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33 浩洋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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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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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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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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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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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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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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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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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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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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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 │浩洋股份(30083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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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浩洋股份(30083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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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
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四章 战
略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市场、开发、投融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十)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十一)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以电话、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议案、决议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
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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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浩洋股份(300833):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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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300833):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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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浩洋股份(30083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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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30083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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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浩洋股份(300833):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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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300833):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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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浩洋股份(300833):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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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
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通过与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
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
与对应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按照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远期外汇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
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 公司运营部门(包括销售、采购)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 币收付款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定期报财务部。
(二) 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 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三)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四)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制订公司年度远期外
汇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 公司财务部在经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批准。
(三) 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申请。(四)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交易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定交易,金融机构和公司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 财务部对远期外汇交易建立台账,对每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动态,妥善安排交
割资金。
(六) 财务部每月对经审批用于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将
核算、监督具体结果在每月10日前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发生的累计盈亏情况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部。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 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
互分离原则,具体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
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
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
。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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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浩洋股份(30083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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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30083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e6898065-eb62-4d60-b8aa-8bc476e27d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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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浩洋股份(30083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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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4、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完成个人年
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九条 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
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的补充。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
核办法。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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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44│浩洋股份(30083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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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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