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2 运达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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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运达股份(30077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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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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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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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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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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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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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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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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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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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 │运达股份(30077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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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运达股份(30077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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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5年 9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运达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能建”)拟使用公司的银行授信,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单日余额不
超过 5亿元人民币。运达能建使用公司银行授信开具保函的行为构成公司对运达能建的担保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0)。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25日,为满足运达能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运达能建使用公司银行授信为运达能建向受益人开具履约保函,保函金额
为26,900,967.9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4-119)。近日,公司拟申请变更该履约保函期限,延长保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履行审议程
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运达能建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含本次)为135,221,325.50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运达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D32EBQ5G
设立时间:2023 年 11月 7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团结东路 90 号 2幢 8507室
法定代表人:朱江
注册资本:10,002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
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
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四、保函业务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人:浙江运达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3.受益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4.保函品种:履约保函
5.币种及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万零玖佰陆拾柒元玖角整
6.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已获批准可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未含手续费等费用)为 125,210 万元;实际提供
担保总余额(未含手续费等费用)为 70,476.1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2.4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16,954.04 万元(未含手续费等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2.9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1. 修改保函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8ffda050-bfc8-42d5-8a9b-bc20bcd649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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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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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2
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了便于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
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1: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月 27日上午 9:15 至 9:25,9:3
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座 23 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钩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3)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议案二包含 3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议案一和议案二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二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述所有议案均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4:30(二)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座 23 楼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
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 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 2)、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件请于 2025 年 10 月24 日下午 4:30 前送达公司(注明“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字样),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四)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
证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
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帅帅、葛伟威
联系电话:0571-87392388
联系传真:0571-87397667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座 23 楼
邮政编码:310012
2.本次会议预计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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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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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30077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c0b8714b-9e39-4461-83a4-91ff6eea0c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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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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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30077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e2305517-ba4f-42b5-ad24-f81b33ce18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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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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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债
务融资工具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承诺或约定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
围内,经各级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及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或存续期管理机构,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约定)的用途,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政府
性债务或公益性项目,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对于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资金及偿债专
户监管协议》等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
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
使用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存
续期管理机构、商业银行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85dba499-5750-4c22-a87a-979747202f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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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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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30077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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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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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30077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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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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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300772):印章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4fc06329-900a-4dab-83e4-10b747dc24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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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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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30077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a867ef25-d34d-438b-be0d-7cd69eec1e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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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9│运达股份(30077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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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为防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占用方”)占用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会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
金;
(七)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通过交易事项将资金提供其使用;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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