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8 新城市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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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50 │新城市(300778):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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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50 │新城市(30077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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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50 │新城市(300778):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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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16 │新城市(30077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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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2 │新城市(30077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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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0 │新城市(30077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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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0 │新城市(300778):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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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0 │新城市(30077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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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44 │新城市(30077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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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8:42 │新城市(300778):关于2025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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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50│新城市(300778):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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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300778):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64416b04-4b11-4ac0-a41d-d0e6008f72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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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50│新城市(30077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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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5日(星期三)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1月 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 5日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 39号新城市大厦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022,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35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845,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64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47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147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17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75,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 41,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9%;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45%;反对 41,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919%;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97,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9%;反对4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11%;弃权 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1,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927%;反对 49,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315%;弃权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5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袁月云、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99fdbb2e-f6a9-47d4-9ed5-36d353f203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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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50│新城市(300778):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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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
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2025年10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临时提案。同日,贵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
前述临时提案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8楼8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张春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50人,代表股份121,022,0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股份)的60
.351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120,975,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18%;
反对41,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9%;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0,897,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69%;
反对49,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11%;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20%。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
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7fa2ca7d-dce1-410e-982d-71d8a51037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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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16│新城市(30077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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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49 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
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回购方案已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暨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
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2025年1月1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
首次回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6日、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2
日、2025年5月7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7月1日、2025 年 8 月 1 日 、 2025 年 9 月 1 日 及 2025 年 10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010、2025-011、2025-030、202
5-036、2025-037、2025-040、2025-047及2025-04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244,615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9%(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03,659,642股),最高成交价为16.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93元/股,成交总
金额为40,001,078.60元,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1月3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回购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
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上市公司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244,61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9%。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目前相
关方案尚未推出,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年内将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则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年内未能实施前述用途,或本次所回购股份未全部用于前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认购
新股、质押等相关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根据公司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06b0e809-76e4-4c0d-aed9-199458754d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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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2│新城市(30077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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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0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
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 3月 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4年 12月 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 178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
数超过 700人。
信永中和 2024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54 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25.8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76 亿元
。2024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83 家,收费总额 4.71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 2024 年 12月 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17次、
自律监管措施 8次和纪律处分 0次。5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17次、自
律监管措施 10次和纪律处分 1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媛女士,201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信
永中和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4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杨宏先生,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
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齐小刚先生,2018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
信永中和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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