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36 佰奥智能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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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 │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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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 │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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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 │佰奥智能(300836):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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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 │佰奥智能(30083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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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 │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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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 │佰奥智能(300836):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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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 │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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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8:44 │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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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8:44 │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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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6:42 │佰奥智能(30083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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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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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佰奥智能”)的委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佰奥智能本次激励
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佰奥智能如下保证:佰奥智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
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佰奥智能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3 月 21 日为授予日,以 25.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激励条件的 80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7
1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 2025 年 3 月 2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
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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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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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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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佰奥智能(300836):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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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300836):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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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佰奥智能(30083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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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30083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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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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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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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佰奥智能(300836):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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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300836):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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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32│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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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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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8:44│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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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
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15:00 召开本次股东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陈爱武女
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30)。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
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陈爱武女士作为征
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征集条件。
1.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 15:00 在昆山市玉山镇龙华路 8 号昆山佰奥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二楼会议室黄河厅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12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3 月 12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315,006 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
有效。
2.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95,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共计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1,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0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467,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44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467,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38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0%;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38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0%;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38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0%;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会对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2 现场表决前,股东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并由该两名股
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 15:00 结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公司就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2997d444-cd7b-498b-925b-1d743cd0cc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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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8:44│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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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3008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57bfd722-12c3-4bcc-b383-d0998798f5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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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6:42│佰奥智能(30083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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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30083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3/91b50813-2aa2-47e5-be29-276806361e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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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6:42│佰奥智能(300836):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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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
对拟授予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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