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4 倍杰特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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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2 │倍杰特(3007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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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倍杰特(300774):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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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9:26 │倍杰特(300774):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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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44 │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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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44 │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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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5:40 │倍杰特(300774):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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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倍杰特(300774):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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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倍杰特(300774):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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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倍杰特(300774):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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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00:00 │倍杰特(300774):关于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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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5:42│倍杰特(3007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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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5,679.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即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57%。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12,682.39万元,占本次总金额的80.88%;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作为被告、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2,997.30万元,占本次总金额的19.12%。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主要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二、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对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相关诉讼
、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诉讼、仲裁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3/6c8564cb-02e2-45d8-8c5b-a4e5024dc5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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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倍杰特(300774):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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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300774):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7504ac6e-3177-4846-87d3-d294ce0bd9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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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9:26│倍杰特(300774):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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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飞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61,035,4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4.93%)的实际控制人之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建飞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以集中
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262,9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
总经理张建飞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是否质
例 股份数量 押、冻结
张建飞 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 61,035,422 14.93% 15,258,856 否
事,总经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姓名 股份来源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持比例 减持 减持价格 减持期间 减持
方式 原因
张建飞 首次公开发行 不超过 不超过公司总 集中 按市场价格 本公告发布 个人
4,087,636股 股本比例的1% 竞价
股票前持有的 不超过 不超过公司总 大宗 且不低于公 之日起15个 财务
股份 8,175,273股 股本比例的2% 交易 司首次公开 交易日后的 安排
发行时的发 三个月内
行价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各项承诺
根据本公司的《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张建飞先生的相关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
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减持股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额;
4、减持方式: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建飞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期间、减持价格的不确
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不得减持的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
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建飞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0/e37f0001-3fac-491c-8d30-058d1bafcf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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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44│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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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倍杰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
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杭
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
-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
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0日公告的《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
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8号楼4层501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权秋红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据此,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85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5,492,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96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2,749,8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
25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年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42,61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671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推举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
清点。
(五)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75,379,0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30,21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0%;83,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29,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
8649%;30,2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5%;83,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336%。
据此,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
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5/2f47a3ac-f24b-4960-8913-3c5cd1ec7c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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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44│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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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5/776edcbf-31e0-406c-b3cb-1f7c8168d8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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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5:40│倍杰特(300774):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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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是基于双方合作共识而达成的战略合作意向,后续合作内容及进程以具体项目协议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2026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已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概述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于2026年1月10日签订
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均为治理规范、决策高效、创新能力突出的上市民营企业,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
,在战略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兼容性。本着平等互利、协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将依托在矿山资源开发领域的布局,深化资源
开发产业链协同合作;通过资源开发或延伸业务实现战略绑定,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与专业优势,促进共同发展,切实维护双方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事项后续进展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
注册资本:62,377.617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水源西路28号院1号楼101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矿山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矿山机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限外埠经营);爆破作业
;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金诚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最近三年未与金诚信签署过类似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金诚信矿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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