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57 罗博特科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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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8:58 │罗博特科(300757):关于重新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H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的 │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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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38 │罗博特科(300757):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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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40 │罗博特科(30075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提前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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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40 │罗博特科(300757):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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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36 │罗博特科(300757):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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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04 │罗博特科(300757):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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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04 │罗博特科(30075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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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04 │罗博特科(300757):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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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7:50 │罗博特科(300757):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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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1:30 │罗博特科(300757):罗博特科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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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8:58│罗博特科(300757):关于重新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H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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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进行申请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时间安排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6年 5月 13日向香港联交所重新递交了本次发行上市
的申请,并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资料。该申请资料为公司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
简称“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的要求编制和刊发,为草拟版本,其所载资料可能会适时作出更新和变动。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认购对象仅限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
者,公司将不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境内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该申请资料,但为使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该等申
请资料披露的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现提供该申请资料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查询链接供查阅:
中文版本: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6/108535/documents/sehk26051301470.pdf
英文版本: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6/108535/documents/sehk26051301471.pdf
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本公告仅为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信息而作出。本公告以及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
申请资料均不构成也不得视作对任何个人或实体收购、购买或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的邀约或要约邀请。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的备
案、批准或核准,并需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其他因素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7d7eeba4-a7cf-460a-9a73-b4121a96e5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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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38│罗博特科(300757):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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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300757):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fca32cfb-bcc0-4de7-84f8-d6977dc3fe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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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40│罗博特科(30075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提前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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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
昇”)的通知,获悉元颉昇将前期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股份办理了提前解除质押手续,现将具
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质押起始日 本次质押解 质权人
一 押股数(股 份比例(%) 本比例(%) 除日期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
人
元颉昇 是 2,600,000 6.56 1.55 2025/6/12 2026/4/28 中信证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股) 例(% 质押前的 质押后的 所 司 情况 情况
) 质押股份 质押股份 持股 总股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数量(股 数量(股 份 本 股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 ) 比例 比例 份限售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 (%) 和 (%) (股) (%)
冻结数
量
(股)
戴军 6,593,408 3.93 0 0 0 0 0 0 4,945,056 75.00
元颉昇 39,657,24 23.66 7,950,000 5,350,000 13.49 3.19 0 0 0 0
0
宁波科骏 7,535,905 4.50 0 0 0 0 0 0 0 0
企
业管理咨
询
中心(有
限
合伙)
合计 53,786,55 32.09 7,950,000 5,350,000 9.95 3.19 0 0 4,945,056 10.21
3
注:1、上表中戴军先生的限售股为高管锁定股;
2、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元颉昇已解除质押 2,600,000 股,元颉
昇剩余累计质押股票 5,35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9%,占元颉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95%,占公
司总股本的 3.19%。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控股股东元颉昇部分提前解除质押,系控股股东元颉昇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进行还款,不涉及新增融资,不会导致公司实
际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
风险,若后续出现上述风险,控股股东元颉昇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并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将持续关
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元颉昇关于完成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6/9a483e24-28c7-4bee-85f0-17d1e3e50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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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40│罗博特科(300757):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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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
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手方信息及合同具体细节为商业秘密,履行披露义务可能会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履行内部涉密信息披露豁免流程,对本次交易对手方信息及合同具体细节进行豁免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ficonTECService GmbH(以下简称“ficonTEC”)及其子公
司于 2026年 4月 8日至 2026年5月 1日期间分别与交易对手方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B的子公司、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 F签署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ficonTEC及其子公司与公司 B的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合同金额约为 2,6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83亿元
),系量产化测试设备、耦合设备及相关服务订单,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19.26%。其二,ficonTEC的子公司
与公司 F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合同金额约为3,22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金额约为 2.20亿元),系量产化高精度视觉检测设备、高
精度激光 bar 条封装设备及相关服务订单,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 23.16%。
现将合同以列表方式汇总披露如下:
序号 签署时间 交易对手方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标的
1 2026年 4月 8日至 公司 B 2,680万美元(折合人 测试设备、耦合设
2026年 5月 1日 民币约为 1.83亿元) 备及相关服务
2 公司 F 3,226万美元(折合人 视觉检测设备、高
民币约为 2.20亿元) 精度激光 bar条封
装设备及相关服务
二、合同交易对手介绍
(一)交易对手公司情况
公司 B的子公司、公司 F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ficonTEC及 ficonTEC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于 2025 年 5月完成,ficonTEC 于 2025 年正式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其 2025 年 5月前相关交易不纳入公司信息披露范围。
针对公司 B及其子公司,2023年、2024年、2025年 1-4月双方发生的类似交易不纳入披露范围,2025年5-12月双方发生类似交易
,销售合同总额约为1,655万美元。
针对公司 F及其子公司,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 1-4月双方发生的类似交易不纳入披露范围,且 2025年 5月-12月未发生类
似交易。2026年,ficonTEC及其子公司与公司 F及其子公司发生类似交易,公司已于 2026年 3月 25日、2026年 4月 2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具体情况详见《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签
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交易对手方公司 B的子公司、公司 F均资信良好,具备良好履约能力。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 ficonTEC及其子公司于 2026 年 4月 8 日至 2026 年 5 月 1日期间,分别与公司 B的子公司、公司 F签署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其中与公司 B的子公司合同金额约为 2,6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金额约为 1.83亿元);与公司F合同金额约为 3,2
2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金额约为 2.20亿元)。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公司全资子公司 ficonTEC及其子公司于 2026年 4月 8日至 5月 1日期间,分
别与公司 B及其子公司、公司 F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其中,与公司 B的子公司相关合同金额约为 2,680万美元,占公司 2025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9.26%,与公司 F相关合同金额约为 3,226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金额约为 2.20亿元),占公司 2025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 23.16%。上述合同如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 2026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其次,公司 B的子公司采购标的为量产化测试、耦合设备及相关服务;公司 F采购标的为量产化高精度视觉检测设备、高精度激
光 bar条封装设备及相关服务,上述客户本次所采购设备均系其与 ficonTEC及其子公司已有合作基础上新增系列产品采购,涉及金
额重大。ficonTEC 全自动化量产化设备可助力客户降低人力成本、提升产能,同时有效保障产品良率、提高生产效率。
最后,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将助力公司持续深耕高精度光学视觉检测、激光 bar条封装、光电子封测及耦合设备等前沿领域,
不断提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水平,巩固行业领先市场地位,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与公司 B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 ficonTEC的子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ficonTEC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依
赖性。公司与公司 F及其子公司累计交易金额重大,但考虑到公司在该领域客户群体广泛以及领先的市场地位,公司与公司 F合同的
履行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ficonTEC的子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ficonTEC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
对合同当事人产生重大依赖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和上述交易对手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
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交易双方签订的日常经营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6/20d340e9-8b76-4f33-8d07-f0b231af6b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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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36│罗博特科(300757):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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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300757):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b2280e2e-d92e-40d4-bf1b-310bc2a720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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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04│罗博特科(300757):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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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300757):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cb13a329-3656-434c-8578-d47dca1a7e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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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04│罗博特科(30075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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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 4月 21日下午 14:00开始;(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4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4月 2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4月 2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号罗博特科 A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577,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764,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43%。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4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12,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09,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12,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7%。
3、公司全体董事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
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7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 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25%;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05,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89%;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8%;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3%。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66,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35%;反对 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118%;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999,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35%;反对 7,5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32%;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3%。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67,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6%;反对 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146%;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999,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12%;反对 9,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32%;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7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 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25%;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05,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89%;反对 1,6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8%;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3%。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戴军先生、李良玉女士、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科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
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54,484,789股(持股比例 32.5073%)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3,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37%;反对 1,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215%;弃权 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00,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29%;反对 1,95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7%;弃权 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70,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2600%;反对 1,10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7379%;弃权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03,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7218%;反对 1,104,93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638%;弃权 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72,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2625%;反对 1,10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7362%;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905,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7.7395%;反对 1,103,83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516%;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71,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6%;反对 1,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31%;弃权 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03,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38%;反对 1,95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7%;弃权 4,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45%。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邵禛律师、洪赵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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