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8 新城市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03 16:10 │新城市(30077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2025-11-20 18:36 │新城市(300778):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
│2025-11-14 16:12 │新城市(300778):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
├─────────┼──────────────────────────────────────────────┤
│2025-11-14 16:12 │新城市(30077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14 16:12 │新城市(300778):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
├─────────┼──────────────────────────────────────────────┤
│2025-11-14 16:12 │新城市(30077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05 17:50 │新城市(300778):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
├─────────┼──────────────────────────────────────────────┤
│2025-11-05 17:50 │新城市(30077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11-05 17:50 │新城市(300778):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1-03 17:16 │新城市(30077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
└─────────┴──────────────────────────────────────────────┘
─────────┬────────────────────────────────────────────────
2025-12-03 16:10│新城市(30077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新城市(30077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c0c42927-5885-4893-8d3d-bef061a8f70e.PDF
─────────┬────────────────────────────────────────────────
2025-11-20 18:36│新城市(300778):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7,527,921 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33.69%)的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思实业”)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
5个交易日之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12月 12日起至 2026年 3月 11日止)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不
超过 6,012,450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远思实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67,527,921 33.69
注 1:远思实业的股东中,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春杰先生持股占比 90.00%,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汉荫先生持股占比 10
.00%。
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03,659,642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总股本为3,244,615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后的股本为 200,415,027 股。持股比例以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 200,415,027 股计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实施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远思实业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 3.00%,减持总数不超过 6,
012,450股。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年 12月 12日起至 2026年 3月 11日止)。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远思实业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控股股东远思实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控股股东远思实业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9287a10f-3fa1-4752-8a5e-7ce977278a8a.PDF
─────────┬────────────────────────────────────────────────
2025-11-14 16:12│新城市(300778):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
新城市(300778):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75879f29-21a3-4cad-af57-de1a5f8e6c66.PDF
─────────┬────────────────────────────────────────────────
2025-11-14 16:12│新城市(30077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 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1月 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
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孟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到会监事 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的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与实施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
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
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议案表决结果: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3f133dd1-7e51-4acd-9137-0808062c127f.PDF
─────────┬────────────────────────────────────────────────
2025-11-14 16:12│新城市(300778):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
新城市(300778):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级向子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7c79a1c7-4cd3-420f-9776-bda65841d910.PDF
─────────┬────────────────────────────────────────────────
2025-11-14 16:12│新城市(30077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新城市(30077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3cc111ff-010a-4f6f-854e-d0cc4ed6d8e1.PDF
─────────┬────────────────────────────────────────────────
2025-11-05 17:50│新城市(300778):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
新城市(300778):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64416b04-4b11-4ac0-a41d-d0e6008f72c7.PDF
─────────┬────────────────────────────────────────────────
2025-11-05 17:50│新城市(30077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5日(星期三)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1月 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 5日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 39号新城市大厦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022,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35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845,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64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47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147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17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75,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 41,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9%;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0,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45%;反对 41,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919%;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97,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9%;反对4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11%;弃权 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1,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927%;反对 49,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315%;弃权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5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袁月云、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99fdbb2e-f6a9-47d4-9ed5-36d353f20331.PDF
─────────┬────────────────────────────────────────────────
2025-11-05 17:50│新城市(300778):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
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2025年10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临时提案。同日,贵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
前述临时提案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8楼8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张春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50人,代表股份121,022,0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股份)的60
.351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120,975,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18%;
反对41,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9%;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0,897,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69%;
反对49,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11%;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20%。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
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7fa2ca7d-dce1-410e-982d-71d8a51037a8.PDF
─────────┬────────────────────────────────────────────────
2025-11-03 17:16│新城市(30077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49 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
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回购方案已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暨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
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2025年1月1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
首次回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
根据《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