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7 中简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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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9:34 │中简科技(30077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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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9:34 │中简科技(300777):中简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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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9:02 │中简科技(300777):中简科技关于深交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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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12 │中简科技(30077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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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6:14 │中简科技(30077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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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28 │中简科技(300777):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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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28 │中简科技(300777):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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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23:16 │中简科技(300777):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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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23:16 │中简科技(300777):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无实际控制人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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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23:16 │中简科技(300777):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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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9:34│中简科技(30077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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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86-10-65219696 传真: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
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
“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刊登了《中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新前)(公告编号:2024-062),并于 2024年 12月 2日刊登《中
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4-064)(两次通知公告以下合称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新后的公告更新了首次公告中附件二《授权委托书》表决栏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四)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2月 16日 14:30时,在指定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主持。
(五)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2月 16日上午 9:15-9:2
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16日 9:15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本次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1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44,03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56
1%;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446 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0,887,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87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64,918,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
5065%。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49,625,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69%;反对 10,224,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995%;弃权5,068,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314,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80%;反对 780,9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8%;弃权 5,068,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4362%。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徐高彦女士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3,12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8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81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782%;
(2)选举邱学仕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44,082,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70,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857%;
3、审议《关于免去董事职务并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免去彭继生先生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49,031,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65%;反对 14,600,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533%;弃权1,28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719,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60%;反对 5,157,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64%;弃权 1,286,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877%。
(2)选举李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51,210,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78%;反对 12,406,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226%;弃权1,302,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898,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27%;反对 2,96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9%;弃权 1,30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104%。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223d466c-4756-4106-b03e-23fb8cd298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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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9:34│中简科技(300777):中简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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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东路 56 号环球恐龙城维景国际大酒店。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7 人,代表股份 164,918,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41 人,代表股份 144,031,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6 人,代表股份 20,887,
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9人,代表股份 68,164,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2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47,276,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6人,代表股
份 20,887,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0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吴燕杰、侯传科列席会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山、朱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625,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69%;反对 10,224,17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95%;弃权 5,068,8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314,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80%;反对 780,9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8%;弃权 5,068,8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62%。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沈菊琴女士、刘礼华先生辞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同意选举徐高彦女士、邱学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徐高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3,123,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8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5,81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782%。
2.02 选举邱学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082,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770,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857%。
3.审议通过《关于免去董事职务并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免去彭纪生董事职务;同意选举李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免去彭纪生先生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03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65%;反对 14,600,72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33%;弃权 1,286,7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719,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60%;反对 5,157,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64%;弃权 1,286,7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77%
3.02 选举李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210,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78%;反对 12,406,22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26%;弃权 1,302,2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898,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27%;反对 2,96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9%;弃权 1,302,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山、朱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中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决议》;
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d9b32f49-7a2e-4477-9f85-861ae65c5f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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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9:02│中简科技(300777):中简科技关于深交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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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300777):中简科技关于深交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5/d8ee13f5-b155-4443-ba01-84bf527495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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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12│中简科技(30077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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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资金总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 41.14 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截止本公告发
布之日,公司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时间段为 2024 年 7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11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16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54%,最高成交价为 28.4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9.4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29,999,994.00 元。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回购实施期限,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符合公司
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计划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数量(股) 占总股本 数量(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964,753 3.63% 15,964,753 3.63%
无限售条件股份 423,742,784 96.37% 423,742,784 96.37%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0 0 1,167,000 0.27%
合计 439,707,537 100% 439,707,537 100%
六、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公司
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若公司发
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就注销回购股份事宜通知所有债
权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4539470d-88d8-4af0-851e-10db707005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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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6:14│中简科技(30077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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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2024-02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每个
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4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最高成交价为 28.4
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9.4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5,580,896.00 元。上述回购进展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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