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4 倍杰特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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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9 │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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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9 │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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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7 │倍杰特(300774):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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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9:36 │倍杰特(300774):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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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00:00 │倍杰特(300774):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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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9 │倍杰特(300774):倍杰特:公司章程(2026年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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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8 │倍杰特(300774):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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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7 │倍杰特(300774):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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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7 │倍杰特(300774):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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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6 │倍杰特(300774):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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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9│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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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8号楼4层501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权秋红女士以及副董事长权思影女士因公务安排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张腾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及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261,433,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7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0,882,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2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55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5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36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77%;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23%;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8%;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
09%。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廖玉潇律师、于玥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45636094-99d3-43a8-98bd-02f5e472e2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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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9│倍杰特(30077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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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倍杰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
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杭
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
-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
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公告的《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内容。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8号楼4层501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董事长权秋红女士以及副董事长权思影女士因公务安排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公司董事张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据此,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79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1,433,5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57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0,882,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
22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1348%。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推举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
清点。
(五)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61,363,8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20,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7%;4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82,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
23%;20,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8%;49,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960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据此,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
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fd6b98e1-e874-4673-9836-46881d44fa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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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7│倍杰特(300774):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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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年5月1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
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秋红、张建飞、张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7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秋红、张建飞、张腾:
你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5年三季报、2025年年报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5年三季报
,因个别业务合并财务报表内部未实现利润抵销不完整、煤炭抵债业务会计处理不准确,导致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5年年报
,因个别内部交易抵销不完整,导致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的规定。权秋红作为公司董事长、张建飞作为
公司总经理、张腾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针对上述历史事项,公司自查发现后,已在定期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相关事项及其影响进行了说明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告编号:2026-026)。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并在规定
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运作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学习,持
续强化公司治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秋红、张建飞、张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73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af9b5947-f1d6-4b30-aacb-3780b6a20c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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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9:36│倍杰特(300774):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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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飞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
杰特”)于2026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
编号:2026-003),持有公司61,035,4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4.93%)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建飞先生计划在
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262,909股,即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87,63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175,27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
2026年2月26日、2026年2月28日、2026年5月1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0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及《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张建飞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36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持股数量由61,035,422股减少至49,666,722股,持股比
例从14.93%下降至12.15%。
近日,公司收到张建飞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建飞先生已实施完成减持计
划,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 减持方 股份来源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称 式 (元/股) (股) (%)
张建飞 集中竞 首发前已取得 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2 22.45 4,087,600 1.00
价 的股份 月27日
大宗交 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4 17.88 8,175,200 2.00
易 月30日
合计 12,262,800 3.00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张建飞 合计持有股份 61,035,422 14.93 48,772,622 11.9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5,258,856 3.73 2,996,056 0.73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45,776,566 11.20 45,776,566 11.2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张建飞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张建飞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建飞先生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
股份数量,股份减持实施情况与其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建飞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4、上述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建飞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c37dfcc2-3f9c-457f-9ae0-8288f3d760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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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00:00│倍杰特(300774):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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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300774):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1/856cd285-a3ef-4d6e-8530-179cadd194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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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9│倍杰特(300774):倍杰特:公司章程(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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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300774):倍杰特:公司章程(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71c0d040-a9c7-4044-bb5c-b221dbe034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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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8│倍杰特(300774):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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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300774):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acfe678-87ac-4235-965d-26c62ee5e3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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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07│倍杰特(300774):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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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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