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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78(新城市)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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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78 新城市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05 17:46 │新城市(300778):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 │2024-11-04 17:36 │新城市(30077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4-11-04 17:36 │新城市(30077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0-29 00:00 │新城市(300778):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2024-10-19 00:00 │新城市(300778):海通证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核查意见 │ ├─────────┼──────────────────────────────────────────────┤ │2024-10-19 00:00 │新城市(300778):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0-19 00:00 │新城市(30077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 │ ├─────────┼──────────────────────────────────────────────┤ │2024-10-19 00:00 │新城市(300778):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0-19 00:00 │新城市(30077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 │2024-10-19 00:00 │新城市(300778):关于2024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公告 │ └─────────┴──────────────────────────────────────────────┘ ─────────┬──────────────────────────────────────────────── 2024-12-05 17:46│新城市(300778):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导、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4 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周四)14:30-17:00。届时公司董事、总经理宋波 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易红梅女士,财务总监张婷女士,独立董事刘鲁鱼先生将在线就公司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 状况、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cd0b9f11-e14b-4b25-916b-f3dfa66970b8.PDF ─────────┬──────────────────────────────────────────────── 2024-11-04 17:36│新城市(30077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8楼8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张春杰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2人,代表股份123,183,9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66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同意122,789,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94%; 反对391,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76%;弃权3,7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2,979,0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36%; 反对196,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95%;弃权8,4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8%。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2ad4abd0-7788-46dc-9762-a5ccd84e5701.PDF ─────────┬──────────────────────────────────────────────── 2024-11-04 17:36│新城市(30077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新城市(30077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40b5b887-69e3-47a7-a6c8-de9622b983c8.PDF ─────────┬──────────────────────────────────────────────── 2024-10-29 00:00│新城市(300778):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 00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事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2022 年 4 月 24 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 监[2021](龙城)告字第 026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 026 号,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6,895.94 平方米。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此后,公司在根据上述《处罚决定》进行拆除过程中,发现如全部拆除将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居民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向深圳 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及变更行政处罚方式的申请。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 001 号),具体内容如下: “2024 年 10 月 8 日,你单位在自行拆除过程中发现拆除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居民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申 请及变更行政处罚方式。 经查,截止 2024 年 10 月 16 日,你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面积 4300.3 平方米,未拆除面积为 2595.64 平方米。经委托具 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加建部分结构与原主体结构混凝土已经连接紧密,如果继续拆除加建部分会对原主体结 构造成一定的损伤,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宜继续拆除。经估值,你单位未拆除违法建筑面积的评估违法收入为 2974205 元。 对于不能继续拆除的加建建筑物,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肆仟贰佰零伍元整(人民币:¥2974205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有关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相关规定,上述没收违法收入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本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金额将计入公司当期 损益,预计将减少公司 2024 年净利润 297.42 万元。 2、新城市大厦于 2007 年建成,不动产权证书中建筑面积为 10,973.62 平方米。大厦于 2008 年投入使用。以公司自用为主, 拆除部分不影响公司自用,剩余在租商户均未涉及加建部分。大厦自用部分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原值18,209,952.37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折旧 11,818,501.07 元,净值6,391,451.30 元;出租部分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原值 38, 781,813.09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摊销 27,876,263.56 元,净值 10,905,549.53 元。大厦出租率、租金价格与 龙岗同区域租赁市场水平一致,房屋整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已按规定拆除面积合计 4300.3 平方米,拆除费用合计约 120 万元。新城市大厦采用成本法 进行核算,截至 2024 年 9 月 30日,净值为 15,170,495.59 元,经减值测试,大厦目前可变现金额远高于资产净值,故无须计提 减值准备。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5.1 条、第 10.5.2条和第 10.5.3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无需申 请停牌。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 001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afb220a3-4c81-4ef9-8b95-b5da4895c4e7.PDF ─────────┬──────────────────────────────────────────────── 2024-10-19 00:00│新城市(300778):海通证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核查意见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城市”、“公司”)2019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 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就新城市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风险投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有效期限为自 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内和决议有效期限内,风险投资业务可循环开展,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包含但不限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等及上述投资为标的 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资金来源 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 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风险投资产品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六)审批权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风险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标的风险、 关联交易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税收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收益、本金的收回以及公司的业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严格按照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授权额度审慎投资; 2、公司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作了详细 规定。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3、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工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 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格控制风险; 4、公司将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保证公司在投资前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7、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坚持谨慎投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 及日常经营运作。通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能力,丰富闲置自有资金的投资方式 ,为公司股东谋取更高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效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有效期限为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风 险投资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在确保 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 投资,投资有效期限为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风险投资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 资金可滚动使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4f0de490-f861-413f-bb32-bba9326eed30.PDF ─────────┬──────────────────────────────────────────────── 2024-10-19 00:00│新城市(300778):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 39号新城市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 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孟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到会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三 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4-039)。 议案表决结果: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有效期限为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 ,风险投资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资金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议案表决结果: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就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事项出具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议案表决结果: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09fcf8b1-b4e0-488a-885d-395ff5731532.PDF ─────────┬──────────────────────────────────────────────── 2024-10-19 00:00│新城市(30077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 ─────────┴──────────────────────────────────────────────── 新城市(30077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d43bc2a6-d8c1-4210-a1c9-cf80da5166af.PDF ─────────┬──────────────────────────────────────────────── 2024-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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