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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28(锐新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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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28 锐新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06 20:22 │锐新科技(30082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 ─────────┬──────────────────────────────────────────────── 2025-11-06 20:22│锐新科技(30082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锐新科技(30082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e55ea994-0904-4b7e-a017-9d648121260a.PDF ─────────┬──────────────────────────────────────────────── 2025-11-06 20:22│锐新科技(30082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锐新科技(30082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40884d66-3245-4fac-bd75-f7c5b7879010.PDF ─────────┬──────────────────────────────────────────────── 2025-11-06 20:22│锐新科技(30082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 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2752a695-b6e5-4fec-a85a-b180dde0fcfe.PDF ─────────┬──────────────────────────────────────────────── 2025-11-06 20:22│锐新科技(300828):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锐新科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据《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 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 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 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若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就一定期限内的套期保值投资额度作出书面决议,则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 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 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 人员签署。 第八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九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 列权利。 第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 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账务处理等。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 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 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期货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 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 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 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 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 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 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风险分析及公司 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 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在亏损或金额每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进 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业务开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da6f0904-cb25-4120-a065-cc198708949a.PDF ─────────┬──────────────────────────────────────────────── 2025-11-06 20:22│锐新科技(30082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 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 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0ad81266-2206-4b03-874b-6840d822928f.PDF ─────────┬──────────────────────────────────────────────── 2025-11-06 20:22│锐新科技(300828):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避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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