,804股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126,431,804股的 2%。
5、减持期间:本次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拟减持时间区间为:2025年 9月 29日至 2
025年 12月 28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按照减持计划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舟山汇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中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拟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通过舟山汇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在 IPO 期间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1:
1、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军已离任,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军任公司财务总监原任期为 2021年 9月 29日至 2024年 9
月 28日。
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申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
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3、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
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二)通过舟山汇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在 IPO 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廖长春、马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2:
1、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3、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监事廖长春和马婷,现担任
公司董事。
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
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任期届满且离职已满 6个月以上的刘军、杨进伟外,现任董事廖长春、马婷通过舟山汇能间接持有公司的
股份将根据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
诺及相关监管要求进行减持。舟山汇能严格履行了相关规定及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相关规定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
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内,舟山汇能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
格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主要系舟山汇能的正常减持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减持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的要求。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舟山汇能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等相关
规定。本次减持计划中,舟山汇能通过大宗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舟山汇能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7d81699f-e46e-417c-ab34-9dbf589569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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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58│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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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13日、2025年 7月 29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改。根据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与三
名独立董事及三名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
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完成了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
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登记通知书》(业务
流程号:22511737402),本次变更登记无需换发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
2、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4ed50892-2532-4955-86a1-a33893b71a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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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8│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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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三亚荣盛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盛亚商创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3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6),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三亚荣盛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盛亚商创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三亚荣盛业基金”)计划于 2025年 5月 27日至2025 年 8 月 26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
过1,264,3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126,431,804 股的 0.99999%1,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更事项
,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全文简称“本次减持”或“本次减持计划”)。三亚荣盛业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
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于 2025年 6月 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至 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亚荣盛业基金自 2025年 5月 29日至 2025年 6月 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78,500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126,431,804股的 0.14118%,前述权益变动后,三亚荣盛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6,321,5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
本126,431,804股的 4.99993%,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三亚荣盛业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三亚荣盛业基金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
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1 三亚荣盛业基金本次减持数量为合计不超过 1,264,3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1
26,431,804股的比例按照 4位小数计算为 1.0000%,按照 5位小数计算为 0.99999%。
一、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具体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来源:协议转让方式获得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
三亚荣盛业 集中竞价 2025年 5月 29日 26.54 1,264,300 1.0000
基金 -2025年 8月 25 日
合 计 1,264,300 1.0000
注:上表中减持比例计算依据为减持时公司总股本 126,431,804股。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减持前总股 股数(股) 占当前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三亚荣盛业 合计持有股份 6,500,000 5.1411 5,235,700 4.1411
基金 其中:无限售条 6,500,000 5.1411 5,235,700 4.1411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本次减持前后,公司总股本均为 126,431,804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股东三亚荣盛业基金本次减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股东三亚荣盛业基金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亚荣盛业基金本次减持计划已实
施完毕。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股东三亚荣盛业基金本次减持系其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三亚荣盛业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3af80f19-14ac-4c55-9c90-d6e28be9f4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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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8│科创新源(30073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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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30073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ba54f2a9-7319-467c-bf40-db1eac074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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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8│科创新源(300731):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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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300731):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21657164-fac6-40d7-bad0-ce861a4e33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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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7│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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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信息,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定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70b00f9b-9a9e-4b9b-a4e2-b2c7bc92f8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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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7│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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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29日收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马婷女士提交
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马婷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职务(马婷女士原定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期为 2024年 9月 27日至 2027年 9月 26日),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
司董事会之日起正式生效。同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举马婷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马婷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常军锋先生、雷永鑫先生、马婷女士,其中常军锋先生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召集人。
二、备查文件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b4911fee-d200-4c58-9bd1-0daebf684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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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5│科创新源(300731):科创新源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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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4 年 6月 5日,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创新源”)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克”)与重庆
合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合川管委会”)达成投资意向并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瑞泰克拟以总投资额 30,000 万元人民币在重庆合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散热模块生产基地(以下简
称“前次对外投资”或“前次对外投资项目”)。
为推进前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瑞泰克根据原协议与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平伟”)共同在重庆市合川
区投资设立了瑞伟汽车部件(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伟汽车”或“项目公司”),由瑞伟汽车负责履行前次对外投资项目建
设、生产、经营、研发的全部义务。瑞伟汽车设立时,瑞泰克持有瑞伟汽车 51%股权,主营业务为钎焊液冷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4年 6月 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为持续满足动力电池行业头部客户技术革新的需求,确保高端优质产能建设如配套麒麟电池、神行电池等产品产能规划的有效落
实,瑞泰克计划进一步聚焦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大面冷却液冷板(也称为“高频焊液冷板”)业务。基于上述发展规划,为进一步
聚焦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转让其下属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瑞泰克与瑞伟汽车另一股东重庆平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瑞泰克持有
的瑞伟汽车 21%股权转让给重庆平伟(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瑞泰克将持有瑞伟汽车 30%的股权,瑞
伟汽车将变更为瑞泰克参股公司,瑞伟汽车将不再是公司控股孙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5年 7月 17日,瑞伟汽车
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2025 年 7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其下属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其
下属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权利义务转
移协议的议案》。因瑞伟汽车控股股东已由瑞泰克变更为重庆平伟,经公司与重庆平伟共同评估,为保证原协议继续实施及各方的权
益,经重庆合川管委会同意,瑞泰克拟与重庆平伟、瑞伟汽车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权利义务转移协议》(以下简称《权利义务
转移协议》或“本协议”),将原协议中的瑞泰克的权利义务均由瑞泰克转移至瑞伟汽车,瑞伟汽车同意原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
受让原协议中瑞泰克的所有权利义务,承诺将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瑞泰克的全部义务(以下简称“本次权利义务转移”)。
本次权利义务转移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自治文件,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为便于实施本次权利义务转移的相关事项,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落实本次权利义务转移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
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的签署等相关事项。
三、拟签署《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平伟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丙方:瑞伟汽车部件(重庆)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简称“项目公司”)
1、瑞泰克、重庆平伟、项目公司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原协议中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事项以及其出资义务已由
瑞泰克、重庆平伟履行完毕外,原协议中所有“乙方(指瑞泰克,下同)”的权利义务均由瑞泰克转移至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已知晓
并同意原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让原协议中“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承诺将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乙方”全部义务。
原协议中“项目公司”与本协议项目公司概念一致,均指本协议丙方,不涉及另行成立项目公司。原协议中应由“项目公司”履
行的义务,项目公司应继续履行并独立承担责任。
2、瑞泰克、重庆平伟、项目公司三方确认在原协议生效后至本协议生效前,瑞泰克、重庆平伟、项目公司均不存在违约行为,
无需向原协议任何一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存在其他潜在风险或其他可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瑞泰克不再享有原协议权利、履行原协议义务,项目公司应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所有“乙方”及“项
目公司”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任何争议,应由项目公司与重庆合川管委会协商解决,属于项目公司责任的,由
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4、重庆平伟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应督促项目公司履行原协议义务。
5、本协议生效后项目公司因履行原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导致瑞泰克损失的,瑞泰克有权就其实际损失向项目公司追偿。
6、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7、本协议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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