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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52(隆利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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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52 隆利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6 16:40│隆利科技(30075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1月 0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均含本 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97元/股(含本数)。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 格上限 24.97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 1,601,922股(含本数),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0%;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4.97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800,961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5%。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 个 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3 年 11 月 02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59)、2023年11月0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回购报告书(》2023-06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 4月 16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 2,854,09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25%(总股本以 2024 年 4 月 16 日收市后的227,599,450 股为基数)。最高成交价为 19.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6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6,564,028.70 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965855b5-20d7-4408-8434-977bceadcbf3.PDF ─────────┬──────────────────────────────────────────────── 2024-04-03 00:00│隆利科技(300752):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隆利科技(300752):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68b3e6dd-81d9-4282-88d7-2832315e0663.PDF ─────────┬──────────────────────────────────────────────── 2024-04-01 17:40│隆利科技(30075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1月 0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均含本 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97元/股(含本数)。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 格上限 24.97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 1,601,922股(含本数),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0%;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4.97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800,961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5%。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 个 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3 年 11 月 02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59)、2023年11月0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回购报告书(》2023-06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期间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 03月 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 2,226,31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0.9782%(总股本以 2024年 03月 29日收市后的227,599,450 股为基数)。最高成交价为 19.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62 元/ 股,成交总金额为 29,992,103.37 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cb4c60d8-46b8-423e-b2da-f6c01185e764.PDF ─────────┬──────────────────────────────────────────────── 2024-03-25 19:14│隆利科技(300752):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隆利科技(300752):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dcfdcb9b-76ba-421c-9307-5d140a10e566.PDF ─────────┬──────────────────────────────────────────────── 2024-03-25 19:14│隆利科技(30075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3月 21日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向全 体监事送达。会议于 2024年 3月 25日上午 11:00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 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 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4年 3月 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7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00.00万份。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4febdf14-488d-4c4a-9677-90fcb7790724.PDF ─────────┬──────────────────────────────────────────────── 2024-03-25 19:13│隆利科技(30075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隆利科技(30075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6c38344c-5f80-4460-bc28-818e223dac4b.PDF ─────────┬──────────────────────────────────────────────── 2024-03-25 19:13│隆利科技(30075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3 月 21 日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向 全体董事送达。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10时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新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7 人,监事及部分高管列 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 定 2024年3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00.00万份。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项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60f9bcec-2954-42e0-bd55-f6feb113b03b.PDF ─────────┬──────────────────────────────────────────────── 2024-03-20 19:28│隆利科技(30075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倪小燕律师、王素娜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5日在法 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 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陈志君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1名,均为截至于2024年3月13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8,437,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3.250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8名,均为截至2024年3月13日15:00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426,22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245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7,9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7,9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7,9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0/36fc3eb6-588a-44d7-aae9-33ea5aa5847f.PDF ─────────┬──────────────────────────────────────────────── 2024-03-20 19:28│隆利科技(30075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3月 20日(周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3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3月 20日 9:15-2024年 3月 20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志君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437,1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02%。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426,2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454%。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57,9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 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47,0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51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57,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57,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457,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鉴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倪小燕律师、王素娜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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