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43 胜蓝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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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4 │胜蓝股份(300843):关于胜蓝转02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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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4 │胜蓝股份(300843):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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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2 │胜蓝股份(30084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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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2 │胜蓝股份(3008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
│ │书(豁免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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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2 │胜蓝股份(300843):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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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54 │胜蓝股份(30084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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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11 │胜蓝股份(300843):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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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00:00 │胜蓝股份(300843):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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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11 │胜蓝股份(300843):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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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18 │胜蓝股份(30084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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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4│胜蓝股份(300843):关于胜蓝转02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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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58 债券简称:胜蓝转02
2、调整前转股价格:54.56元/股
3、调整后转股价格:54.46元/股
4、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5年9月22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548 号)同意注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5
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 45,000.00万元。公司可转债于 2025年 9月 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胜蓝转 02”,债券代码“123258”。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
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
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所有者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次“胜蓝转 02”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
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为: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的总股本 163,704,8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6,370,486.30 元(含税)。如在
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比例。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为:2025年 9月 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 22日。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
规定,“胜蓝转 02”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转股价 P1=调整前转股价 P0-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D=54.56-0.10=54.46元/股。
调整后的“胜蓝转 02”转股价格为 54.4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9月 2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e6023ac2-6632-4320-9bed-c34f5209fa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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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24│胜蓝股份(300843):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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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 2024年年度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为:以截至 2025 年 6月 30日
的总股本 163,704,8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计派发现金红利 16,370,486.30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分红总额不变的
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比例。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3,704,8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00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股派 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9月 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 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9月 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9月 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 225号
2、咨询联系人:朱玲妹
3、咨询电话:0769-81582995
4、传真电话:0769-81582995
七、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6afc248d-f8d5-44b7-b3ac-967d0067c1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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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2│胜蓝股份(30084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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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30084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41d35131-441a-4c70-a5dc-1084568d44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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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2│胜蓝股份(3008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豁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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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3008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豁免版)。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8db308c0-4ac4-4d55-b76d-b84f17442d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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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2│胜蓝股份(300843):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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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300843):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9c1825b7-4816-4d8d-961a-906ec2e4b9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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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54│胜蓝股份(30084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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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548 号)同意注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500,000张,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 450,000,000.00元,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缴入,扣除发行费用 3,318,396.23元(不含税)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 446,681,603.7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9月 3日到位,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的验证报告》(司农专字[2025]24007290230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5年 9月 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胜蓝科技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901012401903923 255,437,973.00
限公司 司东莞长安支行
胜蓝科技股份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71565588 193,562,027.00
限公司 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合计
449,000,000.00
注: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1)甲方已在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24
01903923,截至 2025年 9月 4日,专户余额为 25,543.797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
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71565588
,截至 2025 年 9 月 4日,专户余额为 19,356.202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
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②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③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杨国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0.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
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0.2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
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10.2 款所列示的任何
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
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12、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向监管机构报备一份或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e16de75b-6490-4e11-8d2e-7c53dada40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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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11│胜蓝股份(300843):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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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548号文同意注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胜蓝转 02”,债
券代码为“123258”。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 45,0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共计450.00万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27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45,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一、本次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缴款工作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T 日)结束。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共计 3,798,519张,
即 379,851,900元,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 84.41%。
二、本次可转债网上认购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网上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5年 9月 1日(T+2日)结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可转债网上发行的最终认购情况做出
如下统计: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张):691,510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69,151,000.00
3、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张):9,970
4、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997,000.00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可转债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此外,《胜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规定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每 1张为 1个申购单位,网上申购每 10张为 1
个申购单位,因此所产生的余额 1张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量共计 9,971张,包销金
额为 997,100.00元,包销比例为 0.22%。
2025年 9月 3日(T+4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可转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划转至发行人,由发行人向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债券登记申请,将包销的可转债登记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如对本公告所公布的发行结果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0359、0769-23320291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11bc347c-2aff-489e-a6cb-608bd48962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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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00:00│胜蓝股份(300843):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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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
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
修订)》(深证上〔2025〕2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修订)》(深
证上〔2025〕22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98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胜蓝转 02”)。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27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履行资金
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5年 9月 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
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
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
止发行措施,并由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
,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 45,000.00 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
销责任,包销基数为45,000.00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
超过本次发行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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