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39 博汇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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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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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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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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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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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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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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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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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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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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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 │博汇股份(30083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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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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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12月 24日(星期三)召开公
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24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4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1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181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0 《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案》 子议案数(14)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关于修订〈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9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11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2.12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2.13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1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 1.00、2.01、2.0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
过。
4、本次会议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
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
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
信函请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信函登记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请注明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23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181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如果提供复印件的,法人股东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股东须签字)均可,
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 2)必须出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不接受电话登记。
5、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雪莲
电话号码:0574-86369063
传真号码:0574-86369063
电子邮箱:bohui@bhpcc.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1818号
(2)本次会议期限预计半天,现场会议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ebb0c095-75d0-477e-bec8-188dc174df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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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博汇股份(30083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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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
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25bd2c98-9ccf-414f-b874-151be47b62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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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博汇股份(300839):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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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本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应由三名公司现任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导致本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不再担任董事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
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本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多种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
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经本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需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其口头表决将视为其真实
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b726bee1-3c0e-4a03-a3e6-9de7d61b67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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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博汇股份(300839):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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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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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4│博汇股份(300839):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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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不适
用本制度之规定: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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