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08 久量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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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8 │久量股份(30080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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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8 │久量股份(3008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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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7 │久量股份(30080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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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7 │久量股份(30080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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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6 │久量股份(300808):久量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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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6 │久量股份(300808):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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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6 │久量股份(300808):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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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6 │久量股份(300808):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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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6 │久量股份(30080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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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6 │久量股份(300808):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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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8│久量股份(30080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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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久量股份”)的委托,指派陈晓璇律师、周佳律师(下称“本
律师”)出席久量股份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久量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久量股份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 1001 号富德生命保险大厦 3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久量股份董事长贾毅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久量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久量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020,918
股,占久量股份股份总数(已剔除卓楚光、郭少燕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共计 54,800,563 股,下同)的 40.894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人,均为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久量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622,658 股,占久量
股份股份总数的 40.5161%。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
8,260 股,占久量股份股份总数的 0.3786%。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久量股份《章程》的有关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
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3,001,218 股同意、19,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0.0458%、0.0000%。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3,001,218 股同意、19,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0.0458%、0.0000%。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3,003,118 股同意、17,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6%、0.0414%、0.0000%。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2,996,318 股同意、24,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0.0572%、0.0000%。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3,003,118 股同意、17,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6%、0.0414%、0.0000%。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2,996,318 股同意、24,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0.0572%、0.0000%。
(7)《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2,996,318 股同意、24,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0.0572%、0.0000%。
(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2,998,218 股同意、22,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0.0528%、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42,958,018 股同意、17,800 股反对、45,10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8%、0.0414%、0.1048%
。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久量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久量股份《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216f12b5-4497-457d-8025-3d4657433e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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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8│久量股份(3008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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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量股份(3008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5bf2d8e2-7bbe-4b01-a4c6-5b0aaa384b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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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7│久量股份(30080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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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
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且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对外担
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可协助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经办责任人应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
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
处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逐层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同意
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会审议第十四条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独立董事对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独立董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严格核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测
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应及时办理
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的),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办理担保、反担保有关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合同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做好有关被担保方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收集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当出现被担保方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或是被担保方破产、清算
、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同时通报总经理、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通报总经理、董事会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
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
被担保方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方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e47c46e4-f4c7-412d-b1b2-606f83544f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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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37│久量股份(30080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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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对相关承诺或未尽事宜的履行没有产生实质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继续履行,如相关承诺或未尽事宜依
法应继续履行而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辞任生效之前,以及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在辞任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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