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39 博汇股份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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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8:36 │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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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8:36 │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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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8:36 │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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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7:00 │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办公及联系地址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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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7:56 │博汇股份(30083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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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7:54 │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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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7:54 │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 │
│ │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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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9:02 │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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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9:02 │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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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9:02 │博汇股份(300839):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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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8:36│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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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2、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69,312,247.19元人民币。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
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2月 24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到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6)津 03民初 18号)等诉
讼材料。
案件当事人如下:
原告:富晨有限公司(EQUAL PLEASANT LIMITED)
被告一: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对因其共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69,312,247.1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就编号[HKIAC/A23180]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原告被判定向仲裁申请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3,365,
761.27 美元(折合人民币 23,562,519.39 元)、律师费 2,131,774.00元人民币及 956,615.60港元(折合人民币 858,681.64元)
、仲裁庭费用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费用 391,994.00港元(折合人民币 352,311.15元);(2)原告因被告一侵权行为在中国大陆支
出的保函欺诈案件律师费 456,968元;(3)原告因被告一侵权行为在中国香港仲裁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仲裁中心费用和专家证人
费用共计5,793,377.14 港元(折合人民币 5,201,159.77 元)及 35,450 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192,418.16元);(4)原告向舟山
金润油库支付的燃料油仓储费 6,959,641.26元;(5)因被告一恶意发起香港仲裁导致原告处置燃料油产生的差价、资金利息、保值
费用损失 4,228,384.10美元(折合人民币 29,596,773.82元);以上损失金额按本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全部损失折合人民币
共计 69,312,247.19元。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因合同纠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关于公司与富晨有限公司仲裁案(案件编号:HKIAC/A23180)的《最终裁决书》,责令被
申请人富晨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71,087,122.30元人民币(暂计至裁决书日期),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由于富晨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最终裁
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已分别向香港及内地法院申请执行该《最终裁决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执行申请已在香港及
内地法院获得正式立案并均已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本次诉讼原告以被告方在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过程中共同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
支付赔偿金等款项的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未完结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
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
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5/12aac631-9ff4-442a-9d28-31e62f6cf2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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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8:36│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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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
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2月 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宁波博
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25日 15:00在公司(浙江省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 2366号博汇股份会议室)召
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708,82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729,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5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79,05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458,52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55%;
反对:35,0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26%;
弃权:3,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8%。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13,72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878%;
反对:30,4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48%;
弃权: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27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5/e660bb85-35ef-4999-a797-11e0964d46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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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8:36│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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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5/47e3b614-c943-4d08-a8e6-4bd0ea8129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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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7:00│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办公及联系地址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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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近日公司办公及联系地址迁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
东路 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 7层,为方便投资者与公司的交流与联系,现将办公及联系地址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办公及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联系地址 1818号 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 7层
邮编 315207 31504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地址同时变更。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
均未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4/010ca605-3ce9-4476-a1c9-14672605f8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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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7:56│博汇股份(30083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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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7/b6ed7548-9753-476b-8dc9-9a2e9984f1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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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7:54│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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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7/4204a282-8f32-4ba1-b4a3-64c552cc71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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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7:54│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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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
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7/9b51491a-e820-401b-9bf6-ed57aa0b9d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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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9:02│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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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
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12月 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宁波
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月 16日 15:00在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1818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8,408,53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884,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0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24,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金碧华先生、王律先生、吴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审议《提名金碧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41,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
1.02审议《提名王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41,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
1.03审议《提名吴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41,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向阳先生、富新女士、刘红灿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审议《提名董向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41,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
2.02审议《提名富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41,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8%。
2.03审议《提名刘红灿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41,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465715a8-9daa-4e1e-bdad-19b837bd7e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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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9:02│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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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3d6370c4-5bcb-4b81-9218-0b4b80f3bb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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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9:02│博汇股份(300839):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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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7af47ad5-f490-4517-9c4c-66c949d136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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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9:02│博汇股份(300839):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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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月 16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 3名非独
立董事和 3名独立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公司于 2026年 1月 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了
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已顺利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名,独立董事 3名,职工代表董事 1名,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1、非独立董事:金碧华先生(董事长)、王律先生、吴平先生
2、独立董事:董向阳先生、富新女士、刘红灿女士
3、职工代表董事:严世明先生
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同时,还需满足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过 6年的规定。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占董事会
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3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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