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52 隆利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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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20 │隆利科技(300752):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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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0:56 │隆利科技(300752):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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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0:56 │隆利科技(3007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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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2 │隆利科技(3007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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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2 │隆利科技(3007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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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20 │隆利科技(30075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盛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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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20 │隆利科技(3007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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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5:48 │隆利科技(300752):关于公司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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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54 │隆利科技(30075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廉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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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54 │隆利科技(3007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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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20│隆利科技(300752):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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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300752):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f0af15da-ce13-48a8-b255-7ec1225ce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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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0:56│隆利科技(300752):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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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导、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周四)14:3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业
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
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52b6e865-982d-4e68-b8e1-797cd49147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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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0:56│隆利科技(3007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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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3007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14ed9b87-1fb9-4e86-8ba8-bd837f9538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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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2│隆利科技(3007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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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素娜律师、
李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
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在上述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新理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
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
:15 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211,27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0462%。
其中,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 5 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1 月 8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264,8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2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46,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2%。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51,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04,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1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6,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2%。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修改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事
项以外的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
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
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703,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87%;反对 50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072%;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4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413%;反对 503,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5644%;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42%。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正文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1dd4029d-ed2e-4a2d-9271-28570d9e63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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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2│隆利科技(3007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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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 9:15-2024年 11月 15日 15:00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新理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211,2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462%。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264,8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26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1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6,4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51,2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
3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04,7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6,4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2%。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拟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703,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887%;反对 5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5072%;弃权 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43,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8.3413%;反对 503,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1.5644%;弃权 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 0.094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鉴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英杰律师、王素娜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36f7407a-33df-4dd4-965a-4ad276fd60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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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20│隆利科技(30075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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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30075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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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20│隆利科技(3007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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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3007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5/05d83311-70de-439e-b24b-2d1a80f80c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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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5:48│隆利科技(300752):关于公司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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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300752):关于公司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322b6630-02f7-40b4-96e8-47eb7ccd52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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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54│隆利科技(30075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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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隆利科技
股票代码:3007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廉健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街道********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24 年 11 月 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
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隆利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廉健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本次变 廉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了 1,057,900 股,
动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46967%,减持后廉健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为 11,262,085 股,持股比例下降至
4.99996%,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廉健
1、基本信息
姓名:廉健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街道********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个人资金需求。
二、未来十二个月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
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024 年 1 月 1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欣盛
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廉健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
流通股 1,231.9985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以股本 226
,903,650 股进行计算)的比例为 5.42961%。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登记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总股本由227,599,450 股变更为 225,243,456 股,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完成上述工商变更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由于公司总股本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变为 5.46963%。
2024 年 10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1,057,9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46967%,本次权益
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11,262,0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4.9999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隆利科技持股 5%以
上的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4年 10 月 31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减持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减持股份占 减持股
名称 方式 (元/股) (股) 总股本比例 份来源
廉健 集中 2024年10月31日 17.22 1,057,900 0.46967% 协议转
竞价 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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