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69 德方纳米 更新日期:2026-06-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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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8 │德方纳米(300769):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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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6 │德方纳米(30076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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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 │德方纳米(300769):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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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 │德方纳米(300769):德方纳米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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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 │德方纳米(30076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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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 │德方纳米(300769):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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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 │德方纳米(300769):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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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 │德方纳米(300769):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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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1 │德方纳米(300769):德方纳米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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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1 │德方纳米(300769):德方纳米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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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8│德方纳米(300769):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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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7月 06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7月 06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7月 06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6月 2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号楼 10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提案
1.00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条件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股票方案的议案 子议案数(10)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发行数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限售期及上市安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上市地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募集资金投向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票预案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专项报告的议案
7.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00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9.00 关于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10.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同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创 业 板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委托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并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2.现场登记时间:2026 年 7 月 1 日,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16:30。采取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
26年 7月 3日下午 16: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现场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号楼 10 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通过信函方式
登记,信封上请注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苗少朋、赖珊
联系电话:0755-26918296
联系传真:0755-86526585
电子邮箱:ir@dynanonic.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号楼 10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71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方式中相关证件的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签到手续。
6.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9/ed623b9e-826a-4dbe-ad3d-dfea783fd5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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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6│德方纳米(30076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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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30076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9/cf9d72d0-5343-45ea-9753-7b75d9945b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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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德方纳米(300769):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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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 2026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
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9/92b87755-5270-4a04-b4d9-c0d137d171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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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德方纳米(300769):德方纳米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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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
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特别情况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的 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特别情况是指: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
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 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
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
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
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同意。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9/fb480739-1b6c-4d44-8df8-b8de6b0599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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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9:42│德方纳米(30076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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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德方
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方纳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了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现就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
趋势和公司战略目标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
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用途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公
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长远利益。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 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有利于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
能够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设
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
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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