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59 康龙化成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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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22 │康龙化成(30075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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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6:42 │康龙化成(30075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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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8 │康龙化成(300759):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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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8 │康龙化成(300759):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补选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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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8 │康龙化成(30075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
│ │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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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8 │康龙化成(300759):康龙化成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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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9:30 │康龙化成(300759):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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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07 │康龙化成(300759):H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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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54 │康龙化成(30075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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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30 │康龙化成(300759):关于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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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9:22│康龙化成(300759):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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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小强先生的函告,获悉楼小强先生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和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是否 是否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用
名称 股东或第一 数量 持股份 司总 为限 为补 始日 期日 途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股本 售股 充质
一致行动人 比例 押
楼小 实际控制人 7,900,000 13.05% 0.44% 是 否 2025 年 2028 年 中国银 置换存
强 之一 6 月 24 6 月 23 河证券 量金融
日 日 股份有 机构融
限公司 资
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和 2022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777,786,009 股增至 1,778,195,525 股。截至目前,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全部完成,
本公告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 1,778,195,525 股为计算基数。
上述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亦将积极防范
风险。
2、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 质权人
称 股东或第一 押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期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一致行动人
楼小强 实际控制人 7,822,457 12.92% 0.44% 2024 年 2025 年 华泰证券(上
之一 12 月 25 6 月 25 海)资产管理
日 日 有限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股) 比例 和解质押 和解质押 所持 司总 情况 情况
(%) 前质押股 后质押股 股份 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股) (股) (%) (%) 冻结、标 股份 冻结数量 股份
记数量 比例 (股) 比例
(股) (%) (%)
楼小强 60,540,050 3.40 27,342,45 27,420,00 45.29 1.54 27,420,00 100 17,985,037 54.30
7 0 0
宁波龙泰 40,135,026 2.26 17,200,00 17,200,00 42.86 0.97 0 0 0 0
康投资管 0 0
理有限公
司
Pharmaron 180,496,50 10.15 0 0 0 0 0 0 0 0
0
Holdings
Limited
郑北 15,750,000 0.89 7,610,000 7,610,000 48.32 0.43 7,610,000 100 4,202,500 51.63
北海多泰 21,956,986 1.23 9,450,000 9,450,000 43.04 0.53 0 0 0 0
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厦门龙泰 5,261,729 0.30 0 0 0 0 0 0 0 0
鼎盛企业
管理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厦门龙泰 5,261,858 0.30 0 0 0 0 0 0 0 0
汇盛企业
管理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厦门龙泰 5,261,787 0.30 0 0 0 0 0 0 0 0
汇信企业
管理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厦门龙泰 5,261,729 0.30 0 0 0 0 0 0 0 0
众盛企业
管理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厦门龙泰 4,333,988 0.24 0 0 0 0 0 0 0 0
众信企业
管理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344,259,65 19.36 61,602,45 61,680,00 17.92 3.47 35,030,00 56.79 22,187,537 7.85
3 7 0 0
注:1.上表中“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合计数为质押股份总数占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变更事宜尚未完成工
商登记变更手续。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况,其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股份质
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将积极防范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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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6:42│康龙化成(30075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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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
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公司 A 股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H 股股东的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利润分配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本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扣除本公司直接回购并持有的 H 股库存股(7,263,300 股)
后的股本 1,770,932,22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预计分配现金股利 354,186,445.00 元(含税),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归属、
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
进行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及 H 股库存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 A 股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1,476,658,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
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7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7月 4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7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14 PHARMARON HOLDINGS LIMITED
2 01*****924 楼小强
3 08*****461 宁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08*****350 北海多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 01*****070 郑北
在利润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24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7月 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本公司目前正在实施的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 6 号
咨询联系人: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10-57330087
传真电话:010-57330087
八、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d9881bba-2af0-46ec-aeb8-a72f72a088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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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8│康龙化成(300759):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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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30日
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3. 2025年6月20日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中航技广场10号楼格兰云天
国际酒店四层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6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4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78,067,8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持有的7,263,300股库存H股,下同)的38.2888%。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4
4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56,762,99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7%;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1,304,8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0%。
出席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数为656,7
62,99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总数的44.4763%。
出席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股)股份数为33,566,
8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股)股份总数的11.4067%。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
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报告摘要及2024年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6)《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2024年度套期保值产品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套期保值产品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9)《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境内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股东提名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之程序>的议案》
(15)《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6)《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7)《关于首期H股奖励信托计划的议案》
(18)《关于2025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的议案》
(19)《关于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0)《关于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1)《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议案 1-15 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 16-23 为特别决议
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议案 4、6、8、9、10、15、17、18 已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2. 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A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3. 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外资股(H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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