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90 宇瞳光学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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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 │宇瞳光学(3007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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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 │宇瞳光学(300790):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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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 │宇瞳光学(300790):宇瞳光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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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 │宇瞳光学(300790):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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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 │宇瞳光学(3007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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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 │宇瞳光学(300790):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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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 │宇瞳光学(30079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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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22 │宇瞳光学(300790):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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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16 │宇瞳光学(30079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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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16 │宇瞳光学(300790):宇瞳光学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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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宇瞳光学(3007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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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3、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
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64 人调整为 360 人。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5 年 9月 26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3.66
元/股,向 3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4.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c5bdd280-8142-4294-af40-71850837ff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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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宇瞳光学(300790):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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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 年 9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 月18 日以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品光先生召集并主持,
应参加董事 9名,实际参加董事 9名,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确
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由 364 人调整为 360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
86.9 万股调整为 384.6 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董事金永红、林炎明、古文斌、王俊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5年 9月 26 日,向 36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4.6 万股,授予价格为 13.66 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董事金永红、林炎明、古文斌、王俊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92d5b100-c699-4023-b3aa-47576f3521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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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宇瞳光学(300790):宇瞳光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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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宇瞳光学、公司 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草 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指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律师 指本所经办律师周姗姗、李莎莎。
元 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均
同。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宇瞳光学的委托,作为宇瞳光学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周姗姗、李莎莎律师为宇瞳光学本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宇瞳光学相关会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宇
瞳光学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宇瞳光学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没有组织或个
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年9月15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5年9月26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六)2025年9月26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宇瞳光学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鉴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
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人数由 364 人调整为 360人,同时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86.9 万股调整
至384.6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2025年9月26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
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47c3c948-9a63-4be0-a5e7-bf25d5817b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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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宇瞳光学(300790):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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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9月8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
项发表了意见。
二、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经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由 364 人调整为 360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6.9 万股调整为 384.6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在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f3bbcbd2-8d8d-45cb-870c-fa29d9e513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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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宇瞳光学(3007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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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3007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1c94e1fc-799d-4fb4-947e-47b4ea2ae8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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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宇瞳光学(300790):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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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300790):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17fc7296-a98f-4a14-9295-2000e4a2fd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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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40│宇瞳光学(30079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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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宇瞳光学”)于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东莞市宇瞳玖洲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玖洲”)提
供不超过 1 亿元的业务合同担保额度,用于开展业务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风险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期限为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的相关协议(函件)生效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有效期限内,
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莞市宇瞳玖洲光学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5 年 9月 24 日
3、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 1栋 501 室
4、法定代表人:张品光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6、股权情况: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经营范围:研发、产销:光学产品、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1,292.34 49,242.29
负债总额 22,786.06 28,707.92
净资产 18,506.29 20,534.37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6,945.68 17,516.24
净利润 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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