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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58(七彩化学)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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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58 七彩化学 更新日期:2025-12-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0 18:42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 │2025-12-10 18:42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2-10 18:42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 │2025-12-09 18:24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收到先尼科再次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 ├─────────┼──────────────────────────────────────────────┤ │2025-12-08 16:52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11-24 17:49 │七彩化学(300758):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7:49 │七彩化学(30075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4 17:48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1-24 17:47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 │2025-11-24 17:47 │七彩化学(300758):关于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 ─────────┬──────────────────────────────────────────────── 2025-12-10 18:42│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致: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 超过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 13:00 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2 月 10 日 9: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惠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165,453,22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40.74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1,480,9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7698%。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72,32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9783%。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06,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5%。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122,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反对28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0%;弃权 42,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76,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079%;反对 287,8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34%;弃权 42,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4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051,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1%;反对 357,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3%;弃权 44,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05,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585%;反对 357,8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99%;弃权 44,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71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5685e779-b48c-46ac-884c-c5d66cc5c14d.PDF ─────────┬──────────────────────────────────────────────── 2025-12-10 18:42│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七彩化学(300758):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d85743a6-6023-47a9-81a7-a487c57a9edb.PDF ─────────┬──────────────────────────────────────────────── 2025-12-10 18:42│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20 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将2023年回购完成的股份,由原计划“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6,922,964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71%,本次变更用途并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0,603.8596万股变更为39, 911.5632万股,注册资本将由40,603.8596万元变更为39,911.563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二、债权申报相关事项 针对上述回购股份注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可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 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 求,并随附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 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信函、传真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5年 12月 10日起 45日内(工作日 9: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1)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公司证券部 (2)联系人:孙亮 (3)联系电话:0412-8386166 (4)传真号码:0412-8386366 (5)电子邮箱:zhengquan@hifichem.com (6)邮政编码:114225 3.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申报的须在 2026年 1月 23日 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1)以信函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信封上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34ba25f5-175a-4e8b-b349-aa49ab5f1f08.PDF ─────────┬──────────────────────────────────────────────── 2025-12-09 18:24│七彩化学(300758):关于收到先尼科再次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亿元(包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 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 2024 年 8月2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举证 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沪 73 民初 2617 号等法律文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5 年 2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请请求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月 21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变更诉请请求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8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 年 6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 通知书》(2025)沪民初 1号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因先尼科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8日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具 体如下: 二、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 535 号。 (二)各方当事人: 原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申* 被告二:沈*俊 被告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徐*祥 被告五:乔* (三)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先尼科公司诉称,被告一(原技术部经理)、被告二(原技术部工艺员)曾任职原告处,知悉颜料红 254、丁二酸二叔戊酯 等产品的 8项核心技术秘密(含原料配比、工艺流程、PID 图等)。青浦区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一、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罪,同时查明被告三至五的部分侵权事实。 被告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四,觊觎原告技术与市场地位,被告五(曾任职原告、积累相关人脉)受二者指 示,出面利诱被告一;被告三、四亦以高额利益拉拢被告一、二。二被告离职时擅自保留技术载体,非法披露给被告三并入职该公司 ,协助其使用全部 8项涉案技术秘密,投资 2.2 亿元建设投产“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生产丁二 酸二叔戊酯、颜料红 254 等产品。被告三的环评报告还公开了 4项技术秘点。 被告四亲自指挥全部侵权行为,被告五负责接洽、利诱、付款等具体操作。此外,为被告三编制环评、安评报告及转化工程图纸 的第三方单位,亦因工作原因知悉涉案商业秘密。各被告分别实施了利诱、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 (四)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技术秘密。 2.判令五被告以原告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2)被告三销毁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有关设备中关于包含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3.被告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 侵害的要求,通知被告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以及为其编制 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工程项目图纸的设计单位,并告知前述 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通知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 4.被告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判决书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被告三及 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颜料红 254、丁二酸二叔戊酯以及颜料橙 73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其编制高色牢 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工程项目图纸的设计单位,并要求上述人员和 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通知内容和不侵权承诺书的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 5.判决五被告连带共同赔付原告 4 亿元人民币(包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合法 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经向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家属了解,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青浦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六、备查文件 《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da9e86b6-7455-4a11-98a3-1f0f8f79bfa4.PDF ─────────┬──────────────────────────────────────────────── 2025-12-08 16:52│七彩化学(300758):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12月 10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11月 25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10日 1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0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5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2)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2月 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前述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5)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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