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58 七彩化学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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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6:06│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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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预缴的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共计3,000 元,予以退还。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公
司 2024年 7 月 3 日收到沈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 01 民初 1420 号、(2024)辽 01 民初 1421 号、(2024)辽 01
民初 1422 号,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收到沈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 民初 1420 号、(2024)辽 01 民初 1421 号
、(2024)辽 01 民初 1422 号。2024 年 10月 14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12 日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民终 1403 号。判决书结果如下:
二、判决结果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预缴的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共计 3,000 元,予以退还。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民终 1403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31423183-13e7-418f-9665-73d34f1b42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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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6:00│七彩化学(300758):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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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4 年 6月 11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公
司 2024 年 7 月 3 日收到沈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 01民初 1420号、(2024)辽 01 民初 1421 号、(2024)辽 01 民
初 1422 号,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收到沈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 民初 1420 号、(2024)辽 01 民初 1421 号、
(2024)辽 01 民初 1422 号。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0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近日收到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
知书》等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的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因被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为:第
一,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第二,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第三,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
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经确认,上诉人提起本案
诉讼已经满足了第一、第二项条件,但针对被上诉人作为权利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一事,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认定明显错误。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
应视为未起诉”。因此,在被上诉人于 2024 年 1月 22日撤回该案诉讼之时,就应视为被上诉人截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未就此事
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判断被上诉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审查:一、被上诉人是否提起诉讼;二、被上诉人是否在法律规
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忽视了第二个审查条件,认为只要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就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
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给被指控侵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作用在于给予被警告人
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但本案的判决要旨却与该司
法理念相悖。
本案中,自 2024 年 1月 22日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之时起,上诉人就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向有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理念。被
上诉人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 2024年 1月 22日撤回诉讼,时间一年有余,这恰恰就是“权利人
滥用权利给被指控侵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的情形。因此无论是法律的明
确规定,还是一审法院所秉承的审判理念,上诉人的本案诉讼都是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的。
(三)一审法院认为,在上诉人于 2024 年 6月 30日提起本案诉讼前,双方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无需再通过本案确认不侵权
之诉来解决争议,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 2024年 1月 30日的诉讼立案为重复诉讼。
被上诉人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属于重复立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行为不符合法律
规定。上海高院(2022)沪知民初 9号于 2024年 1月 31日方才向上诉人送达撤诉裁定。根据法律规定,裁定于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方
才生效。因此,(2022)沪知民初 9 号的撤诉裁定最早在2024 年 1 月 31 日方才生效。在撤诉裁定生效前,(2022)沪知民初 9
号案件依旧处于审理中的状态。所以,被上诉人在 2024 年 1月 30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2022)沪知民初 9 号
案件依旧处于审理中的状态,属于重复立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6 条规定,上海知产法院受理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
。
三、诉讼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3、《送达地址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a0d52f8a-31da-4c90-ad92-5f743065d0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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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30│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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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00567036-c6bb-4989-8032-c3a1d3defc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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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6:46│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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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
及其一致行动人臧婕女士的通知,将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票解除质押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第一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 解除质押 质权人
称 大股东及一 股数(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日 日期
致行动人 (%) (%)
惠丰 是 5,333,300 6.78 1.31 2022年3 2024年11 国泰君安股
投资 月31日 月5日 份有限公司
臧婕 是 1,840,000 6.17 0.45 2024年9 2024年11 红塔证券股
月24日 月5日 份有限公司
合 计 7,173,300 6.61 1.76 — — —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
称 (股) 比例 质押前质 质押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况
(%)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比例 比例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
量(股) 量(股) (%) (%) 份限售和 押股份 股份限 质押
冻结数量 比例 售和冻 股份
(股) (%) 结数量 比例
(股) (%)
惠丰投 78,650,580 19.37 34,470,00 29,136,70 37.05 7.18 0 0 0 0
资 0 0
徐惠祥 48,260,762 11.89 33,450,00 33,450,00 69.31 8.24 33,450,00 100 956,626 6.46%
0 0 0
臧婕 29,825,208 7.35 19,380,00 17,540,00 58.81 4.32 0 0 0 0
0 0
合计 156,736,55 38.60 87,300,00 80,126,70 51.12% 19.73% 33,450,00 41.75% 956,626 1.25%
0 0 0 0
注:1.徐惠祥、徐恕、臧婕分别持有惠丰投资 72.50%、19.25%、8.25%股份,三人间接支配公司 19.37%的股份;臧婕直接持有
公司 7.35%股份,徐惠祥直接持有公司 11.89%股份,徐惠祥与臧婕为夫妻关系,徐恕与徐惠祥为父子关系,三人合计支配公司 38.6
0%的股权,徐惠祥、臧婕于 2024 年 5 月续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数据表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存在尾差,系计算时
四舍五入造成。2.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为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办理的股份解除质押业务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不涉及新增融资。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266.67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1.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6%,对应融资余额约 0.1 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4,868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31.06%,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11.99%,对应融资余额约 2.082 亿元。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产、投资收益及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收
入等,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平仓风险。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ebd2f3f5-cc0a-48cc-97c1-34a0008fa5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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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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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ad71ffe8-992e-4e5f-bb7f-dfeaabb63d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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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七彩化学(300758):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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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24日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以邮件、专人送达方式通
知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惠祥先生主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审议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912967de-dd0a-4511-bb4b-ad51d1d981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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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七彩化学(300758):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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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 2024 年前三
季度的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合并范围内各公司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 值测试的结果相应计提了
减值准备,具体如下: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和金额
项目名称 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损失以负号填列)
1、信用减值损失 3,476,361.88
其中: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696,174.26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4,292,536.14
长期应收款坏账损失 -120,000.00
2、资产减值损失 -21,099,881.36
其中:存货跌价损失 -20,816,375.13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283,506.23
合计 -17,623,519.48
二、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公司本期共转回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 3,476,3
61.88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本期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 20,816,375.13 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
资产减值准备。经测试,公司本期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 283,506.23 元。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将导致公司 2024年 1-9月利润总额减少 17,623,519.48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真实反映了公司
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公允的反映了公司 2
024 年 1-9 月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未经会计师审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8b57ff7c-7c53-4456-bf4f-05a8ef15c0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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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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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5f461ac7-6d10-4101-a154-a1047360b7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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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七彩化学(30075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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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30075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67a131e-1f09-47b6-8460-43655f71de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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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七彩化学(300758):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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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以邮件、专人送达方式通知
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谷磊女士主持,董事会秘书于兴春先生和证
券事务代表孙亮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87b3e337-0bac-4d01-9706-b18a153bcb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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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20:00│七彩化学(300758):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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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300758):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87599821-482a-462b-8752-76ff86110e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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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5:46│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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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山东庚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庚彩”)以自有资金 1,650 万元
收购盐城益泽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益泽”)持有的山东鲁泰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泰华盛”)49.00%股
权。双方于2024 年 8 月 24 日在山东省济宁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鲁泰华盛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庚彩
参股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8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89)。
二、工商登记变更情况
2024 年 10 月 9 日,鲁泰华盛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鱼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如下
:
名 称:山东鲁泰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88759826Q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祥辉
成立日期:2011年 12 月 23日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张黄镇鹿洼工业园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备查文件
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0/8db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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