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58 七彩化学 更新日期:2025-07-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26 18:24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更正后) │
├─────────┼──────────────────────────────────────────────┤
│2025-06-26 18:24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对《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
├─────────┼──────────────────────────────────────────────┤
│2025-06-25 18:16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
├─────────┼──────────────────────────────────────────────┤
│2025-06-24 18:22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延期购回的公告 │
├─────────┼──────────────────────────────────────────────┤
│2025-06-23 18:06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
│2025-06-23 18:06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6-23 18:06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
│2025-06-20 18:56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6-16 16:12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
│2025-06-13 16:26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
─────────┬────────────────────────────────────────────────
2025-06-26 18:24│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更正后)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赔付原告 2亿元(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47 万元)。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
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 2024 年 8 月2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举证
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沪 73民初 2617号等法律文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5年 2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请请求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2月 21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变更诉请请求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 6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
知书》(2025)沪民初 1号等法律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二、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 535 号。
2.各方当事人:
原 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申*
被告二:沈*俊
被告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徐*祥
3.原告诉讼理由:
先尼科主张,其原两名员工离职加入公司后,将获取的技术秘密披露给公司,并先尼科认为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用于 DPP 颜料
的环评公示以及生产该产品等。先尼科认为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请求:
(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技术秘密。
(二)判令四被告以原告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
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被告三销毁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
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关于包含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
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三)判决四被告共同赔付原告 2 亿元(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47万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合法
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举证通知书》
2.《诉讼服务告知书》
3.《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4.《应诉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f1709245-ff79-46e9-847c-1a6c10cc3aa2.PDF
─────────┬────────────────────────────────────────────────
2025-06-26 18:24│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对《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 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
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经事后审查发现,上述公告中涉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有误,现补充更正并说明
如下:
一、原公告内容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二、修正后公告内容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对于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本次更正后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
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16e23aab-cee4-4943-9a57-283547d9319d.PDF
─────────┬────────────────────────────────────────────────
2025-06-25 18:16│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赔付原告 2亿元(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47 万元)。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
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 2024 年 8 月2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举证
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沪 73民初 2617号等法律文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5年 2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请请求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2月 21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变更诉请请求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 6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
知书》(2025)沪民初 1号等法律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二、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 535 号。
2.各方当事人:
原 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申*
被告二:沈*俊
被告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徐*祥
3.原告诉讼理由:
先尼科主张,其原两名员工离职加入公司后,将获取的技术秘密披露给公司,并先尼科认为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用于 DPP 颜料
的环评公示以及生产该产品等。先尼科认为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请求:
(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技术秘密。
(二)判令四被告以原告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
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被告三销毁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
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关于包含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
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三)判决四被告共同赔付原告 2 亿元(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47万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合法
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举证通知书》
2.《诉讼服务告知书》
3.《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4.《应诉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8e2d7f7f-6fb4-41ad-8425-9013634f370b.PDF
─────────┬────────────────────────────────────────────────
2025-06-24 18:22│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延期购回的公告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
的通知,将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办理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业务,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 质押 延期后 质权 质押
名称 股东或第一 延期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起始 到期 质押到 人 用途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日 日 期日
一致行动人 (%) (%) 押
惠丰 是 5,700,000 7.25 1.40 否 否 2024 2025 2026年 浙商 融资
投资 年 6 年 6 6 月 23 证券
月 24 月 23 日
日 日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股) 比例 质押前质 质押后质 所持 司总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股份 股本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 量(股) 量(股) 比例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 (% 结数量 (%) 结数量 (%)
) ) (股) (股)
惠丰投 78,650,580 19.37 25,740,000 25,740,000 32.73 6.34 0 0 0 0
资
徐惠祥 48,260,762 11.89 31,450,000 31,450,000 65.17 7.75 0 0 0 0
臧婕 29,825,208 7.35 17,540,000 17,540,000 58.81 4.32 0 0 0 0
合计 156,736,550 38.61 74,730,000 74,730,000 47.68 18.40 0 0 0 0
注:1.徐惠祥、徐恕、臧婕分别持有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2.50%、19.25%、8.25%的股份,三人间接支配公司 19.37%的
股份,臧婕直接持有公司 7.35%股份,徐惠祥直接持有公司11.89%股份,徐惠祥与臧婕为夫妻关系,徐恕与徐惠祥为父子关系,三人
合计支配公司 38.61%的股权,徐惠祥、臧婕于 2024 年 5 月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数据表中个别数据加总后可能存在尾差
,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
形。
2.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
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质押股份风险可控。上述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
生重大影响,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3.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商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延期购回)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26f5fb0a-96d0-43f5-9ac0-f7d6cf863d05.PDF
─────────┬────────────────────────────────────────────────
2025-06-23 18:06│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6月 23日(
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
过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3日下午 1:00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 月 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23日 9:15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惠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33,308,94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8.20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735,8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66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573,086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0370%。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76,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7%。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
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
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73,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7%;反对18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9%;弃权 46,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40,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08%;反对 189,50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4%;弃权 46,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