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84 利安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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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2 │利安科技(30078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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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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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利安科技(30078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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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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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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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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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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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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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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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 │利安科技(30078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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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2│利安科技(300784):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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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2025 年 11月 13
日经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陈吴凯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
表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9f7eddca-08d7-4603-8267-d856eff9f6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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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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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3日下午 2: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盛路 289号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士峰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49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437%。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名,所持股份 38,38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名,所持股份 10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5 名,合计代表股份10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人,代表股
份 10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9%。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5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3%;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66%;弃权 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654%;反对 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7.1889%;弃权 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6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59%;弃权 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2995%;反对 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8157%;弃权 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6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59%;弃权 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212%;反对 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8157%;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31%。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5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 3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263%;反对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8.1106%;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31%。
2.0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6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59%;弃权 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212%;反对 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8157%;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6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85%;弃权 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2995%;反对 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0.7373%;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31%。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56,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 2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61%;弃权 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06%;反对 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7.0046%;弃权 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48%。
2.07《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5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7%;反对 2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61%;弃权 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0323%;反对 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7.0046%;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段婷、罗丽蓉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4ed009f0-a3cb-41b0-93f3-5924357eed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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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利安科技(30078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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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科技(30078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bc05715d-eced-44bf-83a6-9e83a9ab70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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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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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科技(30078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8e0f426-200d-445d-a95d-eeefc8ac5c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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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利安科技(30078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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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架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宁波利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等相关
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 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c94620e-d756-45d9-9371-c0981f82e2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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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14│利安科技(30078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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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以及《宁
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在公司上市前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
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董事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6)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7)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董事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
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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