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63 锦浪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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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32 │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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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9:14 │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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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7:14 │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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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2 │锦浪科技(300763):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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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34 │锦浪科技(30076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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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32 │锦浪科技(30076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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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32 │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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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7:28 │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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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7:26 │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未减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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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48 │锦浪科技(300763):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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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32│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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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5b6a522a-0f50-48cd-bb84-cb67c46ce9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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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9:14│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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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的概述
为满足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宁波市卓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卓嘉”)、宁波市
阳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阳岐”)、宁波市旭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旭冠”)、临沂顺得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临沂顺得”)、山东金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玖”)、河南名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名卓”)、涡阳锦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涡阳锦正”)、河南绿尔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尔威”)
、唐河县锦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河锦泰”)、盐山晴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山晴耀”)的生产经营需求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就为上述 10 家项目公司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的共计 9
,04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了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属于上市公司全资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且锦浪智慧及上述 10 家项目公司均已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锦浪智慧 宁波卓嘉 1,000.00
宁波阳岐 1,000.00
宁波旭冠 1,000.00
临沂顺得 790.00
山东金玖 1,000.00
河南名卓 830.00
涡阳锦正 990.00
河南绿尔威 640.00
唐河锦泰 790.00
盐山晴耀 1,000.00
合计 9,040.00
二、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具体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锦浪智慧为宁波卓嘉、宁波阳岐、宁波旭冠与交通银行共计 3,000 万元贷款签署了保证合同。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
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
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
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
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锦浪智慧为临沂顺得、山东金玖、河南名卓、涡阳锦正、河南绿尔威、唐河锦泰、盐山晴耀与民生银行共计 6,040 万元
贷款签署了保证合同。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主债务人履
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保证的范围为:1、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
费用”)。上述范围中的所有款项统称为“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
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
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
;(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
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累计对子公司(含本次)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701,52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84.3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 200,000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的 24.04%。公司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44,498 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35%。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3a67d47d-98ea-4f83-bdeb-810299de0f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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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7:14│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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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的概述
为满足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宁波市启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启展”)、宁波市
中茂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茂”)、宁波市宏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宏佳”)、宁波市宏坚新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宏坚”)、宁波市启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启兴”)、宁波市中卓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中卓”)、宁波市旭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旭振”)、宁波市旭泓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旭泓”)、宁波
市旭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旭禹”)、宁波市日易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日易”)的生产经营需求,公司全
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就为上述 10 家项目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的共计 9,944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了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属于上市公司全资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且锦浪智慧及上述 10 家项目公司均已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锦浪智慧 宁波启展 944.00
宁波中茂 1,000.00
宁波宏佳 1,000.00
宁波宏坚 1,000.00
宁波启兴 1,000.00
宁波中卓 1,000.00
宁波旭振 1,000.00
宁波旭泓 1,000.00
宁波旭禹 1,000.00
宁波日易 1,000.00
合计 9,944.00
二、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具体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锦浪智慧为上述 10 家项目公司与农业银行共计 9,944 万元贷款签署了保证合同。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
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
三年。
保证的范围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
、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累计对子公司(含本次)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699,46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84.0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 200,000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的 24.04%。公司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63,502 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7.63%。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fbef0eae-16da-4c21-9418-d472377159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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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2│锦浪科技(300763):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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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399,333,395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694,700 股后的股本 398,638,695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9,727,739.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694,7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
本×10=79,727,739.00 元/399,333,395 股×10=1.996520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0.1996520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399,333,395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
股份 694,700 股后的398,638,6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若预案公告后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
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94,700股后的398,638,6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元;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94,700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
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已授予登记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
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560 王一鸣
2 08*****281 锦浪控股有限公司
3 01*****109 林伊蓓
4 01*****799 王峻适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现金分红总额(含税)/公司总股本)×10=(79,727,739.00
元/399,333,395 股)×10 =1.996520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
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本次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96520 元/股。
2、公司相关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188 号
咨询联系人:张婵、林梦丽
咨询电话:0574-65802608
传真电话:0574-6578160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30289cf4-8a18-4a28-b5b2-79d974df54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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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34│锦浪科技(30076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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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a95bfe49-4776-4c78-a976-a386f97f43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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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32│锦浪科技(30076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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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9368004d-44b2-4570-90a9-df0bc977c9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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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32│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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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浪科技”)于 2025 年 5月 19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的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5.05 万股;同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度业绩
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共计 106.90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注
销。公司同意回购上述合计 121.955 万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 399,333,395 元减少至 398,113,845 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
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0a3972a0-a867-44a2-9582-cb96e3b1e5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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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7:28│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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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67b97c0a-fe06-4bc1-a74e-aec405c5b1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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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7:26│锦浪科技(300763):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未减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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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郭俊强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婵女士以及副总经理
陆荷峰女士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5 年 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合计减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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