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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47(锐科激光)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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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47 锐科激光 更新日期:2025-10-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0 20:06 │锐科激光(300747):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 │2025-10-10 20:06 │锐科激光(30074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 │2025-10-10 20:06 │锐科激光(300747):锐科激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6 19:44 │锐科激光(30074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9-16 19:44 │锐科激光(300747):《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09-16 19:41 │锐科激光(300747):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 │2025-09-01 19:47 │锐科激光(300747):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的公告 │ ├─────────┼──────────────────────────────────────────────┤ │2025-08-27 21:44 │锐科激光(300747):《锐科激光章程》(2025年8月) │ ├─────────┼──────────────────────────────────────────────┤ │2025-08-27 21:44 │锐科激光(300747):《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08-27 21:44 │锐科激光(300747):《锐科激光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 ─────────┬──────────────────────────────────────────────── 2025-10-10 20:06│锐科激光(300747):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或“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 激励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与制定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2023 年、2024 年度经营业绩 无法满足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263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而不符合《激励计划》第二个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3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02,491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 3,202,491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 564,802,491 元减至人民币 561,600,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照法 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 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4日 2、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山南街 1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锐科激光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27-65524626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ad679a10-723b-4096-a98f-f2b373eebb3c.PDF ─────────┬──────────────────────────────────────────────── 2025-10-10 20:06│锐科激光(30074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0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6 人,持有股份 248,210,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46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持有股份 241,958,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0 人,持有股份 6,252,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3 人,代表股份6,282,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30,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0 人,代表股份 6,252,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29,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7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9,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590,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5%;反对2,579,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1%;弃权40,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6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60,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8%;反对2,40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8%;弃权40,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64%。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59,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4%;反对2,40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8%;弃权41,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60,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8%;反对2,40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9%;弃权40,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32,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979%;反对2,40 9,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59%;弃权40,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续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0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76,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29,9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1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75,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8%;反对76,9 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8%;弃权29,9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82,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17%;反对2,390,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2%;弃权37,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54,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81%;反对2,39 0,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534%;弃权37,5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钱程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 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829583e7-59f9-441a-a428-1676c2718770.PDF ─────────┬──────────────────────────────────────────────── 2025-10-10 20:06│锐科激光(300747):锐科激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锐科激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信达律师出席锐科激光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 书”)。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的法律意见。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了锐科激光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 年 8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 议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等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2、2025年 9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 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0日(星期五)15: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 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正兵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 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0日的 9:15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1,958,49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2.839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6,252,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8,129,2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 71,7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 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5,590,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5%;反对 2,579,20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1%;弃权 40,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3、《关于修订<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5,760,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28%;反对 2,409,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8%;弃权 40,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4、《关于修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5,759,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24%;反对 2,409,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8%;弃权 41,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5、《关于修订<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5,760,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28%;反对 2,409,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9%;弃权 40,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32,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979%;反对 2,409,75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559%;弃权 40,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462%。 6、《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续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8,103,8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 76,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 29,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75,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78%;反对 76,94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8%;弃权 29,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75%。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5,782,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17%;反对 2,390,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2%;弃权 37,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54,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481%;反对 2,390,75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534%;弃权 37,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98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a3dbda20-1a59-4f24-a9bc-2637f284f12a.PDF ─────────┬──────────────────────────────────────────────── 2025-09-16 19:44│锐科激光(30074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10日 9:15—9: 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29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剩余全部限制 √ 性股票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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