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9 惠城环保 更新日期:2025-07-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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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8:02 │惠城环保(30077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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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8:02 │惠城环保(30077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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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22 │惠城环保(300779):关于调整惠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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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22 │惠城环保(30077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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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22 │惠城环保(30077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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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46 │惠城环保(300779):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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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0 │惠城环保(300779):关于惠城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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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07:46 │惠城环保(300779):关于控股子公司年产20万吨混合废塑料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性项目试生产成功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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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7:42 │惠城环保(300779):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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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8:06 │惠城环保(300779):关于惠城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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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8:02│惠城环保(30077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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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广场 418 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红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七)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3 人,代表股份 76,636,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329%(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6,046,971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1,204,955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94,842,016 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 67,594,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1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人,代表股份 9,042,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9,042,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9,042,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1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 议所有股 (股) 议所有股 (股) 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股 76,521,772 99.8497% 77,012 0.1005% 38,140 0.04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股 8,927,722 98.7266% 77,012 0.8516% 38,140 0.4218%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 议所有股 (股) 议所有股 (股) 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股 76,512,032 99.8370% 73,212 0.0955% 51,680 0.06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股 8,917,982 98.6189% 73,212 0.8096% 51,680 0.57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田浩森、王家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1a2d80d6-bff8-48b7-a767-4e32395b9f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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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8:02│惠城环保(30077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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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
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
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对象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 9:15至 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14:00如期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广
场 418 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叶红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67,594,05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69%。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以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名,代表股份总数为9,042,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
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
)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根据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21,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77,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弃权 38,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927,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反对 77,01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弃权 38,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51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 73,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弃权 51,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917,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反对 73,21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弃权 5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6bf3cb9a-da2f-4549-ad2d-82d9968cf3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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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22│惠城环保(300779):关于调整惠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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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调整前转股价格:11.25 元/股
2、调整后转股价格:11.15 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一、关于“惠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号)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7月 7
日公开发行 3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32,000.00万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1年 7 月 26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惠城转债”,债券代码“123118”。“惠城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7.11元/股。
根据《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
款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惠城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
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惠城转债”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
2022 年 6 月 21 日,因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惠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7.11元/股调整为 17.06元/股,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年 6月21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1)。
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惠城转债”的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2023年 7月 24日,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上市,“惠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7.06 元/股调整为 15.99 元/股,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惠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67)。
2023 年 8 月 29 日,因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上市,“惠城转债”的转股价格
由 15.99元/股调整为 15.9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8 月 29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调整惠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2024 年 5 月 27 日,因公司实施完成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惠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5.93元/股调整为 11.29元/股,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5月 27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惠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45)。
2024年 11月 12日,因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上市
,“惠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1.29 元/股调整为 11.2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11月 12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惠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
三、本次“惠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原因与结果
(一)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7日召开了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因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204,955 股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2024 年度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 1,204,955股后的 194,842,0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后尚未分配的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94,842,016股×1.0元÷10股=19,484,201.60元(含税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19,484,201.60 元÷196,046,971 股=0.0993853 元/股(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
截取,不四舍五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惠城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P1=P0-D=11.25-0.0993853≈11.15元/股
“惠城转债”转股价格由 11.25元/股调整为 11.1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7月 22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
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4215d4a6-e954-4bbc-93cc-184739ff53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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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7:22│惠城环保(30077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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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张新功先生的通知,获悉张新功先生持有本公司
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解除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称 东或第一大股 质押股数 份比例 本比例
东及其一致行 (股)
动人
张新功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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