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63 锦浪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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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1 │锦浪科技(30076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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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0 │锦浪科技(300763):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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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0 │锦浪科技(30076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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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0 │锦浪科技(30076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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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 │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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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 │锦浪科技(300763):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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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 │锦浪科技(30076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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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 │锦浪科技(30076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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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 │锦浪科技(30076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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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 │锦浪科技(30076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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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1│锦浪科技(30076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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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ba8819e1-2a68-4845-9f1d-2b257a4fb3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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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0│锦浪科技(300763):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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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公
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 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证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
25〕2104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6,765,838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
人民币 1,676,583,800.00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6,583,8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未包括已预付的 943,39
6.22 元不含税保荐费)9,337,542.17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1,667,246,257.83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
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4,130,622.90元(不含税金额)及预付保荐费 943,396.22元(
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62,172,238.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10月 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58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欧赛瑞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36,137.32 35,442.09
2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36,032.90 33,344.36
3 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 31,307.67 29,129.94
4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0,562.17 24,757.00
5 数智化提升项目 10,452.75 9,855.00
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5,500.00 35,130.00
合计 179,992.81 167,658.38
截至 2025年 10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5,687.18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160,530.06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由于募集资金需按项目进度投入,一段时间内募集资金存在一定额度的暂时性闲置,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现阶
段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况。同时由于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行业特点,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扩大,公司对流动资金的
需求不断增加,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及子
公司拟使用 15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资金仅限使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支付生产采购付款、日常经营费用、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及支付日常经营支出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 12个月,公司将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00%计算,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 4,500万元左右(仅为测算
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50,000万元
(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
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6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
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使用
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
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80e1f558-60c4-4a86-b03e-309a27e509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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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0│锦浪科技(30076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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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41fc9cb5-30c6-4f3c-8b7b-68e5316892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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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40│锦浪科技(30076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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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4715ac1d-81a1-4332-8651-9284b7cbf9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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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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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24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4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1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18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公司架构、设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
议案
3.00 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度的议案 子议案数(7)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3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年 11月 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7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中,议案 2.00、3.01、3.02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除上述议案外,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
上表决通过。
4、上述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21日 9:00-16: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
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执行事务代表)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受个人股东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须
持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
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在传真或信函发出后通过电话予以确认,避免因电子设备出错或信件遗漏出现未予登记在案
的情况;
(4)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188号公司会议室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婵、林梦丽
电话:0574-65802608
传真:0574-65781606
邮箱:ir@ginlong.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188号公司证券事务部(315712)
6、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a3252bcf-0207-45d1-9b6a-05fcf50b22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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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锦浪科技(300763):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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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公司章程(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df162b18-e0c3-4eea-9cc4-6530e68a0f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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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锦浪科技(30076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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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9544b3b2-942d-4f03-9085-88af66eab1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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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9:39│锦浪科技(30076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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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九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
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
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及其他相关资
料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报
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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