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68 迪普科技 更新日期:2024-05-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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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6:34│迪普科技(300768):中信建投关于迪普科技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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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迪普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继平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润璋 联系电话:021-6880156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是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参见: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
项履行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参见: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
项履行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及 2024 年 1 月 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2023 年制定或修订的证监会规
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指南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 采取的
问题 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无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无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 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关于转让杭州宏杉科技
所作承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转让所持宏杉
科技股权承诺的豁免事项,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于实际控制人向第三方转让宏杉
科技股权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按时履行
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承诺事项的整
改报告,了解实际控制人履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承诺事项的相关措施,提醒并督促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
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实际控制人
已向监管机构提交豁免申请。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未履
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各项承诺的情形。
2.向特定对象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时所作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 无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5-07/c0b4236d-1528-421e-8d88-e1f4e29fc4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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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6:34│迪普科技(300768):中信建投关于迪普科技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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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
、“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现持
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吴继平、赵润璋
6、项目联系人:吴继平、赵润璋
7、联系电话:021-68801584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68.SZ
3、注册资本:643,829,039 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95 号迪普科技 18 楼
5、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95 号迪普科技
6、法定代表人:郑树生
7、实际控制人:郑树生
8、联系人:武礼堂
9、联系电话:0571-28281966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 年 4 月 26 日、2023 年 4 月 25 日、2024 年 4 月 16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
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关于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转
让所持宏杉科技股权承诺的豁免事项,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于实际控制人
向第三方转让宏杉科技股权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按时履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承诺事项的整改报告,了解了实际控制人履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承诺事项的相关措施,提
醒并督促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实际控制人已向监管机构提交豁免申请。除上
述事项外,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所作各项承诺的情形。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经营状况
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
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督导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无关联第三方
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承诺事项尚未豁免或履行完毕,保荐机构将就上述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其他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5-07/13c73863-29cd-4639-b841-40d032dcbb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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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9:30│迪普科技(30076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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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月 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不低于 0.5亿元,不高于 1.0亿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4-004)等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
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 4月 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7,985,477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
的 1.24%,最高成交价为 12.5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8.7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87,955,735.61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
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
股份》以及公司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5-06/cd3d253b-619e-4302-99a9-eb65ace209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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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6:15│迪普科技(300768):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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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并于2024年4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新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迪普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的自
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2023年4月24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906,32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07
%,最高成交价21.4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1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99,886,768.67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的股份数量为374.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3,829,039股的0.5809%,全部来源于
上述回购股份。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情况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证券账
户名称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36.555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
为1.00 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2,736.5550万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及相应金额,根据其实际出资缴款情况
而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
工及其他员工,本次参与人数不超过147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际认购的资金总额为27,040,200.00元,实际认购的份额为27,040,200.00份,实际缴款人数144人,资金来
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际认购份额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拟认购份额上限。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374.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26日非交易过户至“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
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3,829,039股的0.5809%,过户价格为7.23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分批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
个月、24个月,解锁比例分别为50%、50%。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以上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已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
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并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并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拟认购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9b0ce00f-45e7-4df9-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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