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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55(华致酒行)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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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55 华致酒行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 ├─────────┼──────────────────────────────────────────────┤ │2025-08-20 00:00 │华致酒行(30075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华致酒行(30075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6f72a989-827d-4e08-98a4-33749abddaf1.pdf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2025年半年度报告 ─────────┴──────────────────────────────────────────────── 华致酒行(300755):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cd7ae389-6c88-496f-b20f-8e5560b17c0c.pdf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 华致酒行(30075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815fa8cb-516c-4f36-89f4-ca8b6a7f753f.pdf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华致酒行(300755):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4b097ba1-5c9f-4571-9633-f1c6f520e64c.pdf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 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 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第六条及本条前款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 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于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时须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 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包括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负责说明。 http: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华致酒行(30075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104bc3fd-f76d-42a5-af23-f2e93d930d87.pdf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判断该事项是否可以暂缓、豁免披露后,如该事项需暂缓、豁免披露,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发起《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单》,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及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 记,并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见附件一、附件二)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e34f6f56-4be7-41fa-91b6-e9bb2a1679f7.pdf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华致酒行(30075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21978d91-ff92-486b-b19a-9b23bfc13b5e.pdf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 华致酒行(300755):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4cbc08ab-e38b-43fd-8cbd-29d53563278b.pdf ─────────┬──────────────────────────────────────────────── 2025-08-20 00:00│华致酒行(30075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细则,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应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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