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67 震安科技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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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22:36 │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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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8 │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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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8 │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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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8 │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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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6 │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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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6 │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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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6 │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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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7:24 │震安科技(300767):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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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7:24 │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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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5:49 │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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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22:36│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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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2cbd9d22-be3b-40b0-85da-0e05309cc9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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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8│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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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78c4159e-4cff-48c5-b8d2-a68aa5e9eb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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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8│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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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32e1de3c-11a4-438a-9bd4-fcbb49bfcd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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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8│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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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安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实施 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震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
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
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具体如下:
1. 2026年 2月 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 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
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
2. 2026年 2月 11日至 2026年 2月 2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 2月 26日,公司披露《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6年 3月 6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订公司 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
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26年 4月 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6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内容,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
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经核查,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授予日确定为 2026年 4月 22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2026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6年 4月 22日为授予日,以 9.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276.29 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具备获授权益条件
(一)激励对象已经审核
经核查,2026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总数 1人。
(二)本次授予具备授予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本所律师逐项对照核查如下:
1.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
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审核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授予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444adf80-ca64-49e4-9956-447ffba534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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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6│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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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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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6│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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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30076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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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56│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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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4月 16日以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于2026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无委托他人出席情况。其中公司独立董事丁洁民
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四)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建旗先生召集并主持。
(五)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全体董事经审议,一致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4 月 22 日为授予日,以 9.9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6.29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 1.00%[内容详见 2026 年 4月 2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对本项议案进行预先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的审核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
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公司专项奖励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以下简称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充分调
动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公司战略目标落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公司章程》《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结合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履职表现和贡献度,在适当的情况下设立公司专项
奖励。该授权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截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对本项议案进
行预先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的审核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公司章程》《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公司专项奖励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四)《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61c29aae-3d37-4831-a63f-5137de7f6a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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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7:24│震安科技(300767):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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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鹏律师、张强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年 3月 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4月 20日下午 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 B3 栋 22 层召开,会议由周建旗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月 2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
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8,604,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88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6年 4月 15日下午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6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14,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 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变更 2026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
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29915403-cac2-4292-97bc-208cfe0391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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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7:24│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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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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