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11 铂科新材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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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16:52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
│ │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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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27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向香港联交所递交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的 │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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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1:40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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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7:02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
│ │股份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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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8:56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完成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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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8:56 │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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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8:56 │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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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9:52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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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34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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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34 │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 │的公告(更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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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16:5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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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0/29f2a776-c23a-4019-b00e-9f7fefa995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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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0:27│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向香港联交所递交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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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7月8日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递交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并于同日在香港联交
所网站刊登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资料。该申请资料为公司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及香
港联交所的要求编制和刊发,为草拟版本,其所载资料可能会适时作出更新及修订。
鉴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认购对象将仅限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
投资者,公司将不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境内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该申请资料,但为使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该
等申请资料披露的本次发行并上市以及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现提供该申请资料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查询链接供查阅:
中文: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6/108730/documents/sehk26070801012.pdf
英文: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6/108730/documents/sehk26070801013.pdf
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本公告仅为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信息而作出。本公告以及公司刊登于香港联交所
网站的申请资料均不构成也不得视作对任何个人或实体收购、购买或认购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要约或要
约邀请。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
准、核准或备案,并需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其他因素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8/78d4d632-5347-4741-839d-27f67c705c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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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1:40│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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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股票
期权注销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规定,鉴于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 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授予该 4名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4,554 份进行
注销。针对上述事项律师已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月 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new/in
dex)上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26 年
6月 30 日办理完成。本次注销的部分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股本造成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2/b008dfc1-44a9-4470-8b9f-077faf66e6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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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7: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
│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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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70fec72e-7a84-474d-8174-78eeac050c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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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8:56│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完成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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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完成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7/fc49555b-cb66-47c0-bfe5-0ced68a33f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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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8:56│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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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7/248f2c94-9c5c-44f7-943e-f674671ac3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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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8:56│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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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7/0b852040-020d-446c-a870-4767468ca5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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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9:5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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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6a5cab07-0ce6-4e98-a619-96e4ca71cc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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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3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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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更正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7a3e362d-2a8e-4887-8de0-fda0e14fca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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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3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
│告(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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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更正后)。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0c5251e3-dde9-4f53-a8d2-7521dfd861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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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3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公告(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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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更正后)。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c5403cd2-db55-484d-8a55-c188aa8cb7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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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34│铂科新材(30081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
│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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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eff6c51f-e2cc-4130-ba7e-6b34591dc1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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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8:3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公告(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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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公告(更正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8d2eaad3-964e-455e-b83e-bc9b310b27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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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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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a4221f68-2476-47fb-aea8-ebe276f182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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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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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年【】月)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
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
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同时还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申报、公告、通函、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阅等规定(如适用)。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
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铂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
况,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
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
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及根据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须回避表决的其他主体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监管
规则冲突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6761ad7e-8f26-4f7c-ac30-3e5b1aeffb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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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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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60ffb289-75e6-420a-8d30-9488cad7eb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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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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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e384caf7-5859-4ee9-8b56-37a25554fa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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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舆情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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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和《深圳市铂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
作组。
第七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
即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
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
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
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
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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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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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铂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适用)。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消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
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
市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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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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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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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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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
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境内企业直接境
外发行上市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 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
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合规顾问、股份过户处
等,下同)。公司香港办事处(如有)可根据当地情况参考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
应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
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
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
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提
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
保密义务和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保密义务的约
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
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
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
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
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
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对公
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证券公司
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事先向中国
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其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第十六
条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十八条 公司亦应遵守在其拟上市地或上市地的其他法律、规则或要求(如适用)。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现行有效或未来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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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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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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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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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需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其中,成员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且应至少有
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
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及董事会为执行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
可计量目标的实施情况,并于企业管治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
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提名、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
通知方式时,发出当日为通知送达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
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
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
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
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议事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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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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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 ESG 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可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可以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与 ESG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发生解聘或辞
职情形的,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
具备《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资格。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
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 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产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统筹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事务,制定 ESG 政策框架及目标,监督执行情况;
(七)审阅 ESG报告及关键绩效指标,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及国际标准;
(八)推动可持续发展实践,协调利益相关方沟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形象;
(九)识别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运营,促进长期价值创造;
(十)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战略进展及 ESG绩效,确保公司战略与 ESG目标协同推进;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与 ESG委员会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ESG报告等提案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
容。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委
员主持,召集人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发出当日为通知送达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与 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议事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含义一致。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c053ac09-0efd-444c-b652-f4b0f777f6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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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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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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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市值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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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为加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
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监管防
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 3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善经
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
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
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 4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系统性原则。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
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2) 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
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3) 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
规的基础上。
(4) 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
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 5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
第 6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 7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1)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 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3) 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4) 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5) 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第 8条 董事会秘书
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
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
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
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 9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在遵守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履行相应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的前
提下,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1) 并购重组;
(2)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3) 现金分红;
(4) 投资者关系管理;
(5) 信息披露;
(6) 股份回购;
(7)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 10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
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
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
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
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
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 11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
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 12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每个交易日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
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
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 13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董事会办公室
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必要时适
时使用相关资本市场工具等方式,以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第六章 附则
第 14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 1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
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2f55456b-8c28-4954-ad97-73f5a42474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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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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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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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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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有常居香港的,或者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
没有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时,在前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时刊发董事离任公告,并披露须提请股东关注事项(如有)。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如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
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
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对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前述要求配合完成离任审计,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3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董事会秘书应当
负责监督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e1f3c26d-5a49-4ade-8836-66e8f433e8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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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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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
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为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
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也在绩效考核中
进行体现,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后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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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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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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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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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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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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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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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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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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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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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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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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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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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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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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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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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37311d69-4931-415b-be07-ad2b8ed894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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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3│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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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6 月 1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17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6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6 月 11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座 13F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2.00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议案数(11)
2.01 上市地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发行时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发行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发行规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定价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发行对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发售原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承销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筹资成本分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1 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4.0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5.00 关于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6.00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7.00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8.00 逐项审议《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议案数(3)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8.01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程(草案)》
8.02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事规则(草案)》
8.03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事规则(草案)》
9.00 逐项审议《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市制定和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数(5)
9.01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草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2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草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3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4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9.0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划分董事角色及职能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2.00 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3.00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2、上述提案中,提案 2.00、8.00、9.00 需逐项表决;提案 1.00 至 8.00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提案 13.00 关联股东将回避
表决,并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上述提案,公
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
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
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股东为 QFII 的,凭 QFII 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2026 年 6 月 12 日 9: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座 13F 董事会办公室。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正平
联系电话:0755-26654881
传 真:0755-29574277
电子邮箱:poco@pocomagnetic.com
联系地址:董事会办公室
5、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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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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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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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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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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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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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国际品牌形象及在全球市场的综合
竞争实力,借助国际资本市场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助力公司提升整体竞争力并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司正在筹划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H 股发行上市”)。截至
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 H 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 H
股发行上市的具体细节尚未确定。
本次 H 股发行上市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本次 H 股发行上市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取得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本次 H 股发行上市是否能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次 H 股发行上市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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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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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李音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拟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拟提名
李志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下同)候选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志深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如下审查意见:
1、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志深先生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志深先生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
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列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3、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志深先生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在获委任后按规定时限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并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李志深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李志深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志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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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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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8a044f6a-bd27-4e85-960d-bf96d62778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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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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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健全公司 ESG 管理体
系,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将公司现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的名称及职责作相应调整,增加 ESG 管理职责等内容。本次调整仅就该委员会名称和职责进行调整,其组成、成员职位及任
期不作调整。
以上调整及修订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制度全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bc7c352f-d5d7-4216-babb-bc546ad878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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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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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3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3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
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3月 31 日至 2023 年 4月 9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
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 2023 年 4月 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月 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15)。
4、2023 年 4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7)。
5、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对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
7、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监事会对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9、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10、2026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的规定,鉴于本计划激励对象中 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授予该 4名激励对象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共计 14,959 股进行作废、对授予该 4名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4,554 份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和对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处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27e80666-e804-4622-9693-cd400b1ad2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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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聘请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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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为公司公开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毕马威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自 1945 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
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
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 2019 年起,毕马威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二) 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三) 诚信记录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毕马威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拟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毕马威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需求。同意聘请其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6月 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同意聘请毕马威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聘任毕马威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与毕马威洽谈确定服务费、服务范围等合作条件及聘用协议条款、签署聘用协议等。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 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459e0902-d89a-4b88-85a0-2492d6314b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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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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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李音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公司拟选举 1名独立董事(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含义一致,下同),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提名李志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李志深先生(简历详见附件)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本
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任期自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志深先生作为独立
董事的津贴按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酬方案执行。
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李音女士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已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补选和相关后续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音女
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李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
要求,公司拟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委员及召集人进行选举、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除各委员会召集人外,其他委员按姓
氏首字母排序):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 召集人(主任委员)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杜江华、周后强、伊志宏 杜江华
审计委员会 李志深、谢春晓、伊志宏 李志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谢春晓、阮佳林、伊志宏 谢春晓
提名委员会 伊志宏、李志深、罗志敏 伊志宏
上述调整以公司股东会选举李志深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为前提,并自前述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任期一致。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李音女士的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29ba2e48-24dc-45c5-ac40-0e7c278b40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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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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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的全面性、代表性和创新性,助力公司实现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
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以下
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确保董事会成员在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教育背景、专业技能及行业经验等方面保持均衡与多样性
,列出指引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招募、选拔、培训、评估及日常管理过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声明
第四条 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发展,公司视董事会层面日益多元化为支持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在构
建董事会组成时,会从多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公司致力于维持董事会性别多元化,并将继续采取措施确保董事会不会由单一
性别董事组成。公司亦重视高级管理层及员工队伍的多元化,并将持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为董事会多元化提供人才储备。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的组成,并就委任公司新董事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等。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委
任将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在评估候选人时均以客观标准充分考量,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第三章 可计量目标
第六条 甄别董事人选将会根据公司的提名政策进行,并同时考虑本政策。最终决定将会基于相关人选的长处及其可为董事会作
出的贡献,在此过程中,全面衡量其对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以及董事会的需要,不会只侧重单一的多元化层面。第七条 董事会
成员的提名和选举将基于一系列多元化可计量目标观察,包括但不限于:(1)多元化构成: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及教育背
景、专业经验、技能才干、独立性、知识及服务年期等;
(2)董事会认为相关及适用于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任何其他因素。
提名委员会也将确保董事职位甄选及提名均按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便能招徕更多元背景的人选供公司作出考虑。
第四章 监督与检讨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政策规定
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
。提名委员会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定期讨论并于必要时就董事会实现多元化(包括
性别多元化)的相关可衡量目标达成一致并提出改进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审议及批准。
第五章 政策披露
第十条 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度将披露于公司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
及企业管治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4c1ea29f-0bad-43de-9218-268f85fb44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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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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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志深)。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6a8e0409-a5ef-46e0-a529-14285c3ecf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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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20:02│铂科新材(30081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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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30081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志深)。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94875062-b1c1-4c5e-a486-b74cd45d564c.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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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铂科新材: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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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3/12251565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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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铂科新材: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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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3/12251565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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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铂科新材: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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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2/12247224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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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3│铂科新材: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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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3/12245553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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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铂科新材: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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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铂科新材: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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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3/12232160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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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铂科新材: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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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3/12214727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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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铂科新材: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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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7/12209867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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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铂科新材: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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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5/1219787972.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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