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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83(三只松鼠)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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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783 三只松鼠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7 00:00│三只松鼠(300783):2024年一季度报告 ─────────┴──────────────────────────────────────────────── 三只松鼠(300783):2024年一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7/9d9cdda5-f376-474b-b33f-525844d7266f.PDF ─────────┬──────────────────────────────────────────────── 2024-03-27 17:59│三只松鼠(300783):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月 27 日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 2,711.59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12.34%。具体情况如下: 序 获得补助的原 获得补助主体 收到补助时 补助 补助金额 占上市公司最 是否与公 是否已经 是否具 号 因或项目 间 形式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 司日常经 实际收到 有可持 净利润的比例 营活动相 相关款项 续性 关 或资产 1 产业扶持资金 三只松鼠股份 2024年 3 现金 2,711.59 12.34% 否 是 否 有限公司 月 27日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 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公司上述政府补助全部属于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 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 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 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资金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4 年度利润总额 2,711.59 万元。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要求,合理合规的 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实现政府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具体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 2024 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7/96ac207e-d9da-4878-9508-a318d9ed2113.PDF ─────────┬──────────────────────────────────────────────── 2024-03-26 00:00│三只松鼠(30078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七条 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 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将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细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 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 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be2100b6-b0ce-40db-b3b6-e281553ddf5d.PDF ─────────┬──────────────────────────────────────────────── 2024-03-26 00:00│三只松鼠(300783):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 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 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条第一款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 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第九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 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 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 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 司资金或者利用公司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 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 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2302fa44-7c3d-41ca-af12-7ea50aae8469.PDF ─────────┬──────────────────────────────────────────────── 2024-03-26 00:00│三只松鼠(300783):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 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六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 第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 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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