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45 欣锐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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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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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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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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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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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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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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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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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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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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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 │欣锐科技(300745):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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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欣锐科技(30074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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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周三)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 号楼 3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4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0 月 24 日(周五)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 号楼35 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0 《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
案》 象的子议案数
(8)
3.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上述议案已由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
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2)对影响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3)上述第 2 项、第 3.01 项、第 3.0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7:00;采
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请在 2025 年 10 月 24 日 17:00 前送达公司。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 号楼 35 层;邮编:518055(如通过信
函方式登记,请在信封注明:“欣锐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
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
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并附身份证
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须在 2025 年 10 月 24 日 17:00 前送达公司证券部方为有效,信函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 号楼 35 层,邮政编码:518055,联系方式:0755-86159656。电子
邮件接收信箱:ir@shinry.com。传真:0755-86329100。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
约登记者出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3号楼 35 层
邮政编码:518055
电话:0755-8615 9656
传真:0755-8632 9100
电子信箱:ir@shinry.com
联系人:朱若愚
2、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081c8262-74c6-4800-807e-9c1e47014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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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欣锐科技(300745):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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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欣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四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
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
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八条 当选规则
(一) 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
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
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三) 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
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四)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九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dc09d3f0-7cec-48ec-9153-3e573e206f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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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欣锐科技(300745):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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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
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如为独立董事委员,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的书面文件应当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
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
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1d20446f-6550-486b-834b-b900841669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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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49│欣锐科技(30074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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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
、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 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 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五) 制订或者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并进行管理;
(六) 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持股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就下列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
事项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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