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796 贝斯美 更新日期:2025-10-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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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44 │贝斯美(300796):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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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32 │贝斯美(30079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 │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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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29 │贝斯美(30079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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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29 │贝斯美(30079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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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贝斯美(300796):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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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7 │贝斯美(300796):贝斯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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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7 │贝斯美(300796):贝斯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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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7 │贝斯美(300796):贝斯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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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7 │贝斯美(300796):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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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6 │贝斯美(30079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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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44│贝斯美(300796):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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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 披露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2025-061)。公司于20
25年9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69)。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最新营业执照。具体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747735048A
名称: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钟锡君
注册资本:叁亿陆仟壹佰壹拾肆万贰仟捌佰柒拾贰元
成立日期:2003年03月31日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14e9b23e-9b71-40b9-a2d1-f9dcd5d1e6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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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32│贝斯美(30079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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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查询(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 2025
年 3月 10日至 2025年 9月 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及其近亲属(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
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 6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与上述人员沟通确认,其中:
(1)4名核查对象(3名为激励对象,1名为激励对象的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时间前,根据公司核查及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确认本次股票买卖行为系其个人基于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
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关系,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2)2名核查对象(1名为激励对象,1名为激励对象的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时间后,根据公司核查及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确认其在买卖股票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知悉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并不知悉,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
投资决策,其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主观故意,相关股票买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
素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其在自查期间内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为
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 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56,5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变动系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8月 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自查期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系基于回购方案的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截至 2025年 8月 5日,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管
理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
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
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f538dbb0-e372-48f1-bb5c-5a4436e03e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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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29│贝斯美(30079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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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9:25,9:30-11 :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司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钟锡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85人,代表股份88,158,32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
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5,600,000股,下同)后的股份总数的24.795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84,085,4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23.649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3人,代表股份4,072,92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
股份总数的1.1456%。
3、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
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83人,代表股份4,072,92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后的股份总数的1.1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0.0000%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3人,代表股份4,072,92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1.1456%
。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5,316,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60%;反对2,81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983%;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同意1,230,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74%;反对2,81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77%;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549%。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85,283,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89%;反对2,846,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6%;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45%;反对2,846,294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833%;弃权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2%。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85,30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79%;反对2,806,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835%;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4,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246%;反对2,806,494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061%;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宏、李若澜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38314f48-88df-4539-975e-3978a5683c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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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29│贝斯美(30079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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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926 第 0861 号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公司”)的聘请,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9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及
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下午2:00在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5人,代表股份数为88,15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954%。其中,现场出
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84,08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9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183人,代表股份数为4,072,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83人,代表股份数为4,072,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6%。其中,现
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
小股东共计183人,代表股份数为4,072,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6%。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 85,316,1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6.7760%;反对 2,819,594股,弃权 22,600股。本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 85,283,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6.7389%;反对 2,846,294股,弃权 28,600股。本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85,300,1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579%;反对 2,806,494股,弃权 51,700股。本议案所涉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3e7c71b2-6820-4817-8984-a0fc9cf50a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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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贝斯美(300796):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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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9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包括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
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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