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25 阿尔特 更新日期:2025-11-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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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7 │阿尔特(300825):关于拟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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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7 │阿尔特(300825):关于拟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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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7 │阿尔特(300825):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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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6 │阿尔特(30082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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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阿尔特(3008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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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阿尔特(30082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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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阿尔特(3008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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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阿尔特(30082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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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阿尔特(3008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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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阿尔特(30082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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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7│阿尔特(300825):关于拟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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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控股子公司重庆阿尔特新能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阿尔特新能源),并授权公司管
理层办理注销重庆阿尔特新能源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注销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请
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注销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 重庆阿尔特新能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52MABRRLQM1F
法定代表人 黄卫东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0,000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2年 7月 21日
注册地址 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创业大道三期标准厂房 301E区 4层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配
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轴
承销售;模具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办
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阿尔特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 85%
重庆市潼南区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15%
二、注销控股公司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重庆阿尔特新能源的实际运作及相关项目推进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升运营效率,经公司审
慎研究决定注销重庆阿尔特新能源。注销完成后,重庆阿尔特新能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整
体业务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备查文件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76540ffe-639b-4248-957e-060bba7372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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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7│阿尔特(300825):关于拟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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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关于拟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fd030a78-0beb-491b-8367-4d2f086708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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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7│阿尔特(300825):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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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999d5498-7d96-48cf-85e7-9ef6f46e8d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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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6│阿尔特(30082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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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002ff053-13ba-407c-8b3d-f4d560a844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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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阿尔特(3008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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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69e13eaf-6bf0-492f-a670-8a620e067c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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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阿尔特(30082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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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18175963-66b2-400a-b214-7a2f12e087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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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阿尔特(3008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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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阿尔
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
员。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独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
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将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细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提名委
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
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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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阿尔特(30082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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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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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阿尔特(3008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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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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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阿尔特(30082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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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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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阿尔特(30082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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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
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
新的委员。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独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持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将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 若超过半数的
董事会成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者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
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
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
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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