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33 西菱动力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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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04 │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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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6:44 │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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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8:12 │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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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 16:22 │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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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4 │西菱动力(30073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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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4 │西菱动力(30073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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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西菱动力(300733):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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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西菱动力(30073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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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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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西菱动力(30073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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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04│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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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较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产品,期限自2024年1月16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
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委托代理人办理具体事宜。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已经对公司现金管理事项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决议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进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1、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签约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本金:人民币1,500.00万元
产品期限: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资金来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关联关系: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分析与说明
本次现金管理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产品安全性高,产品发行方已在协议中提供了保本承诺;产品期限较短,流动性好,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未超出公司董事会决议
授权的额度和期限。
三、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c0fb2858-6afa-458a-9c3a-0a6ac21dbc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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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6:44│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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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较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产品,期限自2024年1月16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
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委托代理人办理具体事宜。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已经对公司现金管理事项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决议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进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1、成都银行“芙蓉锦程”单位结构性存款
签约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本金:人民币1,500.00万元
产品期限: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1月8日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资金来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关联关系: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分析与说明
本次现金管理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产品安全性高,产品发行方已在协议中提供了保本承诺;产品期限较短,流动性好,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未超出公司董事会决议
授权的额度和期限。
三、备查文件
1、《成都银行“芙蓉锦程”单位结构性存款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ff1de678-ede0-411b-af4c-31455ed56b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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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8:12│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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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较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产品,期限自2024年1月16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
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委托代理人办理具体事宜。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已经对公司现金管理事项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公司子公司根据上述决议进行现
金管理,现有部分现金管理资金到期收回,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协议》,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0万元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2月2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该产品已经到期,收回本金人民币1,500.00万元,取得收益人民币60,842.47元。
二、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业务回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c5aa68c6-b3c0-40b9-8a15-cdf324cdb0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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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 16:22│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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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菱动力(30073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收回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1/aad3670e-9a49-4289-a892-e0e2e47e68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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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4│西菱动力(30073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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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杨兴辉律师、黄丽萍律师(以下简称“德恒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成都西菱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等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
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29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
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15 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晓林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
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749,63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550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6,317,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784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31,6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38,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6%。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债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182,91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740%;
反对 539,6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08%;弃权 27,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1,7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60.6018%;反对 539,62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7.5143%;弃权 27,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88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130,57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255%;
反对 590,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478%;弃权 28,86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38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6.9631%;反对 590,2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1.0306%;弃权 28,86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00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dfeba1be-8e86-4730-8c61-77a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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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4│西菱动力(30073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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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
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298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晓林先生
5、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21 人,合计代表公司股份 107,749,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5.5507%。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106,317,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人,代表股份
1,431,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4%。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18 人,代表股份 1,438,4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务融资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公司债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182,9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 99.4740%;反对 539,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008%;弃权 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018%;反对 539,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43%;弃权 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84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130,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55%;反对 5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8%;弃权 2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1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631%;反对 5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306%;弃权 2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063%。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dd7ad5d8-0946-477a-9283-999793b84a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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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西菱动力(300733):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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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菱动力(300733):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0a1a7d71-f086-4e38-8e29-4bb7622419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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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西菱动力(30073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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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成都市青羊区腾飞
大道 29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均
出席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唐卓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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