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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61(立华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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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61 立华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2025-065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 │2025-08-18 17:59 │立华股份(300761):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 ─────────┬──────────────────────────────────────────────── 2025-08-18 17:59│立华股份(300761):2025-065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 9月 3日(星期三)下午 2:0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3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3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28日(星期四); 7、会议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号 A座 1楼会议室; 8、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项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10)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2.09 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2.1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2、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合法、完备。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3、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 1.00、议案 2.01、议案 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 2中包含 10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 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附件 2) 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附件 2)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参会登记表》(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有关证件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 为准。信函和传真请注明“参加股东会”字样。电子邮箱地址:ir@lihuamuye.com,传真:0519-86350676。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 发送后,请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519-86350908)对所发信函、邮件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2、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时间:2025年 8月 29日至 2025年 9月 2日(8:00~11:30,13:30~17:30)。 4、登记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号立华股份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将另行通知。 3、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 66号立华股份证券部 邮政编码:213168 联系人:虞坚 电话:0519-86350908 传真:0519-86350676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796a5038-92c8-4100-b1f4-2ab1fad4b194.pdf ─────────┬──────────────────────────────────────────────── 2025-08-18 17:59│立华股份(30076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第一条为明确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相关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 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6b997147-5423-4ed6-b799-3ad5e1a64ffc.pdf ─────────┬──────────────────────────────────────────────── 2025-08-18 17:59│立华股份(30076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 第五条证券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 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第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主管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 的,公司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 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 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 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 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附件一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7431be7f-830a-492d-92b6-5fff0a6ce48d.pdf ─────────┬──────────────────────────────────────────────── 2025-08-18 17:59│立华股份(300761):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 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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