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58 七彩化学 更新日期:2025-10-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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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46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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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46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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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6:50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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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53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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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6:36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取得任职培训证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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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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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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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七彩化学(300758):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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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8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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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8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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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46│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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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0日 13时 00分;
2.会议结束时间:2025年 10月 10日 15时 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月 10日 9:15-15
: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徐惠祥先生;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鞍
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人,代表股份 8,748,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8人,代表股份 4,745,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9人,代表股份 4,002,34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3 人,代表股份 5,738,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1,735,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 4,
002,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7%。
本次会议董事出席 8人,见证律师 2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4人。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35%;反对 52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9572%;弃权 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67,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03%;反对 52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9%;弃权 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6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8702dd0b-d3fc-45c2-861b-a48079b2dc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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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46│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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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 2025 年 9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5 年 9月 2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
过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00 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如期召开。本次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0 月 10 日 9: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惠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8,748,00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2.15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745,6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688%。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002,34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9857%。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38,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2%。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7,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35%;反对 52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72%;弃权 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67,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503%;反对 521,1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9%;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92ffcc00-ef23-40d9-81c1-5dbc7e9bef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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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6:50│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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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 9月 2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0日下午 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0月 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10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9日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2.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9月 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前述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5.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
上述议案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并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年 9月 29日—2025年 9月 30日 9:00至 17: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
须在 2025年 9月 30日 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三)登记地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公司证券部,邮编:114225(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
请注明“股东会”字样,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或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四)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联 系 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412-8386166
传真号码:0412-8386366
电子邮箱:zhengquan@hifichem.com
现场会议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67880716-2cfd-4109-a5a5-fe080d0bf8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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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6:53│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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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惠祥先生的通知,获悉已将其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
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信托”)办理了股票解除质押手续。同时,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分别在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办理了股票质押业务,具体
详情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第一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解除质 质权人
称 大股东及一 押股数(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日 日 押日期
致行动人 (%) (%)
徐惠祥 是 31,450,000 65.17 7.75 2024年9 2026年9 2025年9 国际
月26日 月30日 月22日 信托
(二)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 质押
称 股东或第一 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始日 期日 人 用途
大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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