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79 惠城环保 更新日期:2024-03-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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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8:28│惠城环保(300779):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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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300779):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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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8:28│惠城环保(30077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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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二)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 9:15-15:00。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广场 418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红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
法有效。
(七)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5,131,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15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为 139,446,476 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964,355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8,482,121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5,09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9,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 议所有股 (股) 议所有股 (股) 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股 55,131,450 99.9993 400 0.0007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股 50,700 99.2172 400 0.7828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 议所有股 (股) 议所有股 (股) 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股 55,131,450 99.9993 400 0.0007 0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
(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股) 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股 50,700 99.2172 400 0.7828 0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田浩森、邵沐晴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0a59bf6f-d0f7-43ec-b289-17117e5fcf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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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8:27│惠城环保(30077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城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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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
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
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法律意见书
刊载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
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对象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3月 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 9:15至 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下午2:00 如期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
广场 418 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叶红女士主持,符合《公
法律意见书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55,092,7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以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3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
法律意见书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
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
)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根据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5,131,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72%;反对 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5,131,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99.999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72%;反对 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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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00:00│惠城环保(300779):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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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4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4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3 月 26
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
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广场 418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 √
联交易的议案》
2.0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提案 1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提案 1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也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提案 1 和提案 2 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
大会。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
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须在 2024 年 3 月22 日下午 4 点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至公
司证券管理部。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 7 号惠城广场 6 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32-58657701
传真:0532-58657729
电子邮箱:stock@hcpect.com
联系人:王其龙
会议费用: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
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8/a6ca88bf-5700-4e38-a02d-acb04a3703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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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00:00│惠城环保(300779):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惠城环保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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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
保”、“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惠城环保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事项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参股公司山东惠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惠亚”)拟向青岛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50
0万元的银行授信,期限一年。公司按其持有山东惠亚34.8755%股权比例为前述银行授信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74.3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剩余授信金额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由山东惠亚股东王永颖和董事长仉杰提供。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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