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25 阿尔特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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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8:12 │阿尔特(300825):关于与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性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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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 │阿尔特(3008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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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 │阿尔特(3008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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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 │阿尔特(300825):《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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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 │阿尔特(30082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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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 │阿尔特(30082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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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 │阿尔特(300825):关于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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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 │阿尔特(300825):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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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 │阿尔特(30082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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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6:06 │阿尔特(30082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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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8:12│阿尔特(300825):关于与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性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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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合作框架性文件,具体业务合作将以另行协商签署的协议为准。本次协议周期较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
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具体业务合作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本次协议的履
行及其后续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协议对公司 2025 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后续
签署的正式服务协议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影响金额及影响的报告期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合作可能存在因双方发展规划变化或交易对手方资金安排调整等因素,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
协议约定内容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具体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概况
2025 年 03 月 26 日,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IAT”)与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产
汽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产中国”)签署了《业务主协议》(Master
Business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
基于双方的合作互信,IAT 缔约方(IAT 及其关联方)与日产缔约方(日产中国及其关联方)将以汽车产品相关车型的开发为目
标,在整车开发委托(包含不限于造型设计、工程设计、CAE 仿真、试验、样车制造及试制等)、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开发等领域积
极开展项目合作。
上述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智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50555P
注册资本 102,432.30万美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嘉里中心办公楼北楼 8层 801 室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2004年 02月 09 日
主营业务 日产中国是日产汽车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在中国法律允许外商
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同时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日产中国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日产中国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四)履约能力分析
日产汽车于 1933 年成立,在全球 20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汽车研发、设计和制造基地,为全球 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产品和
服务,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产品的制造、销售和相关业务;日产中国是日产汽车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日产汽车在华业务的代
表。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显示,日产中国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日产中国及其关联方,合称“日产缔约方”;IAT 及其关联方,合称“IAT 缔约方”。
(二)协议主要条款
1、业务合作
基于双方的合作互信,IAT 缔约方与日产缔约方将以汽车产品相关车型的开发为目标,在整车开发委托(包含不限于造型设计、
工程设计、CAE 仿真、试验、样车制造及试制等)、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开发等领域积极开展项目合作。
IAT 同意,对日产缔约方发生的最终服务费以协议约定方式和机制进行调整和结算。IAT 缔约方为日产缔约方委托的项目建立一
个专门团队。IAT 缔约方保证其服务和交付物应符合日产缔约方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有);不侵犯任何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或利益;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2、单独服务协议
如果日产缔约方依据本协议向 IAT 缔约方分配具体项目,相关 IAT 缔约方与日产缔约方将另行签订单项服务协议,用以具体约
定相关方在该特定项目项下的权利义务。
3、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追溯适用于现有服务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为6 年。
4、其他说明
协议对服务和交付物质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和赔偿、协议终止、不可抗力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因协议部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未披露部分协议条款。
四、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提供独立整车研发及系统解决方案的前瞻技术驱动型企业,业务覆盖汽车设计研发全产业链,能够为客户提供
全流程、全领域、全栈式、短周期的“交钥匙”服务,二十多年来已为国内外 80 余家客户成功研发近 500款车型,在新能源汽车设
计开发、整车研发及系统解决方案等方面具备深厚技术实力。
日产汽车于 1933 年成立,是日本第三大整车厂,在全球 20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汽车研发、设计和制造基地,为全球 160 多个
国家和地区提供产品和服务。日产汽车在中国市场深耕多年,开发了轩逸、逍客等多款经典畅销车型,具备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本次协议签署将为 IAT 缔约方和日产缔约方在整车开发委托业务上展开合作奠定基础,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和稳健经营;另一
方面,公司出海战略实施以来,已陆续落地日企客户的新能源整车开发或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本次合作标志着公司在国际客户群
体中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同时也将提高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品牌知名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次协议签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双方签署的协议
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合作框架性文件,具体业务合作将以另行协商签署的协议为准。本次协议周期较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行
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具体业务合作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本次协议的履行及
其后续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签署的协议对公司 2025 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后续签署
的正式服务协议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影响金额及影响的报告期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合作可能存在因双方发展规划变化或交易对手方资金安排调整等因素,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协议
约定内容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具体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审议程序
公司内部对本协议的签署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本次签署协议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相关说明
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减持公司股份。本协议签署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
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公司与日产中国签署的《业务主协议》(Master Business Agreement)。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8/b012ac73-10eb-4d2d-88f3-0b1237a3a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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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阿尔特(3008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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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 2 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
员。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独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将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细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
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
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07534bea-05ba-4491-b1a6-5d6a28ed06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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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阿尔特(3008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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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3008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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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06│阿尔特(300825):《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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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与披露标准的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相关事件或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
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
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提供劳务等合同信息及相关进
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及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
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新产品的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大进展;
(四)商标、发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奖项;
(六)收到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七)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公司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披露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时,应遵循及时性要求,公司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发生之日或收
到相关文件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
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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